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李*,郭*,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李*、郭*、蔡*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郭*、蔡*桃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3日以深南检刑变诉(2014)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梁*、史*定,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亮X思集*限公司(下文简称“亮X思公司”)在香港注册,该公司以购买公司产品发展会员的方式在深圳进行营销活动,而亮X思公司的产品并不实际进入市场销售。亮X思公司实行会员等级制,从下往上分为7级:经销商聘级、爵士聘级、伯爵聘级、侯爵聘级、公爵聘级,勋爵聘级、尊爵聘级,第一聘级是经销商,经销商需缴纳港币210元(下述币种均为港币)的年费,另外缴纳5000元,用于购买公司产品,成为经销商从公司购买产品有20%的折扣。经销商发展5个以上的经销商聘级会员或直接达到24000元的业绩就成为第二聘级爵士,成为爵士聘级从公司购买产品有29%折扣。成为爵士聘级后销售额达到36万元或发展的会员有5个以上的成为爵士聘级会员就可以晋级到伯爵聘级或直接向亮X思公司缴纳62587元也可以从经销商聘级晋级伯爵聘级,成为伯爵聘级从公司购买产品有38%的折扣。成为伯爵聘级后培养出5个以上的伯爵聘级和三个月内的业绩累计达到100万元就可以成为侯爵聘级,成为侯爵聘级从公司购买产品有41%折扣。成为侯爵聘级后培养出5个以上的侯爵聘级会员和三个月内的业绩累计达到1000万元就可以晋级为公爵聘级,成为公爵聘级从公司购买产品有42%的折扣。成为公爵聘级后培养出5个以上的公爵聘级会员和三个月内的业绩累计达到1亿元就可以成为勋爵聘级,成为勋爵聘级从公司购买产品有42%的折扣。成为勋爵聘级后培养出5个以上的勋爵聘级会员和三个月内的业绩累计达到10亿元就可以成为尊爵聘级,成为尊爵聘级从公司购买产品有42%折扣,尊爵是最高一级聘级会员。

亮X思公司会员不以销售商品获利,而是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为获利依据,采用六代返利佣金提成模式盈利,上线对发展的下线实行各级都要提成,当达到侯爵聘级时,对低于自己聘级的下线可以吃无限代,会员发展第1代下线公司给予5%的提成。第1代发展的第2代下线公司给予该会员3%的提成。第2代发展的第3代下线公司给予该会员2%的提成。第3代发展的第4代下线公司给予该会员1.5%的提成。第4代发展的第5代下线公司给予该会员1%的提成。第5代发展的第6代下线公司给予该会员1%的提成。如果发展的会员达到了聘级相同,就只能提成第1代会员的5%和第2代会员的2%。

本院查明

2012年10月29日,广东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亮X思集*有限公司为传销组织。

2013年3月开始,李*以及郭*、倪*、“YOY0”、王*、“勇哥”(后五人另案处理)等6人共同租用深圳市南山区钰龙园D座某房,共同承担房租,用于组织伯爵聘级以上会员学习,李*、郭*等6人轮流给会员传授传销知识,领导传销活动,传达亮X思公司的指令。6月19日,公安机关民警在上述房间抓获正在讲授传销知识的李*、郭*、蔡*(另案处理)等人。8月8日,公安机关民警抓获黄*。

被告人黄*于2010年开始加入亮X思公司并使用谢*身份证登记的会员账户(会员名:谢*,账户经销商编号是15389590),其后又将上述会员名更改为彩某拓展有限公司并晋升成为亮X思公司公爵聘级会员。黄*通过在深圳发展传销会员获取利润。至2013年5月,黄*直接发展下线会员共5级,发展下线会员121人。

