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何*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4)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何*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何*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7月份,被告人何*、谢*受陈*诱骗,先后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何*系被告人谢*的上线。之后,被告人何*、谢*不断发展下线,先后于2010年7月、2011年2月成为该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并起组织、领导作用。截至被告人何*、谢*离开该传销组织,其二人所组织、领导的传销下线的人员达70余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何*香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谢*、何某香均辩称,其是受了他人诱骗且不知道是传销的情况下才加入该“连锁经营组织”的,当逐渐意识到是传销时,已深陷其中,其本人都是传销的受害者,请求法院能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被告人何*香受陈*(基本情况不详)诱骗,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加入传销组织,并缴纳69800元成为该组织的业务主任。之后,被告人何*香为了晋级,发展了以其丈夫谢*及其哥哥何*峰为直接下线的两条传销线路。2009年7月份,被告人谢*明受陈*诱骗加入该传销组织,并缴纳69800元成为该组织的业务主任,作为谢*的直接下线。之后,谢*明发展了以张*、李*、谢*平为直接下线的三条传销线路。张*、李*、谢*平又相继发展了自己的下线。通过不断发展下线,被告人何*香、谢*明分别在2010年7月、2011年2月先后成为该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并起组织、领导作用。截至被告人何*香、谢*明2012年6月离开该传销组织,其二人所组织、领导的传销下线的人员达70余人。

另查明:被告人谢*明于2014年3月7日17时许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何*香于2014年3月13日11时许,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谢*、何*香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肖*、张*、肖*等人的陈述,证实上述传销的事实。

3、传销组织网络图、传销场所照片、举报信、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说明、证明等书证证实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何*香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且两被告人均起组织、领导作用,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何*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何*香系受他人诱骗加入该“连锁经营组织”,当发现系传销组织后均能自动退出,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从轻。综上,根据被告人谢*、何*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谢*、何*香均从轻处罚。参考耒阳市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谢*、何*香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谢*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何*香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谢*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何*香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何*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