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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4)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人民陪审员刘光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刘*担任记录,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线方某某(另案处理)发展为下线,加入安徽*瑶海区的“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体系。2011年12月底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从事绿化工程项目为由,将下线朱某某、肖某某等人诱骗到安徽*瑶海区,以“聊天”的方式进行洗脑,鼓动宣传缴纳69800元参加“自愿连锁经营业”,按层级获取返利。

该组织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级传销网络层级关系,下级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网络层级结构,要求下线缴纳一定数额申购款购买份额,作为参加该行业的入门费。该组织的动作模式实行“五级三阶制”(五级: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阶:从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个阶段)的管理模式,该组织规定,加入其行业,必须交线申购一定的份额,每人需要至少申购1份(约3323元),最多只能申购21份(即69800元),上线人员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人员数量等标准,瓜分下线缴纳的申购款获得非法收益,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并且有至少二名直接下级人员达到经理级别时,就可以升为老总级别。

被告人陈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老总级别,其下线人员已发展达50多人,查实人员32人,层级已超过三级,涉案资金查实为2353971元,个人非法获利8万余元并予以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业”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申购款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称,我一开始并不清楚这件事情,后来清楚了我就退出来了,对于涉案金额不是很清楚,不知道我怎么成了组织领导者。对于我个人给他人带来的伤害表示歉意,我没有想危害社会,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陈某某不属于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加入该组织完全是个人的意愿,要求被告人陈某某对其下线的下线行为负责,违背客观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线方某某(另案处理)发展为下线,加入安徽*瑶海区的“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体系。2011年12月底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从事绿化工程项目为由,将下线朱某某、肖某某等人诱骗到安徽*瑶海区,以“聊天”的方式进行洗脑,鼓动宣传缴纳69800元参加“自愿连锁经营业”,按层级获取返利。

该组织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级传销网络层级关系,下级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网络层级结构,要求下线缴纳一定数额申购款购买份额,作为参加该行业的入门费。该组织的动作模式实行“五级三阶制”(五级: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阶:从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个阶段)的管理模式,该组织规定,加入其行业,必须交钱申购一定的份额,每人需要至少申购1份(约3323元),最多只能申购21份(即69800元),上线人员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人员数量等标准,瓜分下线缴纳的申购款获得非法收益,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并且有至少二名直接下级人员达到经理级别时,就可以升为老总级别。

被告人陈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老总级别,其下线人员经查实为32人,层级已超过三级,涉案资金查实为2353971元,个人非法获利8万余元并予以挥霍。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及其亲属退缴非法所得八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的情况;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被扭送至宝*出所的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经方某某介绍参与传销活动的经过。以及“自愿连锁经营业”的经营模式。“自愿连锁经营业”的经营模式是通过缴纳69800元参与经营,同时发展三个人分别缴纳69800元,发展的三个人分别各自发展三个人依次呈几何级数的形式发展下线,然后按照5级3阶制分配利润奖金,当一人发展的人数达到29人后,就可以按月拿十几万奖金。这种经营模式不销售任何产品,也不做任何项目,就是通过缴纳69800元实现5级3阶制分配利润奖金;

4、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在安徽省合肥市搞非法传销,发展下线刘某某、方*甲,他们各自发展下线几十人;

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表哥方*某骗至安徽合肥,通过聊天洗脑的方式参加其传销组织,投资了7万元到绿化工程。作为陈某某的下线,后陈某某、方*甲要其介绍新成员进来,达到一定级别,可以获得6-10万的月收入,即知道其搞传销,不愿意再听,陈某某不能退7万元。方*某、方向红、方*甲、陈某某是该组织里面的“大老总”级别,他们发展、介绍的新成员有几百人,其本人下面有黄某某、李*、曹某某,其中曹某某是方*某、陈某某喊过去的。发展李*、黄某某时,陈某某就跟他聊过天,并带他去别人家里聊天,聊天的时间是一个小时就换下一家继续。聊天内容是介绍“自愿连锁经营业”的情况;

6、证人李*、周某某、张某某、许某某、方*乙、肖*、肖*等32名证人证言证实系被告人陈某某的下线人员。陈某某系本传销组织的老总的情况;

7、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人员结构示意图,证实陈某某线下共计有参与传销人员56人,直接下线为朱某某、肖*。;

8、陈某某、方*甲、方*某、方*、朱某某等人建设银行的个人活期、定期帐户信息、账户明细信息,共计46份,证实传销人员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9、湘潭市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材料,证实湘*法委2014年2月27日转湘潭市公安局信访材料:何*等人到市联合接访中心上访,反映方向红、方某某等人诈骗何*等人1千多万元的问题;

10、湘潭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4年5月12日关于对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予以严惩的函,建议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出生陈某某于1976年8月10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业”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申购款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传销组织是以直接或间接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返利依据,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不属于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加入该组织完全是个人的意愿,要求被告人陈某某对其下线的下线行为负责,违背客观事实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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