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1日以冀博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宝来犯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宝来经传唤未能到庭,本院已决定逮捕被告人高宝来,并上网追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审理被告人高*强迫交易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王*甲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杜某某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某某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王**等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史*甲、史*乙犯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邢**犯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等陈*、李*犯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杜*龙犯强迫交易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楚*甲、楚*乙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