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钮某某、秦某某、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钮某某、秦某某、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检察人员发现该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4年8月25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8月27日决定延期审理。2014年9月23日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对该案恢复法庭审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钮某某、秦某某、丁*,辩**某某、于某某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正月间,被告人钮某某通过其在石**医院工作的同学谭某某、以及“金福丽康”公司西北销售总监吕某某介绍,了解了“金福丽康”公司的产品销售模式及对会员的返利机制,随后其加入了“金福丽康”公司成为会员。接着为扩大“金福丽康”公司在白河的规模、发展下线会员的人数,增加奖金红利,钮某某联系到吕某某积极发展秦某某、丁*二人加入了“金福丽康”公司并商量成立以钮某某为负责人的“金福丽康”公司白河服务中心,以丁*的名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被告人秦某某作为讲师负责宣传、授课。被告人秦某某、丁*加入后,以“加入公司会员,消费产品,享受分红”为名,对外鼓吹“金福丽康”公司的奖金分红制度(一次性购买25单会员份额,投入资金25000元,即可成为C级会员,获得利益最大化,享受更多的分红,成为E级会员后不用再购买公司产品或推广会员就能挣钱),同时采取“拉人头”的方式积极发展下线。最终在4个月的时间内形成了以被告人钮某某为主,被告人秦某某(直接、间接线下会员27人)、丁*(直接、间接线下会员20余人)为骨干的,层级五级,组织内部会员达到60余人的“金福丽康”公司白河传销活动组织。至案发时,“金福丽康”白河传销组织投入1553260元,返利518760元,有11位会员(属于钮某某的直系亲属,损失共计201034元)书面表示不要求追究钮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现有损失648963元。三被告人到案后,钮某某主动上交了退赔款40万元,秦某某、丁*各上交了退赔款10万元。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钮某某、秦某某、丁*三人在创办“金福丽康”公司**务中心的过程中,以“加入公司会员,消费产品,享受分红”为名,直接或者间接的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来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最终形成了层级五级,组织内部会员达到60余人的传销组织,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上述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的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钮某某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秦某某、丁*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钮某某及辩护人张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钮某某只是传销活动的执行者,真正的组织领导者尚未抓获到案,其主观上没有欺骗他人的故意。钮某某当庭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在单位工作表现好,积极退赔会员损失,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丁*及辩护人于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丁*在共同犯罪系从犯,没有参与宣传活动,且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6日,长春市金**息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明某某,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及广告发布。2013年10月29日,长春市金**息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长春市博**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某,经营范围增加为化妆品及保健用品经销。“金福丽康”产品购买方式及返利规则:运行模式是会员制,只要消费金**公司产品998元即可成为股东会员,终身享受2.5折的会员价格,同时能够获取公司的利润分配,参与公司加权分红。一是红利。只要有人消费998元产品成为会员,公司就会拿出540元分红。将540元按不同比例分放在A、B、C、D、E五个蓄奖池中,A会员是纯粹的消费者,不用推荐会员,只享受2.5折会员价,第一次可以免费用产品。如果想获得财富可以介绍会员,小组会员的数量决定分红的资格。小组达到2张会员卡(1800元业绩),可以成为B奖池会员,累计分到5000元;小组达到21张会员卡(2万元业绩),可以成为C奖池会员,累计分到5万元;小组达到81张会员卡(8万元业绩),可以成为D奖池会员,累计分到30万元;小组达到201张会员卡(20万元业绩),可以成为E奖池会员,累计分到50万元。二是服务奖。推荐1个会员,可以拿他体系业绩1%的奖金;推荐2个会员,可以拿他体系业绩1.5%的奖金;推荐5个及以上会员,可以拿他体系业绩5%的奖金。