被告人李*自2010年11月开始加入亮X思公司后,晋升为亮X思公司侯爵聘级会员,并在深圳发展传销会员获取利润。至2013年5月,直接发展下线会员共6级,直接发展下线51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李*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中黄*犯罪情节严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李*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当庭表示认罪,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名下发展的会员为121人,每人投资62587元,共计投资额并没有达到1000万元,且其自己直接发展的会员只有5人,会员均是自愿加入的,并没有引诱会员加入。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黄*成为亮*公司会员的出发点是为了治病,其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突出;2、亮*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被认定为传销组织,黄*的违法行为应从该时间开始计算;3、黄*不是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作用较为次要的参与者,李*发展下线的人数不应当计入黄*发展下线的人数中,公诉机关指控黄*发展下线121人证据不足;4、黄*没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5、黄*没有前科,文化程度低,本身也是受害者;6、黄*所获利益不大,没有直接证明其实际获利,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发展的下线人数毫不知情,以此作为量刑意见的标准有失公平。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李*当庭表示认罪,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发展下线的人数只有20多人。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李*的犯罪情节较轻,关于李*的传销活动组织图中所显示的28个下线中,昱X贸易公司、旺X达、天X贸易、诚X企业发展公司、颖X拓展均是李*自己花钱注册的,其直接发展的实际只有23个下线,这其中俊X贸易公司名下4个下线、郑X名下6个下线、张X霞名下2个下线都是其该4家自己投钱注册的,因此李*名下28个下线实际只有14个人,而且从奖金分配表来看,以李*名义领取的奖金只有5个月18笔共计18892.71元,其他均是以旺X达名义领取奖金;2、作为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计酬或返利所依据的直接或间接发展的层级为六级,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含其本人注册的五家公司)共计28人;3、李*参与传销宣传、培训活动的时间短,在传销活动投资较大,获利不多,客观上成了受害者;4、李*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可以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亮X思公司在香港注册,该公司以引诱他人购买精油、奶粉、化妆品及酒类产品成为经销商的方式,组织或发展下线进行非法传销。亮X思公司实行会员等级制,从下往上分为经销商、爵士、伯爵、侯爵、公爵、勋爵、尊爵7个级别。参加者根据初次购买产品的数量及以后发展下线的情况取得相应级别,新参加者首先必须购买数千元至数万元产品,其中经销商需缴纳210元的年费,另外缴纳5000元用于购买公司产品;经销商发展5个以上的经销商级会员或直接达到24000元的业绩就成为爵士;成为爵士级后销售额达到36万元或发展的会员有5个以上的成为爵士级会员就可以晋级到伯爵级,或直接向亮X思公司缴纳62587元也可以从经销商级晋级伯爵级;成为伯爵级后培养出5个以上的伯爵级和三个月内的业绩累计达到100万元就可以成为侯爵级;成为侯爵级后培养出5个以上的侯爵级会员和三个月内的业绩累计达到1000万元就可以晋级为公爵级;成为公爵级后培养出5个以上的公爵级会员和三个月内的业绩累计达到1亿元就可以成为勋爵级;成为勋爵级后培养出5个以上的勋爵级会员和三个月内的业绩累计达到10亿元就可以成为尊爵级。

亮X思公司会员不以销售商品获利,而是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为获利依据,采用六代返利佣金提成模式盈利,上线从第一代下线营业额中可提取5%作为提成,从第二代下线提取3%,从第三代下线提取2%,从第四代下线提取1.5%,从第五代、第六代下线提取1%。如果发展的会员达到了聘级相同,就只能提成第1代会员的5%和第2代会员的2%。当达到侯爵级时,对低于自己聘级的下线可以吃无限代。

被告人黄*自2010年开始加入亮X思公司,系公爵级会员,其使用谢X华、彩X*公司的会员账户在深圳组织和发展下线会员进行传销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至2013年5月,黄*发展下线会员共10级,直接或间接发展贺X新(外号“张X诚”)、张X燕、李*、倪X娥、王*、郭*、蔡*等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约61人。

被告人李*自2010年11月开始加入亮X思公司,系侯爵级会员,其注册并使用昱X贸易公司、旺X达、天X贸易、诚X*公司、颖X拓展等会员账户在深圳组织和发展下线会员进行传销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2013年3月,其与郭*(外号“俊哥”)、倪X娥(外号“娥姐”)、黄X清(外号“YOY0”)、王*、张X勇(外号“勇哥”)等6人共同租用了深圳市南山区钰龙园D座某房,组织伯爵级以上会员在此学习,李*等6人负责轮流给会员传授传销知识,传达亮X思公司的指令。至2013年5月,李*发展下线会员共8级,直接或间接发展倪X娥、王*、郭*、黄X清、张X勇、黄X英、高*、蔡*、岑X英等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约56人。

2012年10月29日,广东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亮X思”为传销组织。2013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钰龙园D座某房抓获正在讲授传销知识的李*等人。8月8日,公安机关抓获黄*。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李*被抓获情况。

