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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4)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罪犯李*新(已判决)与聂*注册设立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宇*),李*新为法定代表人,占51%股份、聂*占49%股份,该公司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建安路综合楼1栋D座418,主要经营江西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宇*)生产的HGH年轻乐、SOD胶囊等,为江西宇*的深圳经销商。

深*公司成立后,李*新负责广东地区的会员招揽及业务推广。随后,李*新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签约,由企*司为其设计网站www.5dgl.com(公司网站,现改为www.5mdgl.com)及后台会员管理网站www.jxyjhgh11907.com(会员系统)。截至案发时止,李*新、钱某帮、简*等人(均已判决)通过网络线上宣传,线下举报招商会、培训会、推销等形式,大肆发展会员,其模式为:如要成为该组织的会员,必须先交纳3300元或购买等值产品,深*公司的相关人员会教授新入会者熟悉产品的特性,分成的具体项目,如何发展下线等,并敦促会员尽快发展下线。成为会员之后,深*公司会提供一个进入网站的用户名及密码,供新加入的会员登入网站;如会员又发展下线或卖出产品,会根据业绩获得以下奖项:1、直接销售奖:成为会员之后可获得以每瓶149元购进产品的奖励;2、对碰奖(又称业务佣金):会员发展下线之后,其下层会分为左右两区,每个会员的直接下层在系谱中只能是两个会员,当该会员发展两个会员并分别放在左右区后,就实现了1:1对碰,可获得500元,左右区人数分别增加一人时可得500元,以此类推,以对碰人数500元该对碰奖每日一结算,每日最高封顶5000元;3、领导奖(又称管理佣金):下级对碰收入的40%,拿两层下级,不封顶。但如果该会员直接发展了第三或更多人,可将被发展的人员放在其下层网络的任何位置,不论该人员处于哪一级网络,均作为其直接第一代;4、重复消费奖(又称懒人奖):分被动消费奖与主动消费奖,被动消费奖为一个月中,每次收入扣取10%,当月扣除金额累计到达894元不再扣取,894元换取3瓶产品,然后享受12层内(12层总共有8092人,12层以下不拿),任何一个层级中只要有人扣满894就可以提成30元/人)。主动消费奖为:购买半价,只要是12层内任何层级有人再次购买一瓶产品,就可提成15元/瓶。

在该传销体系中,李*新为深圳地区负责人,除此之外,李*新、钱某帮、简*、张*、被告人魏*、陈*、黄*、聂*8人(后三人另案处理)共同设立7个账号分别为013、014、015、016、017、018、019,公共账户开户人名由钱某帮以其妻子陈*(另案处理)名字开设,账户的银行卡由钱某帮控制,以上账号中的收入除去支付深*公司日常办公、宣传等开销外,剩余部分由李*新等8人平分。

2012年8月14日,民警根据有关线索,查获深*公司,并通过深圳*限公司将该会员系统中的全部数据进行提取,并将宇*会员管理系统的网站框架及数据进行还原,在公安网络中搭建与其会员系统一致的网站。该组织以购买商品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入会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次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魏*在该组织中发展会员人数均在30人以上并且等级在3级以上。经审计,李*新、魏*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339163.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魏*陈述其于2014年5月16日被羁押,经查相关资料确定被告人所陈述不属实,其于2014年5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羁押。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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