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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人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王*犯受贿罪,被告人侯*犯行贿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杜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003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侯*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王*、侯*、杜某某及辩护人高*、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王*犯诈骗罪;侯*犯行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即应查清李*、王*给杜某某等人退还160万元人民币时,李*、徐*、侯*是否在场,并调取其证言。本案中上诉人李*是否构成自首及原审被告人王*属从犯地位和上诉人侯*行贿的犯罪形态等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后依法裁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0038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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