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钮某某通过同学谭某某、自称系“金福丽康”公司西北销售总监的吕某某介绍,了解了“金福丽康”公司的产品销售模式及对会员的返利机制。随后被告人钮某某交纳费用25000元,加入“金福丽康”公司,成为C级会员,后升为E级会员。在吕某某的指导下,钮某某申请注册了“金福丽康”白河服务中心。2013年2月4日,被告人丁*通过钮某某介绍并垫付费用25000元加入“金福丽康”公司,成为C级会员,后升为E级会员。2013年2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通过钮某某、吕某某介绍并垫付费用25000元加入“金福丽康”公司,成为C级会员,后升为E级会员。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被告人钮某某、秦某某、丁*商议成立以钮某某为负责人的“金福丽康”白河服务中心,使用张某某房屋作为办公场所。该中心运营中,钮某某负责收受下线会员交纳的钱款并转账给其上线,帮助网上注册会员,发放下线会员的返利款。被告人秦某某负责宣传、授课,将收受的部分会员钱款转交钮某某。钮某某除自己注册了一个报单中心外,还为秦某某、黄某某各申请了一个报单中心。秦某某报单中心,实际仍由钮某某操作。2013年3月3日,金福丽**有限公司授权张某某在白河县成立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连锁店,经营金福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所有的信息产品。因张某某房屋已办理抵押,不能办理工商手续,三被告人便商量以丁*的名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在办理中因授权问题及工商部门介入调查未果。

2013年1月至案发前,三被告人以“一次性交纳25000元加入金福丽康、获取利益最大化”进行宣传并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形成了以被告人钮*某为主,被告人秦某某、丁*为骨干,层级达四级,组织内部会员达到50余人的传销组织。涉案金额150余万元,期间返利59万余元。钮*某直接发展了秦某某、丁*、朱某某、杨某某、史某某、巴*、钮*等人作为其下线会员,该下线会员中秦某某、丁*又陆续发展了其他会员加入。秦某某直接发展了卢某某、黄某某、雷某某、罗某某、储*甲、代某某、裴某某、柯某某等人作为其下线会员,该下线会员中卢某某、黄某某、周某某、雷某某又陆续发展了其他会员。丁*直接发展了柴某某、李**、李**、周**、丁*某、郑某某等人作为其下线会员,该下线会员中李**、柴某某又发展了其他会员。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钮某某处扣押清华同**笔记本电脑一台、步步高手机一部、“本草纲目”记账本一个、会员卡414张,从秦某某处扣押讲义夹、工作日志、笔记本、记事本各一本,会员卡173张,并随案移送。

2013年8月16日,白河县公安局将柴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李**、丁某某、卢某某、钮*移送白**商局查处。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钮*某亲属主动上交退赔款40万元,秦某某、丁*亲属各上交退赔款10万元。钮**、钮*、钮*、肖某某、叶*、黄**、吴某某、郑**、丁*甲、丁*乙、朱某某交纳费用共计425000元,已返利171672元,该11位会员已与钮*某亲属达成协议,书面承诺不要求追究钮*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对钮*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钮*某、秦某某、丁*与王**、罗某某、杨**、张**、刘*乙、郑**、谢某某、周**、黄*乙、储**、储某甲、刘*丙、刘*丁、李**、雷某某、李**、周**、何某某、巴*、杨某某、史某某、支某某、李**、纪某某、王**、周某某达成协议,自愿退赔上述26人共计541146元,26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宽处罚。

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公诉机关提交证据

1、白**商局的调查材料、案件移送函(2份),案件材料移交清单(2份)、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4月1日,白**商局接群众报案。经查钮某某等人涉及传销活动,人员众多,金额较大,遂于2013年4月27日、6月20日移送白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的录像、扣押清单(9份),钮某某“本草纲目”记账本、秦某某记账本、秦某某讲义夹,“金福丽康”会员卡(632张),“金福丽康”授权书原件、现金缴款单(4张)。证实2013年6月27日,白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钮某某、秦某某住宅进行搜查,并当场扣押涉案相关物品会员卡、银行卡若干,清华同方锋锐K42笔记本电脑一台、步步高手机一部、记账本、金福丽康系列产品等。钮某某、秦某某对其经手会员的投资数额、返利情况等内容进行了记录。钮某某亲属向白河县公安局上缴退赔款40万元,秦某某、丁*亲属各上缴10万元。

