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杨*、杨*、杨*、覃*、符*、冯*、杨*、宋*、刘*、王*、凌*、梁*、任*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5)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杨**、杨**、杨*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覃*用、符**、冯**、杨*、宋*、刘**、王**、凌*、梁*、任*欢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杨**、杨**、杨*、覃*用、符**、冯**、杨*、宋*、刘**、王**、凌*、梁*、任*欢及辩护人邓**、方*、陈*、黄**、龙**、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起,被告人邓**、杨**、杨**某甲杨*、被告人覃*用、符**、冯**、杨*、宋*、刘**、王**、凌*、梁*、任**、同案人潘**、黄**、梁*乙(均已起诉)与同伙李**、杨*甲、魏*(均另案处理)先后加入名为“北京恒源**有限公司”中国直复营销项目广州河沙体系的传销组织。该组织由上至下层级设置为高级管理(高级老总)、中级管理(中级老总)、初级管理员(家长、老爸)、业务员(会员、经理)四个级别,并无实际商品销售或服务项目,亦无固定工资薪酬,仅是以发展成员人数(“拉人头”)计算收入提成。其中初来者(了解者、学员)需缴纳会员费(投资费)人民币3800元加入该组织成为最低一级业务员,然后需要不断介绍发展他人交费加入,当发展下线达到十名就升级为初级管理,发展六十人、三百二十人依次晋升为中级、高级老总;参与者直接发展下线就能在组织收取的会员费中分得介绍费人民币700元/人,间接发展下线(即该人为下线人员进一步发展者)则可提成人民币350元/人。“拉人头”手段主要是以帮忙找工作、相约来玩等借口各自哄骗朋友、亲戚去到该传销组织住处或学习地,再由介绍人将其手机及行李强行拿走交给初级管理员集中保管,强行要求该人留下成为“学员”,每天集中授听传销课程,并且要求“学员”缴交现金或通知家人汇款、转账到中高级管理员指定的公司账户或者多人陪同前往银行提款,收取人民币3800元作为会员费,对拒不配合者则以言语或暴力威胁、并由管理员安排其他资深会员轮流看管、控制。该组织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通过组织传销活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各类手段对群众进行控制及敛财,大肆获取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人邓**、杨**、杨**某甲杨*、同案人刘*乙(另案处理)、潘**担任初级管理员,其中被告人邓**、杨**任正家长,负责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前程8巷5号5楼的人员管理,被告人杨**某甲杨*、同案人魏*、潘**为副家长,负责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宜景6巷2号5楼的人员管理,初级管理员负责组织“学员”学习传销课程、暂扣“学员”行李、训诫威胁想离开或不交钱的“学员”、强行收取会员费、非法限制“学员”人身自由。被告人覃*用、符**、冯**、杨*、宋*、刘**、王**、凌*、梁*、任**均是资历较长的业务员,各自均有发展下线、授课、看管“学员”等协助行为,并在被告人邓**、杨**、杨**某甲杨*、同案人刘*乙(另案处理)、潘**的安排下伙同组织成员非法限制被害人蒋**、邓**、李**、马**、曾**、杜**等人的人身自由,以迫使其缴纳“会员费”加入该组织。具体分述如下:2014年2月底,同案人黄**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邓**骗到该传销组织窝点后,将被害人手机没收、行李扣留,并伙同被告人符**等人以看管等方式限制其离开,强迫其缴纳“会员费”人民币3800元。2014年7月16日,被害人趁所在窝点的管理人员集中开会无人看守出租屋大门之机,得以成功逃脱。2014年4月下旬,同案人魏*以帮忙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曾**骗至该传销组织窝点后,伙同被告人邓*乙将被害人手机、银行卡、身份证没收、行李扣留,再与被告人邓**、杨**、杨**某甲杨*、梁*、覃*用、符**等人以看管等方式限制其离开,强迫其缴纳“会员费”、“生活费”合共人民币4300元。2014年8月2日,同案人潘**为防止被害人逃跑,安排被告人梁*、符**陪同看管被害人外出散心,期间被害人企图逃跑,被被告人梁*、符**抓住带回传销窝点后,被害人提出离开该组织,被告人杨**、梁*遂用拳头殴打被害人。2014年6月2日,同案人吴某甲(另案处理)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杜**骗到该传销组织窝点后,由被告人杨*昌将被害人手机没收,由被告人宋*等人以看管、恐吓等方式限制其离开,再由同案人潘**、李**、李**等人(均另案处理)强迫其开设信用卡透支人民币5000元缴纳“会员费”。2014年6月2日,被告人杨*、任**以游玩为名将被害人李**骗至该传销组织窝点后,将被害人手机没收、行李扣留,并伙同被告人冯**、刘**、覃*用等人以看管、恐吓等方式限制其离开,强迫其缴纳“会员费”、“生活费”共约人民币10000元。2014年7月初,被告人杨*昌为防止被害人逃跑,安排被告人凌*、符**陪同看管被害人外出散心,期间被害人企图乘坐摩托车逃跑,被告人凌*、符**遂将其拉下摩托车并押回传销窝点,后被告人杨*昌以言语斥责、殴打等方式威胁被害人限制其离开。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杨*以过生日为名将被害人蒋**哄骗到该传销组织的窝点后,将被害人手机没收、行李扣留,并限制其离开。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杨*、同案人黄**等人为防止被害人逃跑,陪同看管被害人外出散心,期间被害人逃跑,被告人杨*、覃*用、宋*、王**与同案人黄**等人遂对其殴打并将其强行带回传销窝点,后在2014年7月25日被害人通过其家属向该组织汇款人民币1500元后才将其释放。2014年7月16日,同案人胡*(另案处理)以见面为名将被害人马**骗至该传销组织窝点后,伙同被告人刘**将被害人手机没收、行李扣留,再与被告人杨**、冯**、覃*用、王**、符**等人以看管、恐吓等方式限制其离开,强迫其缴纳“会员费”合共人民币6400元。2014年8月初,被告人冯**与同伙吕*(另案处理)带被害人外出打电话向家属索要钱财缴纳“会员费”,被害人企图逃跑被抓回传销窝点,后被告人邓**持铁棍殴打被害人,并要求其以通奸被发现为由打电话向家属索要钱财缴纳“会员费”。次日,被害人家属转账人民币5000元给予被害人缴纳“会员费”。2014年8月3日,同案人黄**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李*癸骗至该传销组织窝点后,将被害人手机没收、行李扣留,并限制其离开,强迫其缴纳“会员费”加入该组织。2014年8月10日上午,在同案人潘**的安排下,由同案人黄**、梁*乙陪同看管被害人外出,当行至本市荔湾区桥中宜景六巷2号附近时,被害人试图逃跑并请求群众援助报警,同案人黄**、梁*乙遂致电同案人潘**到场企图将被害人强行带离现场,后被及时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2014年8月21日12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民警查获该传销组织,当场抓获上述被告人,成功解救多名被诱骗、拘禁的群众。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邓**、杨**、杨**某甲杨*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并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用、符**、冯**、杨*、梁*、宋*、王**、凌*、任**、刘*飞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邓**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本案的定性没有意见;被告人邓**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被告人邓**是初犯、偶犯;被告人邓**是本案的从犯,也是本案的受害者;本案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故请求对被告人邓**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没有意见,对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意见,辩称其都是听上级安排的。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作为副家长其只是协助上级,自己也是受害者。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杨**同属本案的受害者;其属胁从犯,主观恶性极小;所涉案件未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杨**属初犯,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认罪态度良好。故请求对被告人杨**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覃*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被告人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被告人冯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辩称其只是听从上级的安排。

