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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贺某某在李*(另案处理)未经注册登记的西安*件公司为其在网上制作了网名为香港*限公司、香港*限公司投资网站,伙同刘*甲(在逃)租赁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34号308房间作为工作室,以在图腾网上投入不同的注码可以不同程度免费使用床上用品、保健品为诱饵,同时设置了名目繁多的网上激励奖项,进行虚假宣传,鼓动他人进行网上投资。发展了7级40余名会员开展网络传销活动,涉案资金70余万元。后因投资人员减少,资金链断裂,贺某某、刘*甲相继逃匿。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贺某某委托陕西省永寿县豆家镇李*(另案处理)为其制作香港*限公司、香港*限公司网站,后伙同商州区夜村镇刘二村刘*甲(在逃)租赁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34号308室作为工作室,购置电脑等办公用品,以上述网站为载体发布虚假投资信息,宣传投资1200元可注册为粉钻会员,投资3600元可注册为蓝钻会员,投资6000元可注册为红钻会员,投资9600元可注册为黄钻会员,每名会员每日到公司网站签到,可根据会员级别高低获得16元至128元不等的考勤奖,再根据发展会员人数多少获得8%-10%的推荐奖、10%-12%的哺育奖以及反哺奖等等。以免费使用床上用品、妇女用品、保健品等优惠政策为诱饵,发展了7个层级40余名会员开展网络传销活动,累计涉案金额达7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到案经过,杨*、王*、刘*、刘*、雷某某、刘*、李*、南某某、王*、李*、张*、柳某某、郭*等人报案材料,图腾网市场计划书、网络关系图、会员管理系统相关界面;辨认笔录;证人杨*、李*、李*的证言;被害人陈*、陈*、沈某某、党某某、柳某某、王*、郭*、王*、王*、任某某、杨*、冉某某、张*、李*、叶某某、王*、黄某某、文某某、李*、张*、汪某某、祝某某、周某某、李*某己、吉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在卷佐证。与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利用注册网站发布虚假投资信息,诱骗他人出资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出资和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贺某某犯罪后能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贺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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