3、提取笔录(10份)。证实白河县公安局提取涉案文书及材料。

4、“金福丽康”返利名单。证实钮某某登记2013年4月27日至5月3日对会员的返利情况。

5、“金福丽康”授权书。证实民警在刘*乙家提取金福丽康授权书一份,内容为授权张某某在白河县成立连锁店并经营相关产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证实长春市金**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明某某,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及广告发布。2013年10月29日长春市金**息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长春市博**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某,经营范围增加为化妆品及保健用品经销。

7、白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程家村委会证明。证实钮某某所属的金福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某已离开长春市,侦查人员未找到其本人。钮某某提供的金福丽康陕西代理人吕某某,系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人,早年与妻子离异,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未找到其本人。

8、领条(3张)。证实钮某某及其家属领回公安局退还的部分物品。

9、办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局已将明某某、吕某某涉嫌传销活动的线索上报上级公安机关转发涉案地核查。

10、“金福丽康”制度讲稿。证实秦某某宣讲金福丽康经营模式及返利规则的底稿。内容为:只要消费金**公司产品998元即可成为会员,终身享受2.5折的会员价格,同时能够获取公司的利润分配,参与企业加权分红。一是红利。只要有人消费998元产品成为会员,公司就会拿出540元分红。将540元按不同比例分放在A、B、C、D、E五个蓄奖池中,A会员是纯粹的消费者,不用推荐会员,只享受2.5折会员价,第一次可以免费用产品。如果想获得财富可以介绍会员,小组会员的数量决定分红的资格。小组达到2张会员卡(1800元业绩),可以成为B奖池会员,累计分到5000元;小组达到21张会员卡(2万元业绩),可以成为C奖池会员,累计分到5万元;小组达到81张会员卡(8万元业绩),可以成为D奖池会员,累计分到30万元;小组达到201张会员卡(20万元业绩),可以成为E奖池会员,累计分到50万元。二是服务奖。推荐1个会员,可以拿他体系业绩1%的奖金;推荐2个会员,可以拿他体系业绩1.5%的奖金;推荐5个及以上会员,可以拿他体系业绩5%的奖金。

11、收条(12张)、银行存款凭证客户回单。证实部分会员以交纳现金方式加入金福丽康,钮某某、秦某某、丁*等经手人出具有收条。另有部分会员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投资款。部分会员收到退款及分红款出具了收条,另有部分会员的返利及分红由钮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至相关人员的银行卡上。

12、承诺书(11份)、刑事谅解书(11)、身份证明(14份)。证实钮**、钮*、钮*、肖某某、叶*、黄**、吴某某、郑**、丁*甲、丁*乙、朱某某交纳费用共计425000元,已返利171672元,上述11人书面承诺不要求司法机关追回损失,对钮*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13、白河县公安局关于储*甲、储*乙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2月份,储*甲经*某某介绍加入金福丽康,投了25000元,期间返利15003元,还损失9997元。后来储*甲介绍其侄女储*乙加入金福丽康,储*乙投了25000元,期间返利8235元,还损失16765元。

14、白河县公安局移送函。证实2013年8月16日,白河县公安局将卢某某、黄某某、柴某某、李**、丁某某、钮*、周某某移送白河县工商局行政处理。

15、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她经秦某某介绍加入金福丽康,秦某某向她介绍了不同会员级别的分红。她给秦某某25000元现金,秦某某出具有收条(包括购买高某某退出后的25000元份额)。她先后发展了会员黄**、刘**、周**、周某某、张**夫妇、卢**、高某某,成为D级会员。红利由钮某某以现金方式支付。高某某投了16000元,高退出后该份额由她回购,并添了4000元。共返利4万多元。

16、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钮某某找到她,介绍了金福丽康的经营模式及成为不同级别会员的返利情况。不久,秦某某又向她介绍金福丽康的情况,她表示自己只有13000元,秦某某答应借12000元,并让黄某某打了10000元欠条。注册为会员后,秦某某将账号及密码给了她。她后以黄优琴名义购买了25000元,杨**退出后,该25000元份额由她回购。

