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邵**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诉刑诉(2014)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邵**、伍**、邵**、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邵**、伍**、邵**、胡*及辩护人罗**、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办理相关延长审理期限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邵**、伍*乙、胡*参与组织、领导的“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活动的运作模式是:首先,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参加者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作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就是38001+330020u003d69800元,上线人员按照固定的标准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进行瓜分。其次,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第三,在人员管理上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

本传销组织中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参与召集刚晋升老总级别的人员开“老总复制会”,对新晋老总进行培训,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部分较高级别的老总负责设立并管理伞下的经理室,作为自己伞下传销体系的管理中枢,并指定伞下有能力的经理级别人员进入经理室工作,从中任命大经理作为经理室的负责人。经理室的大经理按照各自分工,分别管理本体系的份额申购、传销能力的学习培训、传销组织的安全保密等工作。为收取申购款和发放工资(传销组织内对瓜分下线申购款的称呼),部分老总开通或者要求负责申购的经理室成员开通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作为收取伞下人员申购款或者发放工资的公共账号。这些老总通过核查经理室上报的申购的人员名单及排线排位图表,根据本传销体系的工资发放规则计算并通过网上银行发放本体系内人员的工资。根据该组织的工资分配制度,老总级别的工资包括“税金”(该组织对外宣称向国家交税,实际是由老总级别的人瓜分的申购款)和提成,其中提成的标准是下线人员每申购1份份额,上线老总即从其申购款中获得500元的提成。本案被告人伍**、邵**在该传销组织中是老总级别人员。

本案中经理级别人员负责管理好自己的伞下人员,向上线老总上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下传老总下达的行业通知、指示信息,组织自己的下线人员召开行业工作会议,组织学习行业的文件精神、通知,对下线人员进行邀约技巧的训练、传授给新人洗脑的方法,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本案被告人邵**、伍*乙、胡*在该传销组织中是经理级别。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被告人伍*甲,于2011年6月由丁**(另案处理)等人发展加入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成为丁**的伞下下线人员。参与“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伍*甲于2012年10月成为老总级别人员,2013年10月份成为“结算账”老总,其伞下人员伍**、曾**等人先后成为了老总级别人员。伍*甲成为“结算账”老总后负责独立管理自己伞下体系,收取申购款、计算发放伞下下线提成,管理体系内部事务,管理体系的经理室等工作。

被告人邵**,于2012年12月由伍**等人发展加入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成为伍**的伞下下线人员,在参与“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邵**于2014年2月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其伞下成员康**、康*乙、胡*、蒋**、王**、王**、邵*乙、蒋*、邢*、方*均等人先后成为了经理级别人员。邵**上总后主要负责对经理室及伞下人员进行管理。

被告人伍*乙,于2011年9月由伍**等人发展加入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成为伍**的下线人员,在参与“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伍*乙于2013年初担任经理室大总管,其伞下人员康**、康*乙、胡*、蒋**、王**、王**、邵**、蒋*、邢*、方*均先后成为了经理级别人员。伍*乙在担任大总管期间负责协助伍*甲组织管理体系伞下人员,组织召开经理会、掌管体系内的能力、学习等工作。

被告人邵**,于2012年4月由胡**发展加入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成为胡**的直接下线人员。在参与“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邵**于2014年4月接替伍*乙成为经理室大总管,其伞下人员胡*、王**、王**、康**、康**、方*均等人先后成为经理级别人员。邵**在担任大总管期间负责向上线老总汇报伞下人员的发展情况,并将上线老总的指示向下线人员传达,同时负责组织召开经理会和处理体系内的日常事务。

被告人胡*,于2012年9月由胡**等人发展加入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成为邵**的伞下下线人员。在参与“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胡*于2014年4月初担任经理室自律总管,其伞下人员王**、王**、康**、康**、方*均先后成为经理级别人员。胡*在担任自律总管期间负责组织体系内人员学习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保障体系内各项活动的安全等工作。

