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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组织、领导传销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学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及辩护人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6日,南雄市公安局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交办“中文直达123”网站传销案线索,该网站吸纳他人交纳1000元在网站上购买一个词,网站给购买者一个会员编号和一个会员“昵称”,该购买者就是正式成为网站会员。成为会员后,要求其他人加入,每个人最低要交1000元钱,形成五五复制的上下级关系,会员的奖金分为直接提成、间接提成和静态分红。奖金的获得是以推荐人员的多少来计算的,网站无任何产品销售。经查,被告人冯*为“中文直达123”网站广东省领导、组织人员,其发展郭某某、郭*、王某某、王*、冯*某等人成为下线人员,下线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并牟取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多元。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部、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关于核查“中文直达123网站”传销案线索的通知,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辩护人李*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与其他社会传销不同,主观恶意小,造成的损失不大,认罪。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南雄市公安局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交办“中文直达123”网站传销案线索,该网站吸纳他人交纳1000元在网站上购买一个词,网站给购买者一个会员编号和一个会员“昵称”,该购买者就是正式成为网站会员。成为会员后,要求其他人加入,每个人最低要交1000元钱,形成五五复制的上下级关系,会员的奖金分为直接提成、间接提成和静态分红。奖金的获得是以推荐人员的多少来计算的,网站无任何产品销售。经查,被告人冯某为“中文直达123”网站广东省领导、组织人员,其发展郭某某、郭*、王某某、王*、冯某某等人成为下线人员,下线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并牟取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多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冯*的供述,供述了2012年,我通过赵某某成为“中文直达123”网站会员。当时在南雄市国泰宾馆,赵某某带了彭某某、周某某与我一起,他们告诉我有一个项目就像百度一样,只要加入了就可以成为会员,可以赚钱。当时我交给彭某某1000元人民币及我的身份证号码和中*银行账号(我当时不懂成为该网站会员所办理的整个手续过程,我不用注册),没有参加招商会,也没有参加推广活动等,并叫到我堂弟冯*甲和郭某某、郭*来加入该网站。该网站没有给我产品,就给了我一个编号。

在我投入1000元人民币一个月后,我又投资了2000元人民币,当时是投入了三个点位,每个点位就有一个域名。我进入该网站20次左右。根据编号进入个人的会员系统,我就可以在系统里介绍人头,累计积分,而后就可以赚钱。我在“中文直达123”网站大概有8000分的积分,每一分是人民币一元。

2012年7月左右,我对外发展了郭某某、郭*、冯*、王*某,我的下线有多少人我都不清楚。王*乙是赵某某发展的,下挂到我的名下,他的层级关系我不清楚。该网站的层级关系是前后关系,我推荐一个会员得到返利150元左右,并且直接推荐一个人有160的积分,我介绍的这几个人我退回了钱给他们,我得了积分,并希望能够得到他们推荐人加入的积分,因为我的下线介绍人加入的,我有返利,也有积分,但是多少我就记不清楚了。

我不用管理下线会员,就是按照网络公式返点,返利资金划到我的南雄市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143436977xxxx后,我就去银行支取,我在该网站收到7000元人民币左右返利资金。我发展下线获取了一万多元人民币,我从银行支取了8000元人民币左右。2013年6月左右,我最后一次进入“中文直达123”网站我的域名账号时,账号上还有4000元人民币左右,但是这钱取不出来了,之后我就进不了该网站了。

我的上线是周某某,彭*甲不是我发展的下线,我不认识他,是彭*某将他放在我的下线。2011年,我还参加了“旅之友”和“香港英特拉曲”传销,交了4000元,介绍了郭*、吴某某加入,得介绍费20%的事实;

郭某某的证言,陈述了2013年9月左右,通过冯*发展,我成为“中文直达123”网站会员。冯*找到我说现在是网络世界,将我的名字加入网站就可以赚钱,并且要我直接交了1000元人民币给他,同时将我作为郭*的下线,类似网店之后就可以赚钱,但是我没有参加招商会,推广培训等活动,也没有下线,我支付1000元人民币给冯*后成为“中文直达123”网站会员,但没有提成,没有收取任何货物,该网站也没有提供任何的产品。我提供了一个622848143501995XXXX的南*业银行账号给冯*,用于收取返利资金(人头费)。据我所知,介绍一个人加入该网站(即发展一个新会员)就提成200元至300元人民币,介绍了人就有钱,我没有发展会员,我是经*介绍成为郭*的下线的,所以没有业绩,没有收到返利资金(人头费)的事实;

