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3年9月,邸*(已判刑)利用唐县葛堡村村支书兼村主任的身份,借定点屠宰之机谋取私利,定出较市场价格每斤低1-2元的羊头收购价。安排被告人刘*某、刘*强(已判刑)、刘*亮(已判刑)、邸*(已判刑)、刘*军(已判刑)及其妻子宗*连(已判刑)、刘*伙(已判刑)、李*(在逃)等人分两班在唐县*限公司、保定*有限公司两个定点屠宰点,负责从杀羊户手中低价垄断收购羊头。安排邸*庆(已判刑)、刘*敏(已判刑)、赵*(已判刑)等人轰赶外来收购羊头的商贩,管理刘*强等人强迫收购事宜。指示在出现杀羊户嫌价低拒卖羊头时,由刘*强、宗*连将情况通报邸*庆、刘*敏、赵*后,邸*庆等人立即组织村干部刘*学(已判刑)、邸*某(已判刑)、刘*林(已判刑)等人赶赴某某、某某公司,采取威胁恐吓、指责羊肉不合格、不让杀羊户将羊头拉走、不让屠宰的羊肉出入冷库、锁羊肉冷储藏库门、阻止羊肉正常交易等手段逼迫杀羊户低价卖出羊头。邸*钢(已判刑)将羊头外销或卖给邸*改等人,邸*、刘*某等人从中谋取利润。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认定据此被告人刘*某同他人,以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供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希望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9月,邸*杰暗中控制垄断羊头收购市场,安排被告人刘某某等六家分成两组在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两个定点屠宰点负责从杀羊户手中低价垄断收购羊头;安排邸*钢用自家地磅掌握每天收购羊头的重量;邸*庆、刘*、赵*管**某某等人收购事宜,以羊肉不合格、不让屠宰的羊肉入冷库、对养羊户断水断电等手段逼迫杀羊户低价卖出羊头。其他养羊户得知邸*杰等人非法控制垄断着当地羊头市场,迫于无奈,将羊头低价卖给邸*杰安排的六家。邸*杰将低价收购的羊头售出,获取巨额利益,致使广大养羊户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

2007年左右,因为用火碱烫羊头村里污染厉害,村委会就不让用火碱烫羊头了,并让以前干过的人家到村委会报名统一收羊头,其就去报名了,最后村里定的其与邸*、刘*、刘*强、刘*亮和刘*军*家收羊头。按邸*杰定的价格收羊头,最少比市场价低5毛钱,甚至更多。养羊的如果不交给其羊头,邸*杰让人故意找毛病,杀的羊肉不让入冷库。

2、同案犯邸某杰在侦查阶段供述

2008年底,为了治理村里的污染,取消用火碱烧羊头。其让村干部邸*庆和刘*负责在村里大喇叭吆喝村民报名收养头,最后确定了刘*强、刘*军、刘*某、邸*辉、刘*伙、刘*亮这六家统一收购羊头,别人不让收了。其让邸*庆和刘*带领其他干部把这件事情负责起来,他们的职责第一,通知某某屠宰厂和某某屠宰厂的老板,告知他们已定了刘*强等六家统一收购羊头;第二,村干部保障这六家在两家屠宰厂收购羊头。一开始杀羊户不愿将羊头卖给这六家,是因为他们嫌收购羊头的价格比定州台头的收购价格低,邸*庆和刘*等干部为了讨好其,就以羊肉不合格,要求检疫,不让羊肉入库为由刁难杀羊户,直到他们将羊头卖给这六家。

刚开始他们六家将收购的羊头放到其家后院,由其卖到石家庄。后觉得羊头放在其家太招摇,就让邸*庆告诉这六家另找地方放羊头,但还是由其卖到石家庄。这六家收购羊头,其有时给他们出本钱,由其或其儿子邸*钢给他们。他们每斤提两三角钱的利润,每天一结账。又过了几个月,邸*改找其表示想要收羊头,其觉得自己卖羊头太招摇,就直接卖给邸*改。之后其就让邸*庆告诉这六家以后将羊头交给邸*改,送到她家。邸*改按每斤羊头少则两、三角,多则五、六角的利润给其,每天一结账。又过了几个月,赵*和邸*改入伙收羊头,当时也有人反映其控制收养头的事情,其就让赵*顶名,给赵*开工资,实际上还是其将羊头卖给邸*改。其让赵*直接从刘*强等六家那收钱。收完钱后再给其或邸*钢。