被告人冯**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成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也没有明确客观的证据证明;在本案中,被告人冯**是受胁迫犯罪,所起的作用非常微小,造成的后果轻微,建议定为胁从犯;被告人冯**的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故请求对被告人冯**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依法从轻和减轻情节。从被告人杨*的犯罪行为来看,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被告人杨*在本案中也是受害者,且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应属从犯;被告人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犯罪前科。故请求对被告人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宋*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定罪没有意见,在量刑方面,宋*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宋*也是本案受害人,人身自由也受到限制;被告人宋*在传销组织中处于最低层级,被害人也没有出现人身伤亡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宋*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被告人宋*真诚悔罪,从侦查阶段到开庭阶段对定罪都没有异议。故请求对被告人宋*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辩称其有看管过被害人李*壬,但没有殴打、强迫被害人交钱。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被告人凌*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被告人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被告人梁*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梁*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梁*本身也是受害人,在传销组织中没有获益;被告人梁*在传销组织中并没有发展过下线,没有骗取过任何财物,没有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梁*在传销组织中处于最低层地位,在共同犯罪中系胁从犯;被告人梁*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梁*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被告人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愿意对被害人予以赔偿,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不会再犯。故请求对被告人梁*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任*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起,被告人邓**、杨**、杨**某甲杨*、被告人覃*用、符**、冯**、杨*、宋*、刘**、王**、凌*、梁*、任*欢及同案人潘**、黄**、梁*乙、“李*甲”、“杨*甲”、“魏*”先后加入名为“北京恒源**有限公司”中国直复营销项目广州河沙体系的传销组织。该组织由上至下层级设置为高级管理(高级老总)、中级管理(中级老总)、初级管理员(家长、老爸)、业务员(会员、经理)四个级别,并无实际商品销售或服务项目,亦无固定工资薪酬,仅是以发展成员人数(“拉人头”)计算收入提成。其中初来者(了解者、学员)需缴纳会员费(投资费)3800元加入该组织成为最低一级业务员,然后需要不断介绍发展他人交费加入,当发展下线达到10名就升级为初级管理,发展60人、320人依次晋升为中级、高级老总;参与者直接发展下线就能在组织收取的会员费中分得介绍费700元/人,间接发展下线(即该人为下线人员进一步发展者)则可提成350元/人。“拉人头”手段主要是以帮忙找工作、相约来玩等借口各自哄骗朋友、亲戚去到该传销组织住处或学习地,再由介绍人将其手机及行李强行拿走交给初级管理员集中保管,强行要求该人留下成为“学员”,每天集中授听传销课程,并且要求“学员”缴交现金或通知家人汇款、转账到中高级管理员指定的公司账户或者多人陪同前往银行提款,收取3800元作为会员费,对拒不配合者则以言语或暴力威胁、并由管理员安排其他资深会员轮流看管、控制。该组织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通过组织传销活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各类手段对群众进行控制及敛财,获取非法利益。

期间,被告人邓**、杨**、杨**某甲杨*及同案人潘**等担任初级管理员,其中被告人邓**、杨**任正家长,被告人杨**某甲杨*、同案人潘**等为副家长,负责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前程8巷5号5楼、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宜景6巷2号5楼的人员管理,初级管理员负责组织“学员”学习传销课程、暂扣“学员”行李、训诫威胁想离开或不交钱的“学员”、强行收取会员费、非法限制“学员”人身自由。