2、缴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19日在钰龙园D座某房现场查获了手写宣传资料9页、亮X*集团产品介绍印刷品1本、考勤表8页、知识手册1本、ESTEBEL1833油状物17瓶,并予以扣押。

3、缴赃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8日抓获被告人黄*时现场缴获了亮X思公司《经销权行使承诺书》11份、《侯爵挑战申请表》5份、《事业业务制度手册》4份、《提货单》3份、《领取支票签收表格》2份、《独立经销商购货单》18份、笔记本1本。

4、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

5、收据:罗X妹缴纳了亮X思公司伯爵级会员费人民币45700元。

6、传销组织人员数量及传销金额统计。

7、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及《2013/05当月及历史组织图查询》、返利提成明细:证实被告人黄*、李*在亮X思公司的组织架构及获得提成。

8、广东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回函:证实亮X思公司属于传销组织。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X平(伯爵级会员):其于2013年5月10日前后通过其母亲蔡*(上线)介绍加入亮X思公司,当时购买了5000元(只提了2瓶红酒、4罐奶粉)的产品成为会员,后来直接交了54000元(只提了2万元的货)购买产品升级为伯爵。其不需要给发展的下线提成。其还没有发展下家,蔡*的上线是李*。

2、证人王X芳(伯爵级会员):其于2013年1月份经廖X介绍加入亮X思公司,其缴纳了210元年费并购买了5000元的产品成为了经销商,又购买了24000元的产品成为爵士,后又成为伯爵,总共花了62500元,其的上线是廖X,其没有发展下线的会员。

3、证人高X朋(伯爵级会员):其于2013年4月份经其姐高X英介绍加入了亮X思公司,投资了5000多元,提了十多瓶精油。其不知道其在公司的级别以及亮X思公司的盈利模式,其没有获利也没有发展下线,其上线是高X英。

4、证人邓X(伯爵级会员):又名邓X丽,其于2012年底经亮X思伯爵级会员洪X介绍花了5000购买亮X思产品,成了经销商会员,后又直接投资62587元升级到伯爵。其发展了其表哥冯X明,他投资62587元成为伯爵,其从中得到提成9361元。其等都是“桦姐”的下线会员。其并陈述了亮X思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返利模式。钰龙园的房子是“桦姐”租的给其等讲解亮X思公司产品相关知识。

5、证人刘X利(伯爵级会员):其于2013年5月经周X梨介绍投资了人民币5万元加入亮X思公司,其拿了8瓶精油,其在深圳这边的负责人和讲师是李*。其上线是周X梨。

6、证人彭X洪(伯爵级会员):其于2012年10月经张X勇介绍,交了62587元加入亮X思公司成为伯爵级会员,其参加的是李*的团队,属于李*的下线。

7、证人周X漫(伯爵级会员):又名周X静,其于2013年5月10日交了62587元成为亮X思公司伯爵级会员。方X是其上线,其等都可以算是“桦姐”、“俊哥”的下线会员。“桦姐”每次都在钰龙园D座某房给其等讲课。

8、证人贺X(经销商级会员):其于2013年5月31日左右花了5000元成为亮X思公司经销商级会员,其上线是“桦姐”,其没有发展下线,没有盈利。

9、证人高X英(伯爵级会员):2012年12月,其经黄X英介绍投资人民币5万元直接成为伯爵,其发展了高X朋、孔X宝2个会员,其上线是郭*。

10、证人王X金:其还不是会员,其听了郭*的话到钰龙园D座某房听课,钰龙园的房子是“桦姐”负责。

11、证人王X:其经张X勇介绍到钰龙园D座某房听李*讲课,其还不是会员。

12、证人黄X德(伯爵级会员):外号“阿*”,其于2013年5月23日加入亮X思公司,其上线是黄X英、“桦姐”。其没有发展下线。

13、证人冯X明(伯爵级会员):其于2013年4月15日加入亮X思公司,一次性购买了62587元的产品成了伯爵级别,邓X是其上线,娥姐是邓X的上线。“桦姐”负责组织在钰龙园D座某房对其等进行培训、上课。