其自家有个地磅。其让邸*庆或者是刘*通知收羊头的六家将每天收的所有羊头在其家地磅过磅,再由看地磅的刘*将过磅的羊头总重量交给其或者邸*钢,有了这个过磅单,不管是邸*改还是赵*给其钱,都不至于受欺骗。

3、同案犯邸某钢在侦查阶段供述

2008年底,村里为了治理水污染,取缔用火碱烧羊头。经村里开会,定了邸*、刘*强、刘*某、宗*连、刘*伙、刘*亮六家在某某和某某屠宰厂负责统一收购羊头,别人不让收。

邸*是葛堡村的村支部书记和村长,村里的事情他说了算,都怕他。他控制着村里的羊头市场,并且让其参与了一些事情。有一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父告诉其收购羊头的价格,其告诉了刘*强或者邸*他们,他们就照办了。卖羊头所得的利润有时直接给其父,有时给其钱,其再转交其父。后来赵*参与后,其父让赵*管理六家收购羊头的事情。期间,赵*给过其几次钱,有时候给钱还夹带着一张写有字的纸条。

收购羊头的价格由其父亲邸*杰定,价格每斤比市场价低四五角至一元钱,如果有杀羊户嫌收购羊头的价格低,不交羊头,其父就让村干部刘*、邸*庆、刘*、董*、刘*、邸耀某等人去解决问题,最终让杀羊户将羊头卖给这六家。除了定的那六家挣的钱外,剩下的利润由其父邸*杰获取。

4、同案犯邸某庆在侦查阶段供述

2008年前因为用火碱烧羊头,对村里的水污染很大。后来村里开会,邸某杰定的让邸某辉、刘*、刘*强、刘*军、刘*某、刘*亮六家在某某和某某两个屠宰厂收羊头,每个厂子三家,不让别人收羊头。

到这两个厂子收羊头,邸*杰不亲自管理,主要是其和刘*敏俩人负责。邸*杰定的有不交羊头的,让两个冷库收羊头的负责人给其或刘*敏打电话,其或刘*敏再通知其他村干部一起到屠宰场。其赶到后,以不让冷库给羊肉过磅,说杀羊户的羊肉有问题等方式刁难杀羊户,让他们必须把羊头卖给这六家。因为是邸*杰交待的事情,村里的事他说了算,我们必须听。

参与这些事的好处就是跟着邸*在村里干,平时村里以劳务费的名义发点钱,有时吃点饭。

5、同案犯刘*在侦查阶段供述

刘*关于该事实的供述与邸*庆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

6、同案犯赵*在侦查阶段供述

邸*召开过有村里的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会上邸*说为了便于管理,今后所有屠宰后的羊头只准刘*等六人收购。其听说是这六个人先报的名要收羊头,邸*就确定了这六个人。

邸*杰综合市场行情定价,涨与降由邸*杰先通知其,再由其将价格通知这六家收羊头的,有时邸*杰亲自定价格。

刘*等六人买卖羊头获得了利润其中分给了邸*一份。因为其和邸*是同学,关系特别好,刘*把钱给其,然后由其给邸*,一般都是一天给邸*一次。

7、同案犯刘某林供述

2008年县里在村里整治水污染,取缔火碱烫羊头,谁收羊头到大队来报名。过了一两天开干部会时,邸*说让刘*强、刘*伙、邸*、刘*军、刘*亮、刘*某六家收羊头,他们六家报名最早,干部们都同意。他们六家分到某某和某某两个屠宰场,邸*让邸*庆管着收羊头的事。邸*说不卖羊头的人就是不服从我们村的监管,通知两个厂子不让他们的肉入库,后来邸*安排赵*管理收羊头。

8、同案犯刘*强、刘*伙、邸*、宗*连、刘*亮、刘*军、刘*学、邸*某供述与被告人刘*某供述基本吻合。

9、证人刘某肖证言

某某公司于2008年10月25日正常营业。开张一个月左右,刘*、刘*、邸*、邸*缺等人找到公司说屠宰的羊头由大队统一收,否则就说肉不合格,不让羊肉入库和出库,不然就强行锁冷库的门。开始其不同意,他们就说不把羊头卖给大队,公司杀羊就安生不了,不得己就同意了。

10、证人邸某国证言(公安卷14第69—71页)

邸*平时派刘*强他们在其厂子盯着收羊头,如果有谁不卖给他们羊头,他们就把其厂子的大门关上,不让把羊头拉出去,并以羊肉有问题需要检疫的名义不让羊肉入库,以此来逼迫养羊的人将羊头卖给他们。