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经理室扣押资料、笔记本、银行开户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记,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伍**、邵**、伍**、邵**、胡*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伍**、邵**、伍**、邵**、胡*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伍**的辩护人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伍**所谓的“结算级老总”不符合行业惯例,其下线只有一个老总级别人员。2、伍**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罪行。3、伍**归案后向司法机关提供上线线索,有立功表现。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下线人员多为被告人的亲戚朋友且有多个空点,伍**发展下线没有采取胁迫、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伍**是从犯;2、伍**是初犯,主观恶性小;3、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邵**、伍*乙、胡*参与组织、领导的“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活动的运作模式是:首先,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参加者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作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就是38001+330020u003d69800元,上线人员按照固定的标准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进行瓜分。其次,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第三,在人员管理上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

本传销组织中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参与召集刚晋升老总级别的人员开“老总复制会”,对新晋老总进行培训,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部分较高级别的老总负责设立并管理伞下的经理室,作为自己伞下传销体系的管理中枢,并指定伞下有能力的经理级别人员进入经理室工作,从中任命大经理作为经理室的负责人。经理室的大经理按照各自分工,分别管理本体系的份额申购、传销能力的学习培训、传销组织的安全保密等工作。为收取申购款和发放工资(传销组织内对瓜分下线申购款的称呼),部分老总开通或者要求负责申购的经理室成员开通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作为收取伞下人员申购款或者发放工资的公共账号。这些老总通过核查经理室上报的申购的人员名单及排线排位图表,根据本传销体系的工资发放规则计算并通过网上银行发放本体系内人员的工资。根据该组织的工资分配制度,老总级别的工资包括“税金”(该组织对外宣称向国家交税,实际是由老总级别的人瓜分的申购款)和提成,其中提成的标准是下线人员每申购1份份额,上线老总即从其申购款中获得500元的提成。本案被告人伍**、邵**在该传销组织中是老总级别人员。

本案中经理级别人员负责管理好自己的伞下人员,向上线老总上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下传老总下达的行业通知、指示信息,组织自己的下线人员召开行业工作会议,组织学习行业的文件精神、通知,对下线人员进行邀约技巧的训练、传授给新人洗脑的方法,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本案被告人邵**、伍*乙、胡*在该传销组织中是经理级别。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被告人伍*甲,于2011年6月由丁**(另案处理)等人发展加入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成为丁**的伞下下线人员。参与“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伍*甲于2012年10月成为老总级别人员,2013年10月份成为“结算账”老总,其伞下人员伍**、曾**、邵**等人先后成为了老总级别人员。伍*甲成为“结算账”老总后负责独立管理自己伞下体系,收取申购款、计算发放伞下下线提成,管理体系内部事务,管理体系的经理室等工作。伍*甲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邵**,于2012年12月由伍**等人发展加入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成为伍**的伞下下线人员,在参与“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邵**于2014年2月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其伞下成员康**、康*乙、胡*、蒋**、王**、王**、邵*乙、蒋*、邢*、方*均等人先后成为了经理级别人员。邵**上总后主要负责对经理室及伞下人员进行管理。邵**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伍*乙,于2011年9月由伍**等人发展加入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成为伍**的下线人员,在参与“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伍*乙于2013年初担任经理室大总管,其伞下人员康**、康*乙、胡*、蒋**、王**、王**、邵**、蒋*、邢*、方*均先后成为了经理级别人员。伍*乙在担任大总管期间负责协助伍*甲组织管理体系伞下人员,组织召开经理会、掌管体系内的能力、学习等工作。

被告人胡*,于2012年9月由胡**等人发展加入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成为邵**的伞下下线人员。在参与“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胡*于2014年4月初担任经理室自律总管,其伞下人员王**、王**、康**、康**、方*均先后成为经理级别人员。胡*在担任自律总管期间负责组织体系内人员学习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保障体系内各项活动的安全等工作。

