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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29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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