被告人覃*用、符**、冯**、杨*、宋*、刘**、王**、凌*、梁*、任*欢均是资历较长的业务员,各自均有发展下线、授课、看管“学员”等协助行为,并在被告人邓**、杨*滔、杨**某甲杨*、同案人潘某胜的安排下伙同组织成员非法限制被害人邓**、曾**、杜**、李*壬、蒋**、马**等人的人身自由,以迫使其缴纳“会员费”加入该组织。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2月底,同案人黄*乙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邓**骗到该传销组织窝点后,将被害人手机没收、行李扣留,并伙同被告人符**等人以看管等方式限制其离开,强迫其缴纳“会员费”3800元。2014年7月16日,被害人趁所在窝点的管理人员集中开会无人看守出租屋大门之机,得以成功逃脱。

2、2014年4月下旬,同案人魏某以帮忙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曾某乙骗至该传销组织窝点后,伙同被告人邓*秋将被害人手机、银行卡、身份证没收、行李扣留,再与被告人邓*秋、杨**、杨**某甲杨*、梁*、覃*用、符**等人以看管等方式限制其离开,强迫其缴纳“会员费”、“生活费”共计4300元。2014年8月2日,同案人潘*胜为防止被害人逃跑,安排被告人梁*、符**陪同看管被害人外出散心,期间被害人企图逃跑,被被告人梁*、符**抓住带回传销窝点。

3、2014年6月2日,同案人吴某甲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杜**骗到该传销组织窝点后,由被告人杨**将被害人手机没收,由被告人宋*等人以看管、恐吓等方式限制其离开,再由同案人潘**、“李*甲”、“李*丙”等人强迫其开设信用卡透支5000元缴纳“会员费”。

4、2014年6月2日,被告人杨*、任*欢以游玩为名将被害人李*壬骗至该传销组织窝点后,将被害人手机没收、行李扣留,并伙同被告人冯**、刘*飞、覃某用等人以看管、恐吓等方式限制其离开,强迫其缴纳“会员费”、“生活费”共约10000元。2014年7月初,被告人杨*昌为防止被害人逃跑,安排被告人凌*、符**陪同看管被害人外出散心,期间被害人企图乘坐摩托车逃跑,被告人凌*、符**遂将其拉下摩托车并押回传销窝点。

5、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杨*以过生日为名将被害人蒋*丁哄骗到该传销组织的窝点后,将被害人手机没收、行李扣留,并限制其离开。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杨*、同案人黄*乙等人为防止被害人逃跑,陪同看管被害人外出散心,期间被害人逃跑,被告人杨*、覃*用、宋*、王**与同案人黄*乙等人遂对其殴打并将其强行带回传销窝点,后被害人通过其家属于2014年7月25日向该组织汇款1500元后才得以释放。

6、2014年7月16日,同案人胡*以见面为名将被害人马*乙骗至该传销组织窝点后,伙同被告人刘*飞将被害人手机没收、行李扣留,再与被告人杨**、冯**、覃某用、王**、符**等人以看管、恐吓等方式限制其离开,强迫其缴纳了部分“会员费”1400元。2014年8月初,被告人冯**与同案人吕*带被害人外出打电话继续向家属索要钱财缴纳“会员费”,被害人企图逃跑被抓回传销窝点,后被告人邓**殴打威胁被害人,并要求其以通奸被发现为由打电话向家属索要钱财缴纳“会员费”。次日,被害人家属转账5000元给予被害人缴纳“会员费”。

2014年8月21日1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传销组织,并当场抓获上述被告人,成功解救多名被诱骗、非法拘禁的群众。

另查明,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明的家属于2015年7月11日、12日,代其向被害人马**、李*壬各支付了补偿金2000元,被害人马**、李*壬对被告人冯某明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

1、作案现场出租屋的照片、作案地点照片、缴获的手机、笔记本的照片,经被告人邓**、杨**、杨**某甲杨*等签认,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传销活动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搜查并扣押相关作案工具、物品等情况。

3、北京市工商局行政管理机关的函件,证实企业登记数据库没有北京恒源**有限公司的信息记录。

4、被害人邓**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底,其同学黄*乙通过QQ聊天,介绍其到黄*乙承包的北京**限公司工作,其就从常州来到广州市。黄*乙和杨**某乙接其,并把其行李搬走,说是帮其搬到住的地方保管。第二天杨**和黄*乙就把其从旅馆带到白云区嘉禾的一栋出租屋,上楼时黄*乙说要打电话把其手机借走了,到了三楼其中一间房子后杨**就把房子的大门关上,把其带到里面的小房间,其看到小房间内有二、三十个男女正坐在地上听课,内容都是讲如何销售产品和提成,但其没有见过任何产品。其找黄*乙想要回手机,但黄*乙说暂时帮其保管。之后连续听了五天的课后,其就从工商银行卡提取了3800元并上交给唐**后成为了会员。2014年4月底,管理人员李*、邓**、刘*带着其和其他20多个学员来到荔湾区桥中宜景街一出租屋5楼。期间,管理人员杨**、杨*、潘**陆续到了宜景街的出租屋5楼。其被带到传销窝点后有被恐吓,他们语气都很凶,还不时说他们在外面认识很多人,暗示如果其不听话就找外面的人打其。他们把门锁上,连窗户也关得很严实,其根本没法出去,一般都不能走动,只能坐在房间内听课。而电话已经被他们收了,没法跟外边的人联系,其身份证、银行卡在桥中时被管理人员刘**没收了。如果要外出的话,必须向管理人员申请,管理人员指派人员陪同才能外出,一般都是到珠江某和公园等很少人的地方,而且有两个人跟着,无法逃跑。外出散心期间也不能自由活动,必须按照陪同人员的要求,到了那里也是聊天,聊的都是上课时的话题,根本不是散心,只是换个地方上课。他们一般都是谁介绍谁管理,管理人员管老会员,老会员管新会员,只要介绍一个成了会员就奖励700元,累计下线发展达10个就有一个月3500元的底薪。在房间内约有20多人情况与其一样,都有被授课和要求家人汇款。2014年7月16日下午,六个管理人员和其都在靠里面的小房间开会,期间其去洗手间,看到大厅的大门没锁,于*趁机跑出来了。