被告人邵**,于2012年4月由胡**发展加入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成为胡**的直接下线人员。在参与“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邵**于2014年4月接替伍*乙成为经理室大总管,其伞下人员胡*、王**、王**、康**、康**、方*均等人先后成为经理级别人员。邵**在担任大总管期间负责向上线老总汇报伞下人员的发展情况,并将上线老总的指示向下线人员传达,同时负责组织召开经理会和处理体系内的日常事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伍**、邵**、伍**、邵**、胡*的个人身份情况,五被告人均为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对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2号2栋3单元311号房进行搜查发现一批传销资料及抓获伍*乙、胡*、邵**,同日公安机关分别在南宁**罡村品尚公寓B916号及B315号抓获伍*甲、邵**。

4.搜查笔录、笔记本、记录本、资料等书证及搜查录像,证实公安人员对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2号2栋3单元311号房进行搜查,查获笔记本、记录本、印刷资料等书证,证实该体系人员学习“连锁销售”的笔记、工作记录、连锁经营规章制度、职责职务、流程等内容,此外,还证实各被告人在该体系中的层级、体系内上下线的关系,也能证实伍**、邵*甲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

5.银行账户资料、流水账单,证实伍*甲利用银行卡收取申购款及向伞下人员发放所谓工资、提成的事实。

6.证人王**的证言,证实王**于2012年9至10月将69800元通过汇存款到胡*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购买21份份额加入“连锁销售”传销组织。其上线人员依次是胡*-邵**-胡**-阚**-邵*甲-伍**-伍**-伍*甲等。胡*、邵**、伍**是经理级别人员,昭*、伍*甲是老总级别人员。体系内的管理主要是上面老总有指示就通知经理室的总管邵**,邵**再召集开经理会传达。经理再传达给伞下人员。伍班倩也是负责“连锁销售”行业团队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中在2013年担任几个月经理室大总管,2014年5、6月又做了两至三个月经理室大总管。邵*甲负责学习和自律工作。2013年年初胡*在经理室做自律总管。2014年3月邵*甲升老总后,其大总管工作由邵**接任。“连锁销售”的提成一般在每月10日至15日以农业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2014年7月14日其与伍**、胡*、邵**等人在南宁市衡阳路一小区开“连锁销售”体系内经理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王**在供述中还对“连锁销售”五级三晋制的经营模式及经理室的职责等进行供述。王**确认伍*甲每月向其农行卡号尾数2416的银行卡中发放提成。

7.证人王**的证言,证实王**于2012年12月交钱加入“连锁销售”传销组织。所谓“连锁销售”即“五级三晋制”王**的上线依次为王*甲--胡*-邵**-胡**-阚**-邵**-伍**-伍**-伍*甲等。胡*、邵**、伍**是经理级别人员,邵**、伍*甲是老总级别人员。平时上面老总有指示就通知经理室的总管邵**,邵**再召集开经理倒传达。伍**在2013年至2014年3月间做过经理室的大总管。邵**是大总管,负责传达上面老总的指示,处理下线人员的各方面问题,组织开经理会等;胡*是自律总管,负责组织大家学习行业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确保体系里各钟会议的安全等。2014年7月14日,王**因与伍**、邵**、胡*等人在南宁市衡阳路一小区内开“连锁销售”体系内的经理会被公安机关查获。王**确认伍*甲、胡**、邵**、王*甲每月向其农行卡号尾数8419的银行卡发放提成。

