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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由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井某某经犯罪嫌疑人李*(在逃)介绍,给香港爱*限公司缴纳10000元会员费后成为该公司白金级会员并成为犯罪嫌疑人李*的下线。随后,被告人井某某以推广宣传香港爱*限公司的慈善助学基金、投资理财、免费旅游等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2500元成为银级会员、缴纳5000元成为金级会员、缴纳10000元成为白金级会员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马*、崔某某等76人成为下线会员,并按照“AB区双轨制”呈三角形排列组织层级达6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中非法获利130000元,破案后涉案赃款已被全部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以推广宣传香港爱*限公司的慈善助学基金、投资理财、免费旅游等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发展76人成为下线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达6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中非法获利13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被告人井某某在家中装修时认识了犯罪嫌疑人李*,经李*介绍,被告人井某某参加了香港爱*限公司“爱循环”活动,并参加了一次港澳游。2012年3月19日,犯罪嫌疑人李*给被告人井某某推出“香港爱*限公司”一个新项目慈善助学基金、投资理财项目,并按照投资金额2500元成为公司的银级会员、5000元成为公司的金级会员、10000元成为公司的白金级会员。后被告人井某某给了李*10000元成为该公司的白金级会员,并通过李*建立理财账号,经过被告人井某某介绍直推马*、崔某某等76人成为下线会员,并按照“AB区双轨制”呈三角形排列组织层级达6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中非法获利130000元,破案后涉案赃款已被全部追回。

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3年1月16日延长县公安局接到马某某报警称,2013年1月4日,其经杨某某和惠某某介绍参加了香港爱联慈善助学活动,后来发现这个活动很像传销,请求出警,接到报警后,延长县公安局遂展开侦查;

2013年1月16日2013年1月25日,澄*商局在检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苑某某、侯某某二人于2012年7月至今在澄城地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且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故将案件移送至澄城县公安局予以侦查的事实;

2、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4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民警在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饮马池16号城舍商品公寓酒店将澄城县网上逃犯井某某抓获,并于当日将犯罪嫌疑人井某某移交澄城县公安局的事实;

3、被告人井某某供述证明:2011年6月份,井某某在家中装修时认识了李*,经李*介绍,井某某参加了香港爱*限公司“爱循环”活动,并参加了一次港澳游。2012年3月19日,李*给井某某推出“香港爱*限公司”一个新项目慈善助学基金、投资理财项目,并按照投资金额2500元成为公司的银级会员、5000元成为公司的金级会员、10000元成为公司的白金级会员。后井某某给了李*10000元成为该公司的白金级会员,并通过李*建立理财账号,经过井某某介绍直推马*、崔某某等76人成为下线会员,并按照“AB区双轨制”呈三角形排列组织层级达6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中非法获利130000元的事实;

4、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明:李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予以上网追逃的事实;

5、证人李*证言证明:李*发展李某某等人搞“香港爱*限公司的慈善助学”活动,李某某又发展了井某某在延安搞“香港爱*限公司的慈善助学”活动的事实;

6、证人崔某某、马*、王某某、景某某、高某某、马*某、冯*、薛某某、贺*某、李*、白某某、贺*等证人证言证明:崔某某、马*、王某某、景某某、高某某、马*某、冯*、薛某某、贺*某、李*、白某某、贺*均系由井某某介绍加入的“香港爱*限公司”,并成为该公司会员。马*又介绍张某某等59人成为该公司会员,崔某某又介绍杨某某等5人成为该公司会员的事实;

7、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侦查机关在银行调取的井某某银行账号交易明细的事实;

8、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4月18日,李*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的事实;

9、涉案款罚没收据证明:澄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将井某某退还的130000元赃款已罚没上缴财政的事实;

10、户籍证明:井某某,女,汉族,居民。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以推广宣传香港爱*限公司的慈善助学、投资理财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2500元成为银级会员、缴纳5000元成为金级会员、缴纳10000元成为白金级会员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76人成为会员,按照三角形左右均衡发展的顺序组织层级达到6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从中非法获利1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井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所得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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