附辨认笔录,被害人邓某丁辨认出被告人邓**、杨**、杨**某甲杨*、宋*。

5、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底,其被网友魏*以找工作的名义带到桥中河沙某6巷2号5楼,后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均被没收,白天有管理人员看着,晚上他们会将门锁住。邓**、杨**、杨*、杨**某丙名管理人员负责锁门并轮着看管。其每天基本上都是和其他人一起上课,讲课的老师有梁*、任**、杨*、陈**、邓**、刘*飞,内容都是如何销售产品和提成,但其没有见过任何产品。有时管理人员会带其到珠江某散步。刚来时魏*说加入公司要交3800元,之后又以交生活费的名义要500元,其共叫家人汇款4300元。在房间内和其情况一样的人约有30人,都有授课和要求家人汇款。管理人员一般都是叫他们介绍亲戚朋友过来,介绍一个奖励700元,并且看住不让逃跑。2014年8月2日,其逃跑至桥中太佳广场被管理人员梁*抓住,梁*打电话叫其他管理人员过来将其带到珠江某做思想工作,后其被带回。3天后其又要求走,但他们不让其走,杨**、梁*用拳头打其,后其怕被打就没有再走了。

附辨认笔录,被害人曾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邓**、杨**。

6、被害人杜**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日,吴**打电话给其,说要给其介绍好工作并叫其来广州,于*来到广州桥中河沙某出租屋,一进去杨**就以听歌为由借其手机,然后不给回了,名义上是替其保管,实际是让其和外界失去联系。他们的公司名叫北京恒源**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其也没看见过产品。其在该公司没有职务,他们说要交3800元才可以进入该公司,并让其骗家里人的钱,其不愿意,他们就用些恐吓的语言吓唬其,后其被逼得没办法就打电话给家人,骗家人说弄坏了别人的电脑要5000元,并汇入他们指定的账户,家人可能知道其误入了传销就没给钱。接着潘**就威逼其开信用卡,由李*甲和杨*甲带其去天河某服装公司开收入证明,在河**银行开了信用卡,透支了5000元。他们锁门关窗,不让走。在外边,他们至少有两个人跟着,表面是带出去玩,实际是不让走。其不敢逃跑。一般是早上7点上课,分薪金分配课、文化理念课、成功学课,其听过后就知道是传销。平时在宜景6巷2号5楼上课,少时20多人,多时60多人,关门关窗,看见有人当场昏厥。要外出时一般是看表现,表现好的要向四个老爸请假,经老爸同意才可以。租住地的居住环境很破漏,两房一厅,一个家住了20多人,都是睡地板,男的睡一间房,女的睡一间房。

附辨认笔录,被害人杜**辨认出被告人邓**、杨**、杨**某甲杨*、冯**、宋*、梁*。

7、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其被人带进传销,非法拘禁了两个多月,直到民警将其解救。2014年6月1日,其应前同事杨*之约,从东莞来到广州找杨*玩,次日,杨*和任*欢将其带至荔湾区桥中河沙宜景6巷2号5楼,上楼时杨*借故将其手机拿走了,一进门他们就把门关上,其看到环境不对想走,但是门已经锁上无法出去,后其被拉到一个小房,房内有30个男女正坐在地上听课,是一些非法传销的内容,下课后管理人员杨*昌叫了杨*和任*欢又给其上课,让其了解一下他们的行业,其不愿意,他们就对其大吼大叫,并威胁其说你想走是走不掉的,其见走不掉只好留下来了。其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第一天买生活用品、请吃饭、住宿等花1600多元,后交了两次钱给杨*昌,一次是3800元的入会费,一次是2500元的“运作资金”,实际就是生活费。其想申请外出,管理是不允许的,只有他们安排人带其出去,这两个多月,其出去过五六次,都是管理杨*昌安排杨*、符**、凌*、刘*飞、覃成用、冯**、陈**等人分别带其去珠江某,说是散心,其实就是换个环境给其上课、洗脑。2014年7月初,管理杨*昌安排业务员凌*、符**带其外出散心,其乘他们不注意,坐上一台摩托车想逃跑,被他们两人发现,将其拉下摩托车,一边做思想工作,一边将其押回去,其不敢反抗,怕被他们打,当天回去后杨*昌大声斥责其并威胁殴打。

附辨认笔录,被害人李*壬辨认出被告人邓**、杨**、杨**某甲杨*、杨*、凌*、符**、任**、覃*用。

8、被害人蒋**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7日,同学杨*打电话约其去桥中坦尾过生日,其到坦尾地铁站后,是杨*和黄*乙来接其并带到了宜景五巷五楼的出租屋,在门外杨*找借口把其手机收了。之后就被他们关到传销窝点内,大厅的门是用铁链锁住的,不能自由进出,不能跟外界接触,直到其家人汇了1500元到对方的账户后,他们才在2014年7月25日放其出去。6月30日下午,他们叫其出去玩,有7个人跟着,在珠江河边一个花园附近,其看见旁边有当地的群众就边跑边叫救命。他们就跑过来把其按在地上,其中杨*和黄*乙用手、脚打其,其叫得越凶他们就打得越凶,旁边的群众一直看着,很久没有警察过来,他们就把其带回去关在传销的房间里。在江*打其的是杨*和黄*丙,还有另外5个传销者,其被打胸部、腿部、脑袋、手背有擦伤,都是拳打脚踢所致。