17、证人柴某某、洪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柴某某经丁*介绍投了25000元加入金福丽康,后来又以弟媳妇洪某某名义投了25000元。先后五次返利共计49039元,还损失961元。她介绍了何某某、李*戊加入金福丽康。

18、证人李*戊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她经嫂子柴某某介绍,投了25000元成为金福丽康会员,期间返利4544元,还损失20456元。

1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元月份,钮某某向她介绍金福丽康产品并让购买。后来丁*又多次联系,她先后投入了50000元,拿了公司的一些产品。期间共返利42360元,还损失7640元。她介绍了亲戚刘**、刘**、纪某某加入金福丽康。

20、证人杨某某、雷*甲证言。证实经*某某介绍,杨某某以自己名义投入了26000元,后又向同事雷*甲借款15000元并以其名义购买。期间返利15605元,还损失25395元。

21、证人黄*乙证言。证实经卢某某介绍,在听了秦某某讲课后,他投了25000元成为金福丽康会员,期间返利7000元,还损失18000元。

22、证人张*乙证言。证实经卢某某、秦某某介绍,他以自己及妻子黄**的名义投了50000元成为金福丽康会员,给了49张会员卡。期间返利10057元,还损失39943元。

23、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0日,她经秦某某介绍成为金福丽康会员,投了25000元,在金福丽康店内拿了一台净水机和一套保健品。期间返利2400元,还损失22600元。

24、证人周*丙证言。证实2013年4月1日,她在医院门口遇见嫂子卢某某,卢说有个项目能赚钱,具体情况让秦某某介绍。后来秦某某将金福丽康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当天下午又打电话劝说。她便将25000元交给秦某某,秦打了一张收条,还让其到公司拿产品,由于担心乱扣钱就没有拿。期间返利3000元,还损失22000元。

25、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经卢某某、秦某某介绍,她投了25000元成为金福丽康会员,期间返利9714元,还损失15286元。

26、证人裴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秦某某向她介绍金福丽康,并让其投资。

27、证人谢某某、吴**证言。证实经*某某介绍金福丽康,他们夫妇将25000元交给秦某某,成为该公司会员。期间返利2900元,还损失22100元。

28、证人王*丙证言。证实经*某某介绍,她于2013年4月份成为金福丽康会员,共投入26900元,没有得到返利。

29、证人刘**、刘*丁证言。证实经李**介绍,他们兄弟二人分别投资30000元、25000元成为金福丽康会员,期间返利3579元、2904元,还损失26421元、22096元。

30、证人李*甲证言。证实经丁*介绍,她投资18000元成为金福丽康会员,期间没有返利。

31、证人郑*乙证言。证实经*某某介绍,她凑了6900元钱交给秦某某,秦某某给了5张会员卡,并给她打了一张收条。她没有拿金**的产品使用,也没有得到返利。

32、证人李*乙证言。证实她在丁*家玩时听见丁*等人在说投资金福丽康能挣钱,后来又听钮某某介绍了金福丽康的情况。她便将25000元交给钮某某,成为金福丽康会员。期间返利2062元,还拿了一些金福丽康产品使用。

33、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初,钮某某向她介绍了金福丽康,并让投资。同年3月8日,她从信合取了25000元交给钮某某,钮给了一套化妆品和两瓶液体钙。期间返利7705元,还损失17295元。

34、证人杨*丁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黄某某向她介绍金福丽康,称只要投资25000元就成为公司会员,每月按时返利,消费公司产品打2.5折。她称自己暂时没有钱,黄某某和秦某某就帮忙垫了25000元。过了几天,她觉得不对劲,便强烈要求退出,黄某某、秦某某便将该份额转至他们名下。

35、证人吴某丁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她经钮某某介绍投了25000元加入金福丽康。第二天,她要求退出,钮某某将25000元全部退回。

36、证人柯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6日,他在秦某某介绍下加入金福丽康,先后投了25000元。5月份返利3007元,6月中旬,在他要求下秦某某退回22000元。

