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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长县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王*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王*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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