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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静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于2011年5月被他人诱骗至贵州省毕节市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胡某某、柳*、关某某等人为下线,伞下体系人数发展至54人,涉案金额310余万元,王*于2012年九月晋升为A级高级业务员。被告人王*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王*作案后投案自首,并退赔下线人员“投资款”124600元,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辩称,起诉书认定涉案金额及伞下体系人数与事实不符,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辩护人周*辩护认为,起诉书认定涉案金额、被告人伞下体系人数及非法获利数额缺乏依据;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应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王*被陕西省陇县人杨*(已判刑)以承包工程为由诱骗至贵州省毕节市,参加了以宋*等人为上线组织、领导的“连锁销售”非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新加坡*有限公司”名义,采取无店铺、无商品流通的“连锁销售”方式进行“纯资本运作”,宣扬“早投资、早收益,多投资、多得益”的投资理念,以找高薪工作、合伙做生意、承包工程等为借口,通过“授课”、“晨会”等方式及“成功人士”的现场说法、经验交流,对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进行封闭“洗脑”,鼓动认购投资份额后,又发展亲友、同学、同事、老乡加入成为其下线,从中骗取现金。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运营模式,以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的数量作为晋级和返利依据。组织内部由低到高分为五级,依次为:业务员(E级),累计申购份额1-2份;业务组长(D级),累计申购份额3-9份;业务主任(C级),累计申购份额10-64份;业务经理(B级),累计申购份额65-599份;高级业务员(A级),累计申购份额600份以上。三阶制是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三个晋升阶段,按照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的形式分配下线申购的份额。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高级业务员幕后操纵,并到传销人员住地收款(办理申购)、发工资,掌握内部人员思想动态;业务经理、业务主任负责联络、传达高级业务员的各项指令,各自管好自己的下线,轮流上课,逐步瓦解,对意志动摇人员安排专人做专题沟通工作,实施心理控制,采取威逼利诱等手段迫使新上线人员尽快交款加入。每人最少申购一份,才能取得加入资格。第一份为3800元(含自己使用的价值为500元的一套西装或一套化妆品),从第二份开始为3300元,每人最多可以申购22份,即73100元,称作“高起点”。在该组织对发财理念的大力宣扬下,参与人员尽可能申购“高起点”,以实现传销组织为其描绘的发财致富的“宏伟蓝图”。

2011年5月,被告人王*加入该传销组织后,采用同样手段,直接发展其朋友胡某某、柳*、关某某等人为下线。2012年9月,王*晋升为A级高级业务员。至2012年9月该组织体系解散,在王*伞下体系中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经查证为46人,累计申购份额956份。

2012年7月,被告人王*伞下体系中参与人员代表赵*某、赵*、赵*某、辛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要求被告人王*退回被骗的全部“投资款”,被告人王*先后共向五人退赔现金124600元。

2012年9月9日,被告人王*在多次寻找其上线人员宋*追款未果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提供的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提供的传销网络图,涉案人员证明材料,证人赵*某、赵*、王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组织、领导以“连锁销售”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作案事实,属自首,且在案发后退赔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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