14、证人李X标:其于2013年4月经黄X霞介绍交了56000元加入亮X思公司,其上家是黄X霞。

15、证人张X勇(伯爵级会员):其于2012年11月加入亮X思公司,其上家是蔡某桃。其发展了王X、彭X洪、“三妹”,其投资了5万元左右,还有3、4万的存货寄放在公司。李*是钰龙园这个聚点的负责人。

16、证人许X玲(伯爵级会员):其经谢X和邹X介绍交了62587元成为亮X思公司伯爵级会员,其没有通过销售产品盈利,只能通过多拉人入会,来靠提成盈利。其等上课的地方是“桦姐”负责的,“桦姐”和郭*都是侯爵级会员,平时负责给其等讲课和管理其等。

17、证人陈X如(伯爵级会员):其于2013年4月份在李*的建议下买了5000元亮X思产品,成为经销商。

18、证人陈X娜(伯爵级会员):其于2013年4月份在“小宝”的介绍下一共用了人民币50000元购买了亮X思产品,成为了伯爵级会员,其提了约2万元的货,都是奶粉、化妆品之类。其没有发展一个人。

19、证人刘X金(伯爵级会员):其于2013年4月经X莉介绍加入亮X思公司,用人民币5万元买货成为伯爵,李*是钰龙园D座某房聚点的负责人。

20、证人林X意(伯爵级会员):其于2013年1月经洪X介绍加入亮X思公司,其和邓X丽都是洪X下线。

21、证人吴X声(伯爵级会员):其于2013年5月经李*介绍交了6万多元成了亮X思公司会员。

22、证人夏X芳(伯爵级会员):其于2013年1月经上线郭*介绍加盟亮X思公司,一共买了62587元的产品成为伯爵级别,郭*的下线有其、贺X、LUCY。钰龙园D座某房是李*租的,她经常在那里讲课。

23、证人谢X华:其妻子黄*参加亮X思公司的传销活动,用其身份证开的会员卡,其不是亮X思的会员。张X诚是黄*的下线,其不清楚贺X新是否是亮X思公司的会员。

24、证人罗X顺:2013年3月21日,罗X妹、倪X娥带其到香港学习4天,其交了5210元成为亮X思公司的经销商。回到深圳后郭*等人又来做其工作,其又拿了人民币6万元升级为伯爵级会员。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就是拉人头入会盈利。其上线是罗X妹,再往上依次是梁X万、黄X霞、黄X清、郭*、倪X娥、李*、“阿诚”、“霞姐”,其没有发展下线。其并陈述了亮X思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返利模式。

25、证人孔X楼:其老婆罗X妹被亮X思伯爵级会员梁X万在深圳市南山区钰龙园D座某房拉入传销组织,被骗了人民币7万多元。

26、证人郭*(侯爵级会员):其于2012年1月份在倪X娥的带领下买了62587元亮X思产品直接成为伯爵级会员。其的直属下线有5个人(1个侯爵、4个伯爵),2代下线有14人(包括梁X万),3代下线有1个(方X发展的)。其直接下线有5人(“YOYO”黄X清、“LUCY”黄X英、贺X燕、李X、夏X芳),黄X英有5个下线(陈X娜、“小宝”、高*、高*的弟弟高X、“阿*”),黄X清的下线有六、七个(“阿蒙”、“阿标”、梁X万、罗X顺、黄X霞),贺X燕有3个下线(贺X、方X、周X静),李X和夏*都没有下线,其目前提成共有人民币30多万元。其和李*、王*、“YOYO”、倪X娥、“勇哥”6个人合租钰龙园的房子,这个点的负责人是“霞姐”,李*是根据她的指示安排其几个侯爵的工作,其等6个侯爵负责这个点的推广工作,每次组织会员学习前,先商量学习内容,谁有空谁给会员上课。黄*到过该点讲授了传销知识。黄*是其领导,平时直接和李*联系。公安机关缴获的考勤表统计了上下线的名字,在钰龙园上课人员需要签字的,上面的姓名都是下线,但是都没有到侯爵级别。“桦姐”、“华姐”是李*,蔡*的上线是王*,他是李*这条线发展会员最多的人。