以下为法庭审理查明强迫交易的具体事实:

1、2008年秋的一天,唐县南店头村李*朝的320只羊在某某公司屠宰。杀完羊后李*朝将30多个羊头拉回家。刘*、邸*、李*红(在逃)等人发现羊头和羊的数量对不上后,便给邸*庆打电话汇报了情况,刘*、邸*庆、刘*等人到了某某公司,以李*朝的羊肉不合格不给羊肉过称为由不让羊肉入库。僵持到天黑后,羊肉的重量有了损失(羊肉风干水分流失),李*朝不得不按照刘*等人定的每斤低于市场价1元多的收购价格,将剩下的羊头卖给刘*强等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邸某庆在侦查阶段供述

2008年底或2009年初一天,南店头村李*朝去某某屠宰场杀羊,当时收羊头的是刘*、邸*、刘某某媳妇。李*朝嫌价格低不愿意卖,其与刘*、刘*等人就去了,其吓唬李*朝的羊肉有毛病不让入库,李*朝就同意把羊头卖给刘*他们了。

(2)同案犯刘*学供述

2008年底或2009年的一天下午,其听邸*庆说南店头村的李*朝在某某冷库杀羊时,不想把羊头卖给他们三户,他过去来着。其问是怎么解决的,邸*庆说李*朝拉走了一半,卖给了邸*辉他们一半。

(3)同案犯邸某辉供述

2008年或2009年,南店头村的李*朝去某某杀羊,李*朝嫌羊头价格低不卖,其就给邸*庆打电话,邸*庆和刘*等村干部去了,李*朝就把羊头卖给他们了。

(4)同案犯刘*供述

供述内容与邸*的供述基本一致。

(5)被害人李*朝陈述

2008年秋天,我在某某屠宰场杀了320多只羊,其偷着拉出来30多个羊头卖了,刘*发现后就给邸*杰打电话,时间不长邸*庆还有几个村干部到了,邸*庆不让收肉,一直到天黑,邸*庆*同意收其羊肉,把剩下的羊头卖给他们。

(6)证人李*群证言

2008年底一天,其跟着李*朝去某某屠宰场杀羊,因为收羊头的价格低,李*朝偷着拉走了羊头想自己卖,收羊头的发现后叫村干部过来吓唬,到天黑肉快干了才收了李*朝的羊肉。

2、2008年底的一天,唐县葛堡村刘*的200只左右羊在某某公司屠宰。刘*强、宗*连、刘*亮在某某公司收购羊头,刘*强等人欲低价收购刘*的羊头,刘*嫌价低拒卖并把羊头装到自己的车上。刘*强给邸*庆打电话通报情况,后邸*庆、刘*敏、刘*学等人到场,邸*庆等人以将羊头送到刘*家为幌子,把羊头装到刘*亮的三轮车上,刘*亮拉着羊头在邸*杰家的地磅称重后,将羊头拉到邸*杰家后院。后刘*强等人以他们定的价格给刘*结了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邸某庆在侦查阶段供述

2008年底或2009年初一天,刘*会家去某某杀羊,当时收羊头的是刘*强、宗*连、刘*亮。刘*会嫌羊头价格低不愿意卖,刘*强给村干部打电话,其和刘*敏、刘*学去了,过去后把羊头放在刘*亮车上拉走了。

(2)同案犯刘*学供述

2008年前一天,邸*庆开着面包车在地磅那儿等,其与刘*等坐邸*庆的车就到了某某,刘*会不卖他的羊头,其就把羊头放到刘*亮的三轮上,拉到邸*杰家的后院了。

(3)同案犯宗*连供述

有一次刘*会杀完羊嫌其收购羊头价格低,要把羊头拉回去自己吃,刘*强就给邸*庆打电话,邸*庆、刘*学、刘*敏、董*、邸*缺等就去了,出来后邸*庆、刘*学跟其说把羊头拉走了。

(4)同案犯刘*亮供述

刘*亮供述与宗*连供述基本一致。

(5)被害人刘*会陈述

2008年年底一天,其到某某冷库杀羊,村里刘*强在那儿收羊头,其嫌价钱低,一会儿村干部刘*学、邸*等人到了,把羊头装在他们车上。过了一两天,他们按他们定的价格给了其钱。