9、被害人马**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5日,其和网友胡*相约到窖口附近见面,次日胡*将其带到河沙晓景四巷4号5楼,胡*和一个叫刘*飞的女子称要用其手机上QQ把其手机拿走,进门后见到十几个青年男女坐在地板上听课,其越听他们讲课越觉得不妥想离开,覃*用很不高兴地说“别打扰其他事业伙伴,你以为我不敢打你吗”,其不得不继续“听课”,之后其曾多次想逃跑,但见他们紧紧跟着其只能打消念头。7月下旬,其被转移到宜景六巷2号5楼继续上课,新点的“老干爸”杨**要其加入他们的公司,并要交3800元,其见他态度凶恶就把身上仅有的800元交给了他,大约三四天后,他们又要其打电话问家人要5000元,其不肯“邓老爸”就用一根铁棍打其左右肩位置,逼其问家人要钱,其不得不借“邓老爸”的电话打回家,按他们教唆的借口其与别人的女朋友通奸被发现,要其父亲汇款了5000元。其前后四次总共被他们拿走了6400元。

附辨认笔录,被害人马*乙辨认出被告人邓**、杨**某甲杨*、刘**、杨*、符**。

10、证人黄**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6月4日将荔湾区桥中河沙宜景六巷2号五楼租用给一个叫杨*的人,之后其了解到租用其房屋的人是搞传销的,就叫他们搬走,但其多次上去杨*他们不给其进门。至8月底,公安机关查获了该出租屋。

11、证人林**、王*、李**、蒋**、陈**、陈**、覃**、覃**、黄**、黄**、吴**、吴**、韦*、胡*、杜**、龚*、吕*、邓**、李**、罗**、陈**、李**、唐**、黄**、陈**、张*、覃**、罗**、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均是被以帮手找工作、相约来玩等借口哄骗来到桥中,被带到传销窝点的住处或学习地,其手机及行李就被初级管理员拿走代为保管,被要求留下成为学员,每天都要听课,了解该公司的发展前景并交钱加入。被管理人员用言语恐吓,被扣押行李,用铁锁锁住大门不让他们离开,学员外出被陪同,被言语上喝骂训斥和严厉看管。然后交出现金或通知家人汇款、转账到中高级管理员指定的公司账户或多人陪同看管下被一起去银行用卡提款,拒不配合的人会被言语威胁的事实。

12、同案人潘某胜的供述,证实:其公司属于“北京恒源**有限公司”中国直复营销项目广州河沙体系,总部在北京,其所在这边的组织由上至下层级设置为:高级管理(高级老总)、中级管理(中级老总)、初级管理员(又叫家长、爸爸)、业务员(又叫会员、经理),被留下听课但尚未正式加入组织的都是备考察人员(学员)。其只知道杨**、李*甲为组织的中高级管理人;杨**、邓**、杨**某甲杨*、魏*以及其都是初级管理员(家长、老爸),其中杨**,邓**任正家长,其余都是副家长;黄*乙、梁*乙以及冯**、刘**、杨*等人都是资历较长的业务员,即老业务员。公司宣称无实际商品销售或服务项目,亦无固定工资,都是以发展成员人数(“拉人头”)计算收入提成:其中学员缴纳“会员费”3800元才算正式加入公司成为最低一级的业务员,然后需要自己不断介绍发展他人交费加入,当发展下线达到10名就升级为初级管理,发展60人、320人依次晋升为中级、高级老总;每个人直接发展下线就能在公司收取的“会员费”从中分得700元介绍费。其以帮手找工作、相约来玩等借口各自哄骗朋友亲戚来到桥中,再带他们到本传销组织,由介绍人将手机及行李通过劝说拿到交给初级管理员集中管理,并勒令该人留下成为学员,学员每天都要被集中授听传销课程,还要交出现金或通知家人汇款、转账到中高级管理员指定的公司账户(或多人陪同实则看管学员一起去银行用卡提款),大部分都是自愿交钱的,对于拒不配合的人,会被其几个家长及老业务员围住反复劝说。其和杨**、杨**某甲杨*、刘*乙负责宜景六巷2号五楼的人员管理,每天早上七点在此集中上课学习公司传销课程,每名初级管理员都有暂扣学员手机行李,训斥想离开或不交钱的学员,代收会员费或生活费再上交公司中高级老总,安排人员陪同监视外出防止逃跑,黄*乙、梁*乙、冯**、刘**、杨*等较老资格业务员,各自都有发展下线授课、协助扣留行李手机等作案行为。每天课程结束后,还有部分人员跟正家长邓**回到另一处暂住地前程八巷5号五楼出租屋。学员打算外出时都要先向其这些管理员口头申请,其同意后还会专门安排业务员跟随出去。通常都是安排两个较老资格业务员陪同外出,若遇学员不愿回来甚至逃跑,出门前家长都会吩咐陪同业务员对这种学员进行现场劝说,如果没有效果就通知家长过去带回来。

