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民法院与马**、齐**、陈**、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罚金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马*、齐*、陈*、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被执行人马*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齐*缴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陈*缴纳罚金20000元、陈*缴纳罚金20000元。申请执行人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100元,执行标的共计811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划拨被执行人马*银行存款20275元(含执行费275元),经向银行、房屋、车辆及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齐*、陈*、陈*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均在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贺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齐*缴纳罚金20000元、陈*缴纳罚金20000元、陈*缴纳罚金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齐*、陈*、陈*具备执行条件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再次执行罚金60825元(含执行费825元)及其他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