37、证人张*丁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她在运动场听见一些老人说投资啥很赚钱。后来她多次找到钮某某,要求投资加入金福丽康,钮表示同意。她将25000元交给钮某某,钮打了一张收条。2013年3月份由于要交房租,钮退了14200元给她。同年4月份钮又给了她7000元。所有的投资款已经退回。

38、证人吴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钮某某向她介绍过金福丽康的情况,但她没有加入。2013年3月份,钮某某说要用她的名字,不知道钮某某用她名字买了多少。

39、证人周*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初,丁*向她介绍了金福丽康的情况,并让交纳25000元支持她工作。在此情况下,她拿出25000元交给丁*,并让丁*打了一张收条,丁*给拿了一盒化妆品、一台饮水机。期间返利4600元,还损失20400元。

40、证人纪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李**说她是金福丽康的会员,投资25000元不但可以免费使用产品还能分红。她将25000元交给李**。李**帮忙办了一张银行卡,说是返利1800多元。现在还损失23200元。

41、证人巴*证言。证实2013年1月31日,她接到同事钮某某的电话,钮称在白河办了一家金福丽康公司,并大概介绍了公司的情况,让她投资支持。当晚,她将25000元交给钮某某。期间拿了一床保健被,通过银行卡返利11223元,还损失13777元。

42、证人支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她在钮某某开办的百姓大药房玩,钮劝说她加入金福丽康,称交纳25000元会员费,一年可赚回本金,还可以分红。她当时就交给钮某某25000元,期间返利3000元,还损失22000元。

43、证人刘*乙证言。证实2013年3月底,经*某某介绍,她投了25000元(其中7000元现金,通过银行转账18000元)加入金**,分了两次红,还损失21900元。

44、证人王*甲证言。证实2013年4月初,他听黄*乙说白河要成立金**公司,入股可以分红。第二天,黄*乙到金福丽康营业室听课。后来黄*乙又说在金福丽康入股有好处,他便投了50000元。期间拿了一台饮水机、一些日用品,返利6300元,还损失43700元。

45、证人杨*甲证言。证实经秦某某、黄某某介绍,她于2013年5月6日加入金福丽康,投了6900元,期间返利500元,还损失6400元。

46、证人丁*某证言。证实2012年冬天的时候,钮某某劝说她加入金福丽康,还将公司的情况进行了介绍,由于心有顾虑就没有同意。后来丁*加入了金福丽康,也劝她加入。2013年3月份,她将25000元交给钮某某成为金福丽康会员。期间返利23000元,还损失2000元。

47、证人钮*证言。证实她通过钮*某了解到金**的信息。2013年2月份、4月份,她先后投了50000元,期间已全部返利。现已与钮*某达成协议。

48、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腊月份,经她嫂子钮某某劝说,投资25000元成为金福丽康会员,期间返利10000元,还损失15000元。这部分损失已与钮某某达成协议。

49、证人丁*乙证言。证实经钮某某、丁*劝说,她于2013年3月23日将25000元交给钮某某,钮出具有收条。期间返利8619元,还损失16381元。这部分损失已与钮某某达成协议。

50、证人丁*甲证言。证实2013年2月中旬,侄女丁*、外甥媳妇钮某某和秦某某先后多次劝说他加入金福丽康。同年3月24日,他与妻子一起到桥儿沟社区金福丽康经营场所将25000元交给钮某某,钮出具一张收条。期间返利4021元,还损失20979元。这部分损失已与钮某某达成协议。

51、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初,丁*说她和*某某在白河办了一家金福丽康公司,让其投资。3月14日,她将25000元交给丁*。期间返利5383元,还损失19617元。这部分损失已与钮某某达成协议。

52、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左右,经朋友颜某某介绍,她先后购买了3000元金福丽康产品,成为B级会员,会员卡是吕某某给的,现在本金已经返回。她在电话上向钮某某介绍过金福丽康的大概情况。2013年元月份,她和颜某某、吕某某一起到白河县,同学钮某某招呼吃饭。后来钮某某说她购买了5单金福丽康产品。