(6)证人张*琴证言

证实内容与刘*的陈述基本一致。

3、2009年秋,唐县葛堡村刘*、宗高和村宗*庆合伙养羊300多只在某某公司屠宰。刘*等人欲把羊头拉走,刘*强拦住刘*等人让把羊头卖给他们,刘*等人拒卖羊头,刘*强给邸*庆打电话通报情况,邸*庆叫上刘*敏、刘*学、刘*林等人到场。邸*庆称羊肝有问题需要检疫,不让称肉也不让肉入公司冷库。刘*无奈只好以比市场每斤低2元左右的价格将羊头卖给了刘*强等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邸某庆在侦查阶段供述

哪年记不清了,刘*和某庆到某某屠宰羊,他们嫌羊头价低不把羊头卖给刘*强他们,刘*强就给其打的电话,其叫上刘*敏、刘*学、刘*林等人去了,其和刘*敏吓唬他们说羊肉和羊肝有问题,这样刘*交了羊头,他们的羊肉才入了冷库。

(2)同案犯刘*在侦查阶段供述

本村的刘*和宗高和村的宗*庆不把羊头卖给刘*强他们,邸*庆给其打电话说去某某屠宰场,邸*缺、刘*林、刘*学、董*等人也去了。邸*庆就去找刘*和宗*庆,其没跟过去,一会儿刘*和宗*庆把羊头卖给刘*强了。

(3)同案犯刘*学供述

邸*庆叫其到某某屠宰场,董*、邸*缺、刘*也去了,到后邸*庆说宗*庆他们杀的羊羊肝上有白点,羊肉不合格,二人发生争执,其给邸*庆说给他的羊头涨价收了算了,每斤涨了两角钱,这件事就解决了。

(4)同案犯刘*林供述

三四年前,宗*和村的宗*庆在某某杀羊,宗*庆他们不同意把羊头卖给村里定的那几户人家,那次其和刘*、邸*、刘*等村干部去了,其没到跟前,怎么解决的说不清。

(5)同案犯刘*强供述

2009年秋天,刘*、宗*庆去某某杀羊,刘*嫌收购羊头价格低不卖,后来邸*庆、刘*、刘*、刘*学去了,邸*庆不让羊肉入库,他们进了屠宰车间跟刘*、宗*庆去谈。一会儿刘*出来就同意卖了。

(6)同案犯宗*连供述

有一年秋季,刘*、宗*庆在某某杀羊,嫌羊肉价低不愿卖。因为其和某庆同村,刘*强就让其回避了。

(7)同案犯刘*亮供述

供述内容与刘*强基本一致。

(8)被害人刘*陈述

2009年秋天,其与宗*庆在某某屠宰场杀了300多只羊,其要把羊头拉走,刘*强让其把羊头卖给他们,其和某庆嫌价低不想卖,刘*强打电话叫村干部刘*敏、刘*学、邸*、刘*林、董*等人到了,村干部们说羊肉、养肝有毛病要检疫。无奈其把羊头以比市场价格低2元左右卖给了刘*强。

(9)证人刘某肖证言

大约两年前,宗*庆和刘*在我公司杀羊,不把羊头卖给大队,刘*强就给邸*庆打电话,村干部刘*学、刘*敏、邸*缺、邸*庆、刘*林到了公司,邸*庆把库门锁上,宗*庆和刘*没办法才把羊头卖给大队。

(10)证人赵某肖证言

大概两年前,宗*庆和刘*在其公司屠宰羊,他们嫌刘*强等人收羊头的价格低不卖,刘*强就给邸*庆打电话,邸*庆领着六七个村干部到了,邸*庆把公司的门锁上,说养肝上有毛病等着检疫,羊肉不让过称,最后宗*庆和刘*把羊头卖给他们了。

4、2009年农历6月底或7月初一天,唐县南店头村李*的200只羊在某某公司屠宰。邸*、刘*等人欲以每斤低于市场1.8元的价格收购其羊头,李*嫌价低拒卖。邸*打电话把邸*庆、刘*等人叫到场,邸*庆让公司工人停止屠宰李*的羊,邸*庆和李*发生争吵,最后邸*等人将羊头价格每斤涨了1.6元收购了李*的羊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邸某辉供述

2009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南店头村的李*去某某杀羊,因为收购羊头价格低跟其闹腾,最后是给他涨了点价收的羊头,具体经过记不清了。

(2)被害人李*陈述

2008年一天,其到某某杀了200只羊,因邸*辉收购羊头价格低其不卖,和他们吵起来。邸*辉打电话叫了葛堡村村干部邸*庆、刘*、邸*缺等人,最后给其涨了1.6元,比市场价低两毛钱,其才卖给邸*辉。