3、郭*的证言,陈述了2013年9月左右,通过冯*发展,我成为“中文直达123”网站会员。冯*来我商店找到我说现在是网络世界,将我的名字加入网站就可以赚钱,并且要我直接交了1000元人民币给他,同时将郭某某作为我的下线。他还介绍我加入百家乐交了50元,旅之友交了人民币4000元,香港(英特拉曲,英文)交了4000元,这些网站,类似百度网的会员之后就可以赚钱,但是我没有下线,没有提成,也没有参加招商会、推广培训等活动。我提供了一个6228481435465XXXX的南*业银行账号给冯*,用于收取返利资金(人头费)的,我支付资金后没有收取任何货物,也没有提成,“中文直达123”网站也没有提供任何的产品。据我所知,介绍一个人加入该网站(即发展一个新会员)就提成200元至300元人民币,介绍了人就有钱,没有什么晋升的条件,没有返利及折扣率。我没有发展会员,没有业绩,我的下线郭某某都是冯*介绍的,我从该网站收到返利资金(人头费)280人民币左右。这280元是冯*的上线(一名江西中年男子)给我的现金。我没有发展到人,也没有去管理下线郭某某的事实;

王某某的证言,陈述了2013年9月左右,我通过冯*发展,我成为“中文直达123”网站会员。冯*说要支付1000元才能成为该网站会员,但我没有给他钱,网站也没有提供任何商品给我的事实;

5、王*的证言,陈述了2013年3月左右,我成为“中文直达123”网站会员。冯*和彭某某找到我说现在是网络世界,将我的名字加入就可以赚钱,并且要我交了5000元人民币给他们,我直接将钱交给彭某某后成为该网站会员,我还提供了一个622700315095015XXXX的南*设银行账号给彭某某,提成了850元人民币。支付资金后,我没有收取该网站任何货物,该网站也没有提供任何的产品,但是我也没有下线,没有参加招商会、推广培训等活动。据我所知,介绍一个人加入该网站(即发展一个新会员)就提成200元至300元人民币,介绍了人就有钱,没有什么晋升的条件,没有返利及折扣率。我没有发展会员,没有业绩,所以没有收到返利资金(人头费)的事实;

6、冯*某的证言,陈述了我通过冯*成为“中文直达123”网站会员。我拿了2400元给冯*。我是冯*甲找到我说现在是网络世界,将我的名字加入就可以赚钱,并且要我交2400元给他。具体是冯*去操作的,我也没有下线,不知道有无提成的事实;

7、郭某某、郭*、王某某、王*、冯*、冯*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冯*的营利书面材料。证实郭某某、郭*、王某某、王*、冯*、冯*某加入“中文直达123”网站,成为会员所提供的身份证及收取返利资金所需要提供的银行卡和冯*的营利状况;

8、韶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关于核查“中文直达123”网站传销案线索的通知、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中文直达”传销案集群战役线索核查的通知、*部关于传发《“中文直达”传销案集群战役部署会议纪要》的通知,证实本案由*部部署,提供线索的事实;

9、基本案情及发展模式,证实根据*安部经*局在江苏南通市召开“中文直达”的传销案件集群战役部署会精神,第一批涉及广东籍拟打击对象包括冯*。该案共涉及全国27个省份,会员共计2.5万元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中文直达123”网址为www.zd123.com,个人版会员2.4万余名,层级128层,企业版会员955名,层级48层;

10、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23日决定对冯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

11、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传销人员关系图:证实:http:www.zdvip.net/”为个人版网站,共有注册会员23907个,会员层级结构共计110层;“http:www.zdvip2.net/”为企业版网站,共有注册会员955个,会员层级结构共计48层。传销人员关系图,证实冯*发展会员49人以上,层级达到8级以上;

12、到案经过:证实南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4年6月24日依法传唤冯某进行讯问,并于当日对冯某刑事拘留;

13、户籍证明:证实冯*于1967年3月1日出生。

上述证据均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所有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既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的意见和辩护人李*关于被告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与其他社会传销不同,主观恶性小,造成的损失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并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为国家法规所禁止,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这在法定刑范围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李*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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