53、被告人钮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月22日,同学谭某某带着“金**”公司西北市场总监吕某某、颜某某等人入住白河县天池酒店,并打电话让她加入金**。1月24日下午,她打电话请谭某某吃饭。吃饭之前,谭某某出去了,吕某某开始给她讲解金**公司,还给了一份宣传资料。吕某某宣称,金**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公司,成为会员后买东西更便宜,如果介绍其他会员加入还有提成。会员分为A、B、C、D、E五个层级,可以参加公司的利润分红。饭后,她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给了谭某某5000元钱,买了5单。后来她给吕某某农行账户上打了20000元,买了20单。吕某某发给她金**公司的网址及25个会员号码,她登陆查询B、C奖池分的有钱。她将情况向亲朋好友讲述,巴*、朱某某分别拿了25000元给她,丁*让她垫付了25000元,她全部打给了吕某某。2013年2月17日,吕某某和颜某某到白河县帮忙发展会员,让她将亲戚朋友叫来。她联系了秦某某、巴*、朱某某、丁*,秦某某喊的有储*乙、储*甲。吕某某向他们反复讲解、宣传金**公司的理念和奖金制度。吕某某看上了秦某某的口才,她和吕某某给秦某某垫付了25000元。吕某某帮忙申请了一个报单中心(即金**公司白河服务中心,账号8017454,密码10200039),称白河县的会员由她进行操作,报一个会员公司给操作人员30元手续费,并将公司的账号告诉了她。“雪山神果”、“胶原蛋白”等保健品是公司通过物流发给她的。她后来用高*、吴**的名字各买了25000元。4月27日后涨为1380元每单。按照她的理解,金**的运营模式是:在公司消费998元等值产品,再交2元卡费即成为金**会员,消费产品终身享受2.5折会员价,还可以通过推广会员获取公司的利润分配。分利的奖金形式分为A、B、C、D、E五个级别,E为最高级别奖池。以推销“金**”系列产品、消费产品及推荐发展会员的人数确定会员层级,再以会员层级分配奖金。不发展会员只能享受静态分红,发展会员就可以享受动态分红。经过她发展的会员有丁*、秦某某、杨某某、巴*等,丁*、秦某某也发展了一些会员,这些都算她的业绩。后来秦某某、黄某某也成立了报单中心。他们前后一共发展了50来个会员,目前只有她和丁*、秦某某是E级会员。经她报单的会员,详细情况记载在“本草纲目”笔记本上。在创办金**白河服务中心过程中,三人商定以丁*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但后来没有办理下来。

54、被告人秦某某供述。2013年1月30日,钮某某在“三生”工作室找到他,让他加入金**公司,并给了他一张宣传资料。2013年2月16日至18日,钮某某联系他到天池宾馆,见到了一位叫吕某某的西安人。他们二人多次动员他加入金福丽康,宣传推广经营模式。称成为公司会员后,终身以2.5折优惠享受产品,还能得到返利;一次性购买25单直接进入C奖池,获取利益最大化;如果不发展下线会员,就静态分红,25000元本金4个月才能收回;如果发展下线会员本金很快就会赚回来,还能返利85000元。秦某某表示同意后,二人帮忙垫付了25000元。金福丽康的经营模式及规则:购买一单产品998元、另加会员费2元,就可以成为会员。奖池分为A、B、C、D、E五个等级,会员根据自己的级别从对应的奖池里分钱,每5天分一次红。买1单产品即成为A级会员,自己及名下各层级会员交纳的钱累计到1800元即成为B级会员,累计到20000元是C级会员,累计到80000元是D级会员,累计到20万元是E级会员。如果一个下线会员购买25单产品,给上线返利625元。每个上线能获得下线的返利。也就是说只有不断发展壮大下线,不断投入,才能不断的分钱。2013年4月份,属于他名下多个层级的会员消费产品累计到了20万元以上,他成为了E级会员。他直接发展的会员有罗某某、储某甲、卢某某、黄某某、代某某、裴某某、柯某某、雷某某,后来代某某、裴某某、柯某某三人要求退出,由于公司不允许会员退出,他只有将该三份份额回购。他发展的会员又陆续发展了新的会员加入,其中雷某某发展了李**。会员消费产品的少,有的甚至没有拿产品,他们都是冲着公司诱人的返利机制才加入的。金福丽康白河区域的负责人是钮某某,她有一个报单号,会员交的钱都通过她进行报单,会员的返利也由钮某某负责发放。后来钮某某很忙,就帮他申请了一个报单号,但实际是钮某某在使用。他平时按照公司给的资料进行宣传讲解,对于有病的人就主要介绍药品和返利,没有病的人就主要介绍分红机制。钮某某打算成立金福**务中心,三人商定以丁*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但没有办理成功。

