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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红**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汉中*民法院审理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任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汉台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胡*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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