(3)证人董*证言

二三年前一天上午,邸*庆打电话让其去村北地磅,其去后邸*庆、刘*、邸*缺等在那儿,其与他们一起去的某某,南店头村李*在那儿杀羊。邸*庆吆喝着说别杀了,李*和邸*庆嚷了几句,邸*辉他们给李*涨了涨价,李*把羊头卖给邸*辉。

5、2009年或2010年的一天,唐县葛堡村刘*的385只羊在某某公司屠宰后,刘*将羊头装在自己三轮车上欲拉回,邸*辉给邸*庆打电话通报情况,刘*行至公司门口时,邸*庆、刘*敏、刘*学等人将其拦住,后*找到邸*杰,邸*杰让其请客,刘*才将羊头拉走。邸*庆因邸*辉等人未及时通报情况而向其索要罚款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刘*学供述

2008年的一天,邸*庆通知其和邸*庆、刘*、邸*缺、董*到了某某屠宰场。当时刘*月正拉着羊头往外走,邸*庆等人拦住了他,其让把羊头卖了,刘*月不同意,就去找邸*杰。

(2)同案犯邸某辉供述

2008年或2009年,刘增学到某某公司杀羊,他嫌收羊头的价格低不卖,其就给村干部打电话。一会儿邸某庆、刘*等村干部到了,刘*正好拉着羊头要走,被邸某庆等人拦住,羊头是拉走了还是卖给其记不清了。

(3)同案犯刘*供述

2009年,其和邸*、李*红在某某公司收羊头时,我们村刘*在某某公司屠宰了300多只羊,其去收他的羊头时发现羊头不见了,邸*就给村干部打电话,邸*庆带着人去了某某公司。邸*庆对其三家说来了不能自来,让其三家交罚款。邸*就问他交的什么罚款,他说是邸*杰的意思,后来邸*就给了邸*庆600元钱。

(4)被害人刘*陈述

2008年或2009年其在某某公司杀了385只羊,其把羊头装上了三轮车,还没出门口,村干部刘*、刘*、邸*缺、董*、邸*庆等人赶到拦住了其,他们说不能把羊头拉走,其就找邸*杰,邸*杰说让其请请弟兄们。后来其自己把羊头卖了。

(5)证人刘*强证言

四五年前一天,其和哥哥刘*跟着父亲刘*去某某公司屠宰羊,因嫌价格低不卖给村里定的收羊头的,就把羊头装在三轮车上准备拉走,还没出厂就被邸*庆等村干部截住了,他们不让拉走,其父找的邸*杰,邸*杰让其父请村干部吃饭。其把羊头卖给小贩了。

(6)证人刘*证言

其证实内容与刘*强证言基本一致。

6、2011年或2012年的一天,唐县南店头村张*旺在某某公司屠宰400多只羊,其弟张*保前去帮忙。张*旺想把羊头拉走,邸*给刘*打电话通报情况,邸某庆、刘*等人到场不让张*旺拉走羊头。后张*旺无奈向邸*说了好话,邸*才让张*旺拉走部分羊头,其余部分羊头低价卖给邸*等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刘*在侦查阶段供述

两三年前,邸*给其打电话说南店头村某旺在某某屠宰场杀羊不卖羊头,其过去找某旺,让他把羊头卖给邸*他们。某旺说想把羊头拉走,过春节给工人们发。邸*庆就给邸*杰打电话,邸*杰同意某旺把羊头拉走。

(2)同案犯刘*供述

南店头村某旺去某某公司杀羊,当时其和邸*、李*红收羊头,某旺说羊头想拉走自己吃,邸*就给村干部打电话。刘*和邸*庆就去了,他俩叫某旺把羊头卖给其,最后不知道他们怎么说的,某旺把羊头拉走了。

(3)同案犯邸某辉供述

有一次南店头村某旺去某某公司杀羊,某旺说他家羊头要自己吃,其和刘某伙就给村干部打电话,谁去记不清了,最后某旺拉走一部分羊头。

(4)被害人张*旺陈述

其去某某冷库杀羊,想把羊头拉回去自己吃,收羊头的不让拉,把村干部叫去,其找邸某杰。其把羊头拉走了些,剩下的卖给了他们。

(5)证人张*保证言

其证实内容与张*的陈述基本一致。

7、2010年的一天,唐县葛堡村刘*的500只左右羊在某某公司屠宰。宗*连、刘*、邸*辉欲以每斤低于市场1元多的价格收购其羊头,刘*嫌价低拒卖,宗*连等人不让刘*把羊头拉走,刘*给邸*钢打电话通报情况,邸*庆、刘*等人到场,邸*庆等人以停刘*家电、羊肉有毛病、不让羊肉出库等方式威胁刘*,后刘*不得已以将羊头低价全部卖给了宗*连等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刘*供述