55、被告人丁*供述。证实2013年正月间,她和钮某某在天池宾馆会见了吕某某,吕某某介绍了金福丽康的模式。3月份,钮某某在北岭子租了门面开办了金福丽康工作室,钮某某喊她加入。称花998元买一单,另加2元卡费,就算是金福丽康会员,成为会员后不定期的将钱返回到账户上,还能消费等值的产品。还说买一单划不来,叫她买25单。她就叫钮某某先垫着,等分红了再扣。4月份的时候,她拿了一套化妆品和一台直饮机。后来觉得还可以,她又用弟媳王*及外甥门宇航的名字买了25单。目前本金已经返回。每个人的分红根据公司的营利情况确定,入会及分红都是钮某某在网上操作。钮某某让她发展人员加入,这样才能分得更多的奖金。她直接发展的有柴某某、李**、周**、李**、郑某某、吴**、丁*某、丁*乙(吴**第二天就退出去了),每人都是25000元。他们有的人将钱交给她,她再交给钮某某,有的人直接将钱交给钮某某。后来她与钮某某、秦某某商定以她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在办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办理成功。

(二)被告人钮某某提交证据

银行转账凭单、存款凭证、存款回单。证实钮某某先后将部分会员交纳的钱款汇给吕某某、张**、明某某、王*银行卡,共计227780元。

(三)秦某某提交证据

陕西信合存款凭证、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证。证实秦某某将自己经手的会员钱款已通过银行打给钮某某账户,共计155000元。

(四)本院调取证据

1、刑事和解协议书。证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钮某某、秦某某、丁*与王**、罗某某、杨**、张**、刘*乙、郑**、谢某某、周**、黄*乙、储**、储某甲、刘*丙、刘*丁、李**、雷某某、李**、周**、何某某、巴*、杨某某、史某某、支某某、李**、纪某某、周某某、王**达成协议,自愿退赔上述26人共计541146元,26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宽处罚。

2、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白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三被告人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对公诉机关提交的传销人员结构示意图、经济损失统计表不具有证据特征,不予确认。对钮某某亲属刑事谅解书中关于不要求追究钮某某刑事责任的内容,不予确认。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合法、真实、关联,全部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钮某某提交的的证据材料中,对白**民医院证明、荣誉证书复印件、优秀学术论文证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确认;与公诉机关提交的重复证据,已予确认,但对其证明公司经营运作中,被告人钮某某也是受害者,只是执行者、参加者的证明目的,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银行打款凭证予以确认。秦某某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人丁*的辩护人质证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获取的证据材料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质证意见,因本案侦查中已经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固定,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某、秦某某、丁*以推销产品为名,让参加者以购买产品的方式交纳费用,成为相应级别会员,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白河传销活动中,被告人钮某某起领导、管理作用,被告人秦某某起协调、宣传作用,被告人丁*对白河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关键作用,三被告人均属于法律规定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共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白河区域传销犯罪中,被告人钮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秦某某、丁*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钮某某、秦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丁*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钮某某、秦某某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条件,对其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随案移送的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依法应予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钮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秦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供犯罪使用的清华同方锋锐K42笔记本电脑一台、步步高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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