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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被告人陈*龙伙同王*(已判决)、王*(已判决)、魏*(另案处理)创办了福州领*限公司,该公司以推销领钱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押金签合约的方式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市场代理商,然后持领钱卡账号到公司网站进行排队领钱,钱转化为电子货币形式进行提现,公司以发展市场代理商的数量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上述四人为扩大经营资本,共同预谋采取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成立深圳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公司”)推广上述业务。之后,王*通过他人将三千万元人民币转到注册银行账号作为注册资本进行验资,验资成功后于当日又将该笔资金抽离,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工商部门注册该公司。深*公司成立后,王*为法人代表、总裁,占股份30%;王*为公司大中华地区总裁,占股份30%;陈*龙为公司股东,占股份30%;魏*为公司股东,占股份10%。

2011年9月,王*与王*志在深圳市罗湖区大厦设立深*公司的临时办公室,筹备成立该公司。期间,王*先后召集了沙*友、李*献、刘*、李*春以及王*鹏、庞*、陈*、招*(前四人已判决,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该公司。其中,沙*树友是深*公司领钱国际商学院院长,负责公司的培训工作,且在培训中占盈利30%;李*献、刘*、李*春是公司业务骨干人员,三人先后于深圳市罗湖区大厦706室和罗湖区中心B座1110、821室设立办公地点,专门从事发展市场代理商工作,并出资印发宣传单招揽客户。经查,该公司通过李*献、刘*、李*春等三人发展市场代理商,李*春往下发展的三级市场代理商已经超过三十人,被害人上交该公司的押金共计人民币1124500元。

2011年12月31日,王*、王*、沙*、李*献、刘*、李*春、王*、庞*、陈*、招*等人于深圳市罗湖区大酒店以招商为名,组织该公司的市场代理商以及要发展的客户到场,并安排好由被告人陈*介绍领钱网,由陈*介绍礼尚往来网站,由沙*介绍商界经验的会议流程,以此形式来发展客户,进行现场签约。当日13时许,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上述地点当场将王*、王*、沙*、李*献、刘*、李*春等人抓获归案,并缴获签到簿三本。之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深圳领钱公司的相关办公地点进行了搜查,缴获涉案的客户合约、押金收据、宣传单、领钱卡、礼尚往来礼品卡等书证、物证一批。

2014年8月18日,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民警协助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将被告人陈*龙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南*出所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李*献、刘*、李*春开设的账号、其往下发展的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下线表;领钱网、礼尚往来网络页面截图;中*银行、中*银行出具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资料、取款凭条、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等资料;深圳*管理局出具的领钱网*限公司企业档案情况;签到簿复印件;领钱网领钱卡经销合约;中*银行出具的李*献、刘*、李*春账户开户情况和交易记录;中*银行出具的书证资料;平安银行出具的书证资料;深圳领钱网*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王*)、税务登记证;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暂存物品清单;身份信息材料;深圳市罗*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王*等以深圳领钱网*限公司的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认定意见》;深圳*管理局罗湖分局证据提取说明;经济犯罪案件报案表;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涉案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福州*管理局出具的相关书证资料;被告人陈*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同案犯王*等人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庞*、陈*、招*、王*、高*、廖*、姚*、张*、谭*、王*、王*涛、常*、肖*、戴*、周*、陈*、文*、张*、莫*、何*、何*、李*东、岑*、简*、王*娟、薛*、顾*、常*、周*、赖*、赵*、王*军、吕*、方*新、夏*、庞*、毛*、赵*、骆*、杨*、胡*、刘*、王*卿、罗*、林*、何*、王*阳、王*志、沙某友、李*献、刘*、李*春的证言;南*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陈*龙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广东广深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深圳*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录像光盘一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龙在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龙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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