27、证人蔡*(伯爵级会员):其于2012年9月经王X珍(王*)介绍加入亮X思公司,其上线是王X珍、李*,其盈利大概12万元左右,其发展的下线人员为17人,其中一名下线岑X英(侯爵)发展下线25人。其向他们说过发展会员有提成奖励,公司也给他们讲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他们自己也知道发展会员有提成。黄*、谢X华、张X诚都是传销人员,其是在深圳被发展成为他们的下线会员的;洪X是伯爵级会员,属于李*的下线;吴X声是廖X的下线。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其对亮X思公司的组织层级架构和返利方式供认不讳,供认其于2010年经阿*推荐成为亮X思公司会员,开始是用其老公谢X华的身份证注册的,经销商编号:15389590,后来会员名称更改成彩*限公司,其用此会员名称在公司购买精油和美容产品和介绍人加入亮X思公司成为会员,从事传销活动,龙X国际是其第二个会员账号,其为公爵级会员。会员通过介绍会员入会按照六代返利法提成后获得收益,实际上没有产品交易,其通过传销活动大概获利30万元。其的1代下线诚X贸易公司是贺X新的。李*、郭*、蔡*是其下线发展的会员。

2、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其对亮X思公司的组织层级架构和返利方式供认不讳,供认其于2010年11月加入亮X思公司,交了62587元直接成为伯爵级会员,其现已是侯爵级会员,所用两个账户名为李*和旺X达,分别发展了28个、23个下线人员,其中5个侯爵级(娥*、郭*、“YOYO”、王*、“勇哥”),其他都是伯爵级。从2011年4月至今,其每月平均从公司收到提成款2万元,共计收入50万元。其有6个会员账号,分别为旺X达、李*、昱X*公司、诚X贸易,其上线是张X诚(会员账号是诚X贸易),“霞姐”是张X诚的上线,她是公爵聘级会员。洪X是亮X思的伯爵级会员,好像是倪X娥的下线。钰龙园的房子是其和其侯爵级会员郭*、王*、“YOYO”、倪*、“勇哥”6个人合租,用于集中学习亮X思传销知识,会员是各自发展,其是负责人。公司规定侯爵以上就是管理层人员,负责传达和服从上级指示,组织会员学习公司的传销知识和学习会员的方法,黄*到过该点讲授了传销知识。

四、勘验、检查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深圳市南山区钰龙园D座某房的现场情况。

2、辨认笔录

(1)证人郭*辨认出贺X新是李*的上线“阿*”,是亮X思伯爵级会员;辨认出证人谢X华是“华哥”,是亮X思侯爵级会员;辨认出被告人黄*是“霞姐”,是亮X思公爵级会员;辨认出张X燕是“霞姐”的2代下线“飞燕”,是亮X思侯爵级会员。

(2)被告人李*辨认出贺X新是自称张X诚的亮X思伯爵级会员,是其上线;辨认出证人谢X华是“霞姐”老公,是亮X思侯爵级会员;辨认出被告人黄*是张X诚的上线,是亮X思公爵级会员;辨认出张X燕是“霞姐”的2代下线“飞燕”,是亮X思侯爵级会员。

(3)证人蔡某桃辨认出张X勇就是“勇哥”,辨认出证人吴X声。

(4)证人黄X德辨认出陈X娜是亮X思伯爵级会员“丽*”;辨认出被告人李*是钰龙园D座某房的负责人“华姐”。

(5)证人冯X明辨认出证人邓*(邓*丽)是其上家;辨认出被告人李*就是培训老师“桦姐”。

(6)证人许X玲辨认出证人蔡X桃,有时候负责管理其等;辨认出证人郭*是负责管理培训人员的“俊哥”。

(7)证人贺X、周X漫、邓X均辨认出被告人李*就是“桦姐”,证人郭*就是“俊哥”,是亮X思侯爵级会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李*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二被告人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认定,依据二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郭*、蔡*的证言,传销组织中存在会员注册使用多个会员账号计入该会员发展下线人数并获得提成的情形,《2013/05当月及历史组织图查询》中所显示的发展下线人数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本院依据证人、被告人所陈述的相关人员层级架构,结合考勤表、《2013/05当月及历史组织图查询》、《领取支票签收表格》所显示的下线人员情况,对二被告人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作出认定,其中被告人黄*系公爵级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约61人;被告人李*系侯爵级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约56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发展下线会员的人数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黄*组织、领导深圳地区传销活动,指挥、宣传传销活动,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关键作用;被告人李*开设培训点,组织、宣传传销活动,二被告人均系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并依据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等级、发展会员人数予以适当量刑。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表现,且当庭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手法、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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