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区检刑诉字(2014)第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刘*在武威市凉州区非法加入欧蓓丽传销组织活动后,先以业务员发展下线晋升到网络主任等级别,于2013年12月份晋升为经理。在欧蓓丽传销组织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领取固定工资及提成,系该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领导者,非法获利10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所在的欧*传销组织,以推销欧*虚拟产品为名,以发展人员数量或以购买产品数量为业绩报酬,引诱、胁迫发展组织成员,直接参与传销活动人数已达30人以上,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刘*在该组织中任经理,系该传销组织活动的领导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对被告人刘*在二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辩解非法获利只有40000元,愿认罪悔过,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刘*在武威市凉州区非法加入欧蓓丽传销组织活动后,先以业务员发展下线晋升到网络主任等级别,于2013年12月份晋升为经理。在欧蓓丽传销组织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领取固定工资及提成,系该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领导者,非法获利40000元。

上述事实由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欧*人员网络层次图、扣押清单、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所在的欧*传销组织,以推销欧*虚拟产品为名,以发展人员数量或以购买产品数量为业绩报酬,引诱、胁迫发展组织成员,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数累计已达30人以上,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刘*在该组织中任经理,承担管理、培训等职责,系该传销组织活动的领导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解非法获利只有40000元,因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获利100000元,故其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

二、对被告人刘*作案工具K52J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刘*违法所得40000元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