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至2010年7、8月期间,被告人李*甲伙同刘*甲(另案处理)、张*、张*、樊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湖北省荆门市、安徽省阜阳市使用虚假的“香港*贸公司”名称,采取层级式销售、拉人头的方法销售“BOSS”牌西服、化妆品等产品,以五级三阶制的方法分取提成,该传销组织共发展下线百余人。被告人李*甲已晋升为A级头目(高级业务员级别),并且被告人李*甲单独带领、管理过传销体系,起组织、领导作用。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甲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辩称其起初被骗进行传销活动,现在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的辩护人辩称,《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才将该行为规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对被告人2009年之前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甲的上线张*已经判决,判决书认定了下线五十余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发展下线百余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传销组织金字塔式的特征。被告人李*甲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10年7、8月间,被告人李*甲伙同刘*甲(另案)、张*、张*、樊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在湖北省荆门市、安徽省阜阳市加入了以“香港*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名的虚假公司参加传销活动。加入该公司传销网络需购买3800元的产品一份,自愿多购者多购的份额一份只交3300元,但没有产品。该公司按五级三阶制组成层级,从高到低依次为高级业务员、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组长、实习业务员,且对应A、B、C、D、E级。网络传销人员以本人及线下人员申购产品的数量晋升级别,即高级业务员需销售公司产品600份以上,业务经理需销售公司产品65-599份。公司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购买、销售的产品份额作为计酬、提成依据。被告人李*甲伙同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共发展下线五十余人,且已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并单独短期管理过传销体系,起组织、领导作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程*甲、史某某、刘*乙、蒋某某、赵*等人的报案材料,证明2008年3月,被告人李*及其妻子李*乙将程*甲骗入传销组织,其他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又加入传销组织。

2、被告人李*的供述,他是2007年12月份被张*乙蛊惑在湖北省荆门市加入的传销组织,干到2010年7、8月份在安徽省阜阳市不干传销回家的。他的直接下线三个人,有程*甲、韦某某和他女儿李*,他的直接上线是张*乙,张*乙的上线是张*乙的儿子张*丙,张*丙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刘*甲,刘*甲再往上他就不清楚了。他是业务主任的时候一天除了学习,转网,和传销人员交流经验,还有当家长,主要对他宿舍内传销人员的纪律状况,卫生状况进行管理并对人员的食宿进行安排,当他晋升到经理后,就负责管理他下面的传销人员,对他下面的家长进行管理,对下面的传销人员调配,还有干防护工作,干了半年时间,晋升到高级业务员就独立单干了,当了体系的领导人了,大概能管理三、四个月时间就回家不干了。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2006年2月参加的传销组织。他的直接上线是马某某(病逝),他的直接下线是三人,第一条线是李*(李*的下线张*,张*的下线张*乙,张*乙的下线是李*甲),第二条线是他女儿刘*,第三条线是李*戊。

4、已决犯张*的供述,证明李*甲是2007年冬季在湖北省荆门市参加的传销组织,2009年5、6月份李*甲在阜阳市晋升为高级业务员。他发展的两个下线,一个是他姐夫樊某某,一个是冉*甲,间接下线有50多个。

5、已决犯樊某某的供述,证明他是2007年6月至2009年7月之间参加的传销组织。他是他妻弟张*甲叫去的,但他挂在他岳父张*乙名下,他的下线是梁*甲,还有一个远方的亲戚。

6、已决犯张*的供述,证明2007年3月他被人骗到江西九江参加传销的。他发展了两个下线,一个是李*甲,一个是他女婿樊某某,他的上线是李*丁。

7、证人韦某某、惠*甲、冉*、李*、史某某、刘*、段*、薛*、王*、赵*、吴*、柏某某、王*、李*、张*、雷*、张*、薛*、马某某、李*、王*、程*、段*、李*、段*、王*、孙某某、梁*、刘*、赵*、李*、程*、张*、任某某、胡某某、刘*戊、钱某某、尹*、屈某某、朱某某、卫*甲、卫*乙、卫*丙、刘*己、赵*、高某某、雷*乙、贾某某、李*、王*、杜某某、惠*乙等五十二人的证言,证明各自加入传销组织的时间及上、下线人员情况。

8、传销网络结构图,证明李*甲名下传销活动的体系及上、下线人员构成情况。

9、公司宣传材料、奖金分配制度、生活经营管理制度,证明被告人参加的传销组织的五级三阶制晋升条件,销售产品的利润提成标准及对传销人员的管理等情况。

10、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张*、张*、樊某某参加传销组织期间均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发展下线50余人的基本事实及各自判决情况。

11、湖南省*民法院(2012)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的另一支下线李*己发展的下线冉*甲、冉*甲的下线冉*乙参加传销组织期间均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发展下线冉*甲几十人,冉*乙十余人的基本事实及各自判决情况。

12、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1)耒刑二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的上线李*参加传销组织期间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发展下线几十人的基本事实及判决情况。

13、户籍、表现证明,证明被告人李*甲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被引诱加入传销组织后,按组织安排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者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阶制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购买、销售产品的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李*甲发展下线百余人的事实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甲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在2009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无论依照修正前后的刑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故其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2009年之前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并无不当。辩护人其他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