13、被告人邓**的供述: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其持续参与了北京恒**有限公司的各项传销活动。北京恒**有限公司在广州设有不少体系(即分支,其所在的叫“河沙体系”,还有个叫“白云体系”),经营的是中国直复营销项目,主打保健食品销售但未见过实际产品。公司由上至下层级设置为四个级别,分别叫高级管理(高级老总)、中级管理(中级老总)、初级管理员(又叫家长、老爸)、业务员(又叫会员、经理)。公司没有固定工资薪酬,仅是以发展成员人数计算提成收入的,其中初来者缴纳“会员费”3800元才算正式加入公司成为最低一级的业务员,然后需要自己不断介绍发展他人交费加入,当发展下线达到10名就升级为初级管理,发展60人、320人依次晋升为中级、高级老总;每个人直接发展下线就能在公司收取的“会员费”从中分得700元介绍费,而属间接发展的则还可每人提成350元。其所住地与学习点都是由其这些管理员(共计8名老爸、家长)负责监督管理,包括保管所有业务员、学员的行李,安排人员食宿,代收会员费,在大家白天上课及晚上睡觉时会对房门上锁,有时也会讲课,还会对学员、会员进行纪律教育,安排资格较老业务员跟随介绍来的学员或新会员外出;业务员主要是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公司,为新人授课以及陪同新人外出。在讲课人员方面,公司各级老总、资历较长业务员都有授课,主要是围绕如何发展下线从而在公司升级并提成。促使他人加入公司的主要手段:以帮忙找工作、相约来玩等借口各自哄骗朋友亲戚来到桥中,带他们到其住处或学习地,手机及其它行李就会被初级管理员拿走代为保管,要求该人留下成为学员,每天都要听课,了解公司的发展前景并交钱加入,然后交出现金或通知家人汇款、转账到中高级管理员指定的公司账户(或多人陪同实则看管学员一起去银行用卡提款),拒不配合的人会被言语威胁。新来到的学员要收取3800元,其中介绍人能得700元,剩余都是公司中、高级管理员拿走,此外还有给一定的生活费。其有看到、听到新来者被管理员胁迫致电家人或朋友,向他们借钱用来交费。管理人员都是用言语恐吓对方,还有扣押行李,用铁锁锁住大门不让他们离开,陪同学员外出,新人逃跑时会尽量把他追赶抓回,还用言语上喝骂训斥并更为严厉看管。河沙前程八巷5号五楼、宜景六巷2号五楼两处出租屋都是全天24小时锁门,只有初级管理员才有钥匙,且每个人的出入都必须征得管理员批准。其属初级管理员,平常负责所在场所学员、业务员的住宿安排、考勤登记、行李、手机等保管、锁门看管,派人监视外出者等。现场查扣的大批行李箱、手机都是其管理人员指令那些介绍人把新介绍发展的初来者的手机及行李收来给其保管的,目的是防止新人逃跑,也方便要求他们致电亲人朋友交会费或继续发展下线。其被扣押的记录簿有一本是用来学习传销课程的记录本,另一本则是专门用来记载自己所属管理人员考勤表现情况的记录本。之前全体人员是在桥中河沙晓景中17号三楼、前程九巷5号六楼住宿,6至7月期间搬迁至前程八巷5号五楼与宜景六巷2号五楼。其中每天早上七点在宜景六巷2号五楼租屋集中上课至上午十一时左右,部分人员跟其回到前程八巷5号五楼休息,饭后留在房间唱歌、玩游戏,通常不准外出,每天周而复始;有时也会组织人员去珠江某散步,但均有专人看管。李*甲是其“河沙体系”两处人员的直接上级,其与杨**等人都是由他安排去租房及管理会员,其和杨**、杨**某甲杨*、潘**、魏*等都是初级管理员,又叫家长、老爸,其中其和杨**是正家长,另外几人是副家长,其与杨*、魏*负责前程八巷5号五楼的成员控制,另几人负责宜景六巷2号五楼的人员管理,大家都有暂扣学员的手机行李、教育学员、拿钥匙锁门、看守大门、安排人员陪同外出等。符某彬、凌*、杨*、覃某用、王**、梁*、宋*、任**、黄*壬、黄*乙、梁*乙等都是资历较长的业务员,他们基本上都有发展下线、授课、协助看管新人等行为。

14、被告人杨**的供述:其整个组织的名称叫作“北京**子公司”,没见过工商营业执照,其是在广州的一个分支,经营的是中国直复营销项目保健食品销售,没见过实际产品。公司由上至下层级设置为四或五个级别,分别叫高级管理、中级管理、初级管理(又叫家长、老爸)、业务员(又叫会员、经理),其余的都算是刚来的新人或学员。其中,在公司没有工资薪水,要靠介绍新人加入才有钱拿,即每个人发展下线就能在公司收取的“会员费”中分得700元介绍费,初来的新人(学员、了解者)缴纳“会员费”3800元才算正式加入公司成为最低一级的业务员,自己介绍发展他人交费加入后就成为业务指导(算是高一级的业务员),当发展下线达到10名就再升级为初级管理,发展60人、320人依次晋升为中级、高级管理。传销活动地点共两处出租屋,分别是广州荔湾桥中河沙*六巷2号五楼与前程八巷5号五楼,宜景这边的管理者包括其正家长李**、副家长杨**某甲业务员覃*用、冯**、任**、符**等,前程这边的管理者有正家长邓**、副家长杨*、魏*、业务员刘**、杨*、梁*、凌*、王**等。出租屋大门钥匙由正家长固定拿一条,副家长会轮流持有一条,通常是晚上九点半睡觉时由拿钥匙的管理者锁门,平常上课时没有锁外面的大门,只是由其或潘*胜拉上内门栓并在一旁看守,其他人就在内室里听课学习。有人向想出门散心,要先向管理者请示,然后由管理者安排该学员的引荐人与另一名资格较老的业务员一起陪同该人外出,并吩咐如遇到学员想趁机逃走,就要由陪同人员中一人控制住,另一人打电话给相应管理者赶去现场带回该学员。

