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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6月6日,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交办“中文直达123”网站传销案线索,该网站吸纳他人交纳一千元在网站上购买一个词,网站给购买者一个会员编号和一个会员“昵称”,该购买者就正式成为网站会员。之后,再发展其他人加入,每个新加入者最低要交一千元钱,逐级形成上下级关系,会员的奖金分为直接提成、间接提成和静态分红。奖金的获得是以推荐人员的多少来计算的,网站无任何产品销售。冯*甲是“中文直达123”网站广东省的组织人员,其发展郭*、郭*、王*、王*、冯*乙等人成为下线,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其本人层级达三级以上,其获得提成一万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证人郭*、郭*、王*、王*、冯*的证言及上述各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韶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关于核查“中文直达123”网站传销案线索的通知,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中文直达”传销案集群战役线索核查的通知,*部关于传发“中文直达”传销案集群战役部署会议纪要的通知,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传销人员关系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实施扰乱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冯*上诉提出,其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系初犯,归案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能认罪、悔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甲无视国家法律,通过“中文直达123网站”,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冯*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在量刑时根据其犯罪事实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如实供述、法庭上自愿认罪的情节,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其再次要求从轻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冯*甲所提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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