8.证人康**的证言,证实康**于2013年1月交钱加入“连锁销售”传销组织。“连锁销售”即所谓的“五级三晋制”,王*乙是其上线经理级别人员,其上线依次是王*乙--王*甲--胡*-邵**-胡**-阚**-邵*甲-伍**-伍**-伍*甲等。胡*、邵**、伍**是经理级别人员,伍*甲是老总级别人员。体系是由经理室进行日常管理,经理室成员由大总管和自律总管组成,经理室接受上面老总的直接管理。邵**是管理申购和日常事务的大总管,胡*是管理队伍纪行的总管。经理室内存放团队人员的学习笔记、工作记录、连锁经营行业资料等。2014年7月14日,康**因与伍**、邵**、胡*等人在南宁市衡阳路一小区内开“连锁销售”体系内的经理会被公安机关查获。康**确认伍*甲于2013年6、7、8月向其农行卡号尾数0667的银行卡中发放提成。

9.证人方*均、康*乙的证言,证实方*均于2013年4、5月交69800元至王*乙或康*甲指定的银行账户,购买21份份额加入“连锁销售”传销组织。康*乙则是2013年5月交钱加入“连锁销售”传销组织。“连锁销售”即所谓的“五级三晋制”。康*乙的直接上线是方*均,方*均的上线依次为王*乙--王*甲--胡*-邵**-胡**-阚**-邵**-伍**-伍**-伍*甲等。胡*、邵**、伍**是经理级别人员,邵**、伍*甲是老总级别人员。平时主要是由上面老总和经理室对体系进行管理,即上面老总有指示就通知经理室的总管邵**,邵**再召集开经理会传达。经理再传达给伞下人员。伍*甲是最大的组织、领导者,其次是邵**,再到邵**、胡*等总管。经理室设在南宁市衡阳路一小区3栋611号房。2014年7月14日,方*均与伍**、胡*、邵**等人在经理室开“连锁销售”体系内经理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在经理室查获了很多关于连锁经营行业的资料、连锁经营人员写的工作记录、抄写连锁经营的内容,规章制度等。经理室除了开会,还用来存放连锁经营资料。

10.证人蒋*、邢*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蒋*交钱加入“连锁销售”传销组织,“连锁销售”即“五级三晋制”。蒋*的上线人员依次是周**、邵**、邵**等。蒋*是邢*加入“连锁销售”的推荐人。体系内的伍**、伍**、邵**是老总级别人员。体系通过老总设立经理室进行管理。经理室是总管组织团队经理级别人员开经理会、传达老总指示的地方。经理室设在南宁市衡阳路机械厂宿舍内,经理室还负责存放申购单、日常上课、培训、开会的记录及资料、开支账本、自律工作的工作记录及罚款账本等资料。经理室的大总管是邵**、自律总管是胡*,伍**是最大的老总,伍*乙在2013年曾做过几个月经理室的大经理。2014年7月14日,邵**召集蒋*、邢*等人在经理室开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11.被告人伍**的供述,证实伍**于2011年6月30日加入“连锁经营”行业,“连锁经营”即“五级三晋制”,其伞下人员有曾**、伍**、曾**、伍*乙、邵**等人,伞下人员大概有50人。2012年10月,伍**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其伞下老总级别人员有邵**。行业内规定体系设经理室,经理室有大总管和自律总管。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伍**管理经理室,此后由邵**管理。邵**升老总后,经理室则由邵*乙任大总管,负责经理室的全面工作,胡*任自律总管负责体系的自律工作。经理室设在南宁市衡阳东中一小区内,由邵*乙、胡*住。每月10-15日,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伞下人员的提成。

12.被告人邵**的供述,证实邵**于2012年12月交钱加入“连锁经营”行业,“连锁经营”即所谓的“五级三晋制”。邵**上线有伍**、伍**、伍*甲等,下线有邵*乙、邵**等人。2014年3月,邵**晋升老总级别人员。行业内规定体系设经理室,有大总管和自律总管,地址设在南宁市衡阳东路机械厂宿舍内。2012年11月,伍*甲任命邵**为经理室大总管。2013年初胡*任自律总管。2014年3月,邵**晋升老总后,由邵*乙任大总管。经理室存放有团队人员的学习笔记、工作记录、连锁经营行业的资料等。公安机关在南宁市东葛路长罡村品尚公寓邵**租住的B315号房内查获了其手写的、用来开会时向下面经理传达连锁经营等内容的资料,还有《经理晋升流程》、《经理职责》、《自律范围补充事项》、《职务职责与处罚制度》等反映连锁经营的规章制度、职责职务、流程等内容的印刷资料。