15、被告人杨**的供述:其是在2014年2、3月份,通过一女网友介绍加入公司的,2014年5月份左右,公司就提其做初级管理者“老干爸”(“家长”),协助“老干爸”杨**管理公司的其他人员,平时的工作就是组织人员听课、学习、安排一些员工去说服准备加入公司的人员等。公司分为五个层级,其中还没有交会员费、准备要加入公司的人员叫“了解者”;已经交了3800元会员费,发展的下线人员在10人以下的人员叫“业务员”;交了3800元会员费,发展10人以上、60人以下下线人员的叫“老干爸”或“家长”,是初级管理者,其知道公司有邓**、杨**两人,而其和杨*都没有发展10人以上的下线,但平时管理工作比较到位,所以公司也提升其两人为“老干爸”,也属于初级管理者之一;而发展了60人以上、320人以下下线人员的叫“中级老总”,发展了320人以上的员工叫“高级老总”。公司是没有工资福利的,公司规定当“了解者”交了会员费3800元后,他的收入只能从介绍、发展下线人员所交的会员费某成作为自己的收入,每发展一名下线人员提成700元,另外的3100元就交给公司。其记得在2014年6月30日左右,邓**通知其安排黄**、杨*陪同蒋**外出,不久邓**就打电话说蒋**想逃,叫其去现场做好教育工作,其到场后对蒋**进行言语安抚,最后蒋**还是跟其回到了出租屋。

16、被告人杨*的供述:其是在2014年1月份经蒋**介绍加入公司的,到2014年5月份升任公司的初级管理者“老干爸”,协助邓**管理加入公司的人员,直到被抓。公司的人员分为五级,了解人员、业务员、初级管理者、中级老总、高级老总。其知道公司的了解人员有4名,业务员有40名左右,初级管理者有邓**、杨*滔,而其和杨*昌都没有发展下线10人以上,但平时对新加入的人员管理比较好,就协助邓**、杨*滔管理公司,也被公司人员称呼为“老干爸”,也属于初级管理者之一。一般都是老员工介绍亲戚、朋友、旧同事、老乡等加入公司。首先老员工把要加入公司的人员带到广州市荔湾区桥中河沙宜景六巷2号5楼听课,在该人员没同意加入公司期间,介绍人要把该人员的手机保管,隔断该人员和外界的联系,并陪吃陪住(公司的住地有两处:一处就是河沙某六巷2号5楼,另一处在河沙前程八巷5号5楼),还没加入公司人员是不能单独外出的,如要外出,公司会派两名老员工陪着,防止他们逃跑。平常上课时,该房的门窗都是关好的,目的是减少噪音,不要影响邻居,同时防止其他成员逃跑。晚上睡觉时,公司的两个住地的门都是上锁的,只有杨*滔、邓**有钥匙,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其他成员逃跑。

17、被告人覃*用的供述:其发展了两个下线人员覃*江、覃*官,都是其堂弟。其先后陪同过学员曾**、黄*庚政、覃*官、覃*江、马**等人外出散心,有试过对试图逃走的覃*官、马**予以语言威胁。学员蒋**于2014年6月30日外出想逃跑,被随行业务员杨*、黄*乙追上,两人对蒋**拳打脚踢,其和宋*、王**有帮忙扯住蒋**的衣服。

18、被告人符**的供述:其是经网友“鸡哥”介绍加入公司成为业务员的,公司平时有20多人住,都是初级管理者、业务员和一些新来的人。一般就是骗朋友、亲戚到广州,说能帮他们找工作或过来玩等借口把他们骗到桥中,然后把他们的手机扣下,要他们在其住的地方听课,如果他们想走就把门锁住不给他们离开并劝他们留下来听课,如果对方不听,会用语言恐吓对方,主要是扣下对方的财物迫使对方留下。财物放在房间里面,手机由老爸保管。新进来的人要交3800元,介绍人能拿700元。如果新人没钱,就叫他向朋友或家人借钱。公司是以买产品名义要新人交钱,其实是没有产品的。没收新人手机是为了防止新人逃跑或者报警。桥中宜景六巷2号5楼24小时都是锁门的,出入要经初级管理者同意。如果新人外出,一般要有几个人陪着,因为怕他们逃跑。其在公司期间有陪同新人外出,有陪李*壬和马*乙各出去一次,是杨*滔叫其陪同的,其自己带过邓**外出过一次。2014年7月初,其与业务员凌*陪同学员李*壬出门并在旁监督,当时李*壬跳上一辆摩托车想逃走,被其和凌*拉下车控制起来。8月初,其和梁*陪同曾某乙外出,期间曾某乙想逃跑,管理员李*甲、邓**、杨*滔、潘**先后赶到现场,当时是梁*抓住曾某乙的衣服,一起又哄又骗把曾某乙带到江*,由杨*滔、邓**两人威胁打人,曾某乙才肯回去。

19、被告人冯某明的供述:2014年3、4月份,其在广州市白云区的车站附近,听到别人说桥中搞营销,于是去到这个地方,我交了3800元成了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发展10人就会提升为初级经理,发展60人升为中级经理。杨*滔和邓**是正家长,杨**某甲杨*是副家长,是初级层次人员。其有在公司讲过一次课,并且发展了两个人,提成1400元。其刚去的时候要出去的话需告诉家长,家长叫人跟着一起出去,后来不用人跟,只要告诉家长一声就可以出去玩。睡觉的时候有家长看门和锁门,平常一般是在房间里听课,有时候到珠江某聊天。其有和另一业务员陪同李*壬出去过两次,与业务员黄*乙陪同李*癸出去过一次,陪同马*乙出去过一次。陪马*乙是邓**安排的,和吕*一起带马*乙外出,随后马*乙想借机逃跑,其就同吕*扯住马*乙的衣服,将马*乙带回出租屋交给邓**。

