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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诉刑诉(2014)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9月29日立案。案在审理过程,本院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WDA国*联盟系一个以打造永久性全球最低价网购门户为旗号,从事网络传销活动的网络平台。该WDA国*联盟以提供折扣商品及构建营销网络为幌子,以代言会员制为模式,要求参加者缴纳规范代言保障押金或一次性缴纳购物款注册登记成为该网站的代言人或会员,并按照缴纳费用的高低成为不同层级的代言人或会员,同时获得推荐他人成为代言人或会员的资格,采取以老代言人或会员推荐新代言人或会员,然后以事先制订的奖励制度,以推荐人员的数量为依据,给予代言人或会员代言费、协作奖、物质奖、推荐费等奖励的方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2013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同案人杨*(另案起诉)、杨*(已判决)的招引下,以缴纳6000元规范代言保障押金(入会费)获得了加盟WD*扣联盟网站的资格,并注册登记成为该网站的四星级代言人兼会员,为同案人杨*的下线。其账户号为32326836,用户昵称为“JK”。加盟WD*扣联盟网站后,被告人许某某账户号为32326836的户头下共有6层级46名下线(其中,被告人许某某直接发展的会员或代言人有2人),共获取WDA网站提供的代言费、协作奖等返利约4300元,其非法所得已被其花费用光。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勘验笔录,同案人杨*、陈*、杨*、洪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缴获的电脑照片及从电脑中提取的网站信息资料,银行卡流水清单,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及相关说明材料,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许某某的自书材料和供述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WDA国际折扣联盟网为传销网站的情况下,仍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许某某在与同案人杨*等共同犯罪中,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较少,在传销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予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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