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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范*、范*、龙*、龙*、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审判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洪法刑初字第25-1号查封令依法查封了被告人范*用违法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哈尔滨市品房一套,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洪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委托黑龙江*限公司进行拍卖,但经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于是,本院依法于2014年3月10日将该套商品房变卖给程某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对哈尔滨市(面积206.32平方米)商品房的查封(原备案人:范*甲,合同备案号1281302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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