20、被告人杨*的供述:其是2014年3月20日经工友刘*乙介绍加入组织的,当时其听了讲课后做这个有前程就缴纳了3800元成为一名会员。这个组织分四个层次,其是业务员兼讲师。一般新人来了后就进行上课培训,然后缴纳3800元成为会员,并要发展下线,成功发展10个就升级初级业务员,发展60个就升为中级老总,发展320个升为高级,每发展成功一个下线就可以提成700元。其发展了两个人,一个叫李*壬,一个叫蒋**。2014年6月2日,其和业务员任*欢将李*壬骗到河沙某六巷2号5楼,后找借口骗走李*壬手机,由潘*胜反锁门不给出去并要李*壬参与上课培训,后李*壬交了钱加入了组织。2014年6月27日,其以庆祝生日为名将蒋**带到出租屋,将手机骗走并由潘*胜将门反锁,不准蒋**离开,并由其和黄*乙看住。6月30日,潘*胜带着其、黄*乙、蒋**及另外四个人到江*玩,蒋**边逃跑边叫救命,其和黄*乙追上去将蒋**按倒在地并动手殴打,后带回出租屋关着,由其和王**看着不让逃跑。

21、被告人宋*的供述:其是在2014年4月份,经李*己介绍来到河沙前程八巷5号5楼出租屋,后向邓某秋交了3800元加入公司。组织分四个级别,从低到高是业务员、初级、中级、高级老总,其现在是业务员,没有发展会员。2014年5、6月份,其与潘*胜三次陪同学员吴**建外出散心,2014年8月初,其与业务员唐*乙连续一周约七次带学员杜**出门散步,期间没有任何暴力或威胁行为。

22、被告人刘*飞的供述:其是在2013年11月通过朋友蒙*介绍,交了3800元后加入公司的。一般是公司来了人之后就进行培训、考察,要交了3800元后才成为销售人员,并要发展下线人员,每成功发展一个提成700元。其发展了两个成员,一个叫李*戊,另一个叫韦*。其在正家长邓**、杨**的指示下,多次对在场业务员、学员讲授课程,内容是恒**司的背景、业务、前途及个人晋级、提成规定以及一些介绍他人加入组织的技巧,实际上全部都是传销组织的一套做法。邓**、杨**、杨**某甲杨*、潘**都有安排过其与其他业务员陪同学员外出散心,我记得比较清楚的陪同过是李*戊、韦*,有一次与杨*一起陪同蒋某丁出门散心。

23、被告人王**的供述:其是被网友李*庚约到广州桥中河沙的,听李*庚说这里是北京恒**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员是李*甲,是做中国直复营销,产品有食品、参茸,其没有看见过产品。该传销组织现在有四十多人,其在该组织中是业务员,负责管理课堂纪律,不是管理人员。这段时间其刚联系了朋友,想发展他成为会员,但没有成功就被公安机关抓了。一般发展会员都有报酬。2014年8月,其与另一名业务员有陪同学员马**、覃某官各出去过一次。

24、被告人凌*的供述:其是经一个女网友介绍来到广州河沙某六巷2号5楼的,交了3800元给那女的,每天在房间里听课,不知道他们做什么,后来被带到派出所才知道是做传销。符某彬是和其一起的业务员。

25、被告人梁*的供述:其是经黄**以帮忙找工作为名来到广州市荔湾区桥中河沙宜景六巷2号5楼,向潘*胜交了3800元会员费加入组织的。该组织自称中国直复营销,人员约有50人,分为四个等级,业务员、初级、中级和高级。每发展下线10个以上升为初级,60个升为中级,320个升为高级老总。发展一名下线能获利700元。河沙某六巷2号5楼由邓**、杨**某甲杨*等人负责,他们负责收会员费,看管会员、讲课、锁门等工作。其有陪同多名学员到外面江*对学员多次授课,本人无发展过下线人员。2014年8月初,学员曾**由潘*胜安排其和符**陪同外出,当走到一家超市门口时,曾**突然很吵闹,正好在附近的正家长杨*滔跑过来拉扯住曾**,另外几个管理者李**、邓**、潘*胜先后赶到现场,其一起又哄又骗把曾**带到江*安抚后,曾**才肯回出租屋。

26、被告人任*欢的供述:其是经“鸡哥”介绍,交了五千元后加入组织的,名字叫恒源**公司,也叫中国直复营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保健食品,其加入组织没多久时间,组织大约有40个成员,其只知道两个层级,最低是会员级,往上是家长级,家长也叫老爸。家长邓**、副家长杨*都有安排其陪学员外出,共四次左右,包括李*壬、曾**。2014年7月某天,其听到过出租屋好几个业务员在议论学员李*壬曾外出闹事想逃走被抓回的事。

27、被害人马**、李*壬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证实2015年7月11日、12日,被告人冯某明的家属代其分别向被害人马**、李*壬各支付了补偿金2000元,被害人马**、李*壬对被告人冯某明表示谅解。

2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各被告人、同案人归案的经过及其他在逃人员的情况。

29、各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杨**、杨**某甲杨*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并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覃*用、符**、冯**、杨*、宋*、刘**、王**、凌*、梁*、任*欢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邓**、杨*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邓**、杨*的行为属于从犯,被告人杨**某甲冯某明、梁*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甲冯某明、梁*的行为属于胁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邓**作为传销组织的管理者,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被告人杨*将被害人李*壬、蒋**骗入传销组织,并积极参与对被害人李*壬、蒋**的非法拘禁犯罪,也不属于从犯;部分被告人刚开始加入传销组织时可能也是受欺骗或胁迫,但加入后积极实施发展下线、看管并拘禁被害人等行为,其犯罪也不属于被胁迫,不能认定为胁从犯。故对上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邓**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邓**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有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21日接被害人举报,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河沙宜景六巷2号五楼查获本案传销组织,现场抓获包括被告人邓**等涉嫌传销人员48名。被告人邓**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缓刑。故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杨*滔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杨*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覃*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六、被告人符某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七、被告人杨**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八、被告人宋**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九、被告人刘*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十、被告人王*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十一、被告人冯*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十二、被告人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十三、被告人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十四、被告人任*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十五、缴获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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