13.被告人伍*乙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14日,伍*乙与邵**、胡*等人在南宁市衡阳东路2号2栋3单元311号房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还该房内查获记录传销信息的笔记本和纸张。伍*乙供认伍钊龙、邵**参加了“边锁经营”行业。

14.被告人胡*的供述,证实胡*于2013年9月加入“连锁经营”行业,上线人员依次为邵**-胡**-阚**-邵**-伍**-伍**-伍*甲,下线人员有王**、王**等人。伍*甲、伍**、邵**是老总级别人员,伍*甲是最大老总。胡*在行业里是负责自律工作的自律总管。在胡*之前,伍**是大总管。团队的经理室高在南宁市衡阳路机械厂宿舍,即公安人员将胡*等人查获的房间,公安人员还在该房内查获很多连锁经营人员的笔记本、连锁经营行业的记录本、连锁经营行业的资料等。经理室由伍*甲、邵**、伍**等老总管。

15.被告人邵**的供述,证实邵**于2012年4月交钱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连锁经营”即“五级三晋制”,其下线人员有胡*等人。上线是胡**-阚**-邵*甲-伍**-伍**-伍**。邵*甲、伍**是老总级别人员。邵**由上面老总通知担任经理室大总管,负责召开经理会传达老总的指示,经理再回去传达给伞下人员。平时主要由上面老总和经理室对体系进行管理。经理室设在南宁市衡阳路一小区宿舍内,经理室还存放团队人员平时的学习笔记、工作记录、连锁经营行业资料等。2014年7月14日,邵**作为大总管召集经理开经理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胡*是自律总管,伍**曾经做经理室大总管。

16.辨认笔录,证实胡*、邵**、康**、康*乙,方*均,王*、王**、邢*、蒋*等指认伍*甲为参与“连锁经营”人员;伍**、康**、康*乙,方*均,王*、王**、邢*、蒋*指认邵**为参与“连锁经营”人员;康**、康*乙等人指认伍**为参与“连锁经营”人员;方*均、康**、康*乙、邢*等人指认胡*为参与“连锁经营”人员;蒋*、伍*甲、康**、康*乙等人指认邵某乙为参与“连锁经营”人员。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邵**、伍*乙、胡*、邵*乙组织、领导以“连锁经营”(或称“连锁销售”)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伍**是该体系中层级最高人员并对经理室负责,邵**是老总级别人员并曾任经理室大总管,全面负责经理室的工作。伍**、邵**伞下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且两人均积极参与对体系的管理。伍*乙、邵*乙、胡*虽是经理级别人员,但伍*乙、邵*乙任经理室大总管,胡*任经理室自律总管,积极经理室对体系动作的管理。因此,伍**、邵**、伍*乙、胡*、邵*乙对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关键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但伍*乙、胡*、邵*乙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伍**、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伍*乙、胡*、邵*乙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伍**的辩护人还提出伍**虽是“结算级老总”,但伞下人员较少且多为亲朋好友,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建议对伍**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伍**的辩护人提出伍**向司法机关提供上线线索,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但由于辩护人及伍**没有明确相关上线线索的内容及相应的证据,不能证明伍**有立功表现,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伍**的辩护人提出伍**具有当庭认罪、是初犯等情节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伍**是从犯的意见,经查,伍**参加本案传销组织后,曾担任经理室大总管,属于对该传销组织的运行起积极作用,起主要作用。辩护人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伍*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邵*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伍*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邵*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追缴被告人伍**、邵**、伍*乙、胡*、邵**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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