2009年刘*去某某公司杀羊,不把羊头卖给其,其打电话告诉邸*钢。后邸*庆便带着刘*、董*到了。邸*庆吓唬刘*,说他家的羊肉有毛病。刘*说羊头价格低,邸*庆他们就说每斤给涨2角钱,刘*很不情愿地把羊头卖给其。

(2)同案犯刘*军供述

其没有遇到过杀羊户不愿意卖羊头的情况。其听说刘*杰家杀羊时不卖羊头,当时是刘*强、刘*亮和宗*连在场。

(3)被害人刘*陈述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去某某公司杀完羊后,宗*连给其说的羊头价格比市场价低一元多,其不卖,他们三个不让拉。不知谁打的电话,邸*庆和刘*敏到了,说给其家的羊头每斤涨一两角钱,如果其不卖村里就停其家的电。其就卖给他们了。

(4)证人刘*刚证言

三四年前其和刘*彪帮刘*杰去某某公司杀羊,杀完羊刘*杰嫌羊头价格低不愿意卖给他们,他们不让拉走,就把村干部叫去了。村干部来后吓唬刘*杰,后来每斤给涨了一点价,最后刘*杰还是把羊头卖给他们了。

(5)证人刘*彪证言

其证实内容刘*刚的证言基本一致。

8、2010年夏天的一天,唐县南岗北村王*亮的100多只羊和高*好的200多只羊通过葛堡村刘*在某某公司屠宰。刘*强、宗*连、刘*亮欲以每斤低于市场1元多的价格收购其羊头,后王*亮、高*好将羊头从某某公司拉出。刘*敏打电话告诉收羊肉人高连好以羊肉不合格出不了库相威胁让王*亮和高*好将羊头拉回。王*亮、高*好未将羊头拉回,通过尤*、高*合找刘*敏去说情并给了刘*敏300元饭费,刘*敏才让高*合把羊肉卖掉。为此事邸某杰指示村干部以刘*建羊棚违法占地为由向其索要罚款,并将刘*家的电掐断,刘*妻邸某坤交了5000元耕地占用税,家中才得以通电。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邸某庆在侦查阶段供述

2009年或2010年,刘*领着南岗北村的人到某某冷库杀羊。南岗北村的人嫌羊头价钱低,不把羊头卖给邸*他们,村干部刘*先到了现场,后给其打电话。其和刘*调解这件事,南岗北的人一直不卖。

发生这次矛盾的事邸*知道,为此邸*还让其找刘*杰的麻烦。当时刘*杰建了个羊棚,邸*就让其、刘*敏、邸耀某、刘*学去刘*杰家掐电,后来刘*杰掏了5000元钱,才把电给他接上。

(2)同案犯刘*在侦查阶段供述

可能是在2010年,邸*杰给其打电话,说去库里看看。其见到邸*庆,邸*庆说永*给南岗北村的人杀羊后把羊头拉走了。邸*庆让其给南岗北村收肉的高*合打电话说肉走不成了,让他想办法把羊头拉回来,邸*杰不干了。过了一会儿邸*杰给其打回电话说这事就算了,高*合请其和邸*庆在路边吃了一顿饭。又过了两三天,邸*杰给其和邸*庆说让通知刘*三天内交建羊圈的产值税。三天后他没交,邸*杰让其把刘*家的电掐了,后**交了四五千块钱,才将刘*家的电接上。

(3)同案犯邸耀某供述

邸*庆给其打电话叫其停了刘*杰家的电,后来刘*杰交了5000元罚款才给他通电。

(4)同案犯刘*学供述

2010年一天,刘*敏叫上其和邸*某、邸*庆去刘*杰家掐电,是邸*某掐的。理由是刘*杰建了羊棚没掏钱,实际原因是因为刘*杰领着外村的人去屠宰场杀完羊把羊头拉走了,邸*杰知道这事后要找刘*杰的麻烦,后来刘*杰给村里掏了5000元钱,才给他通了电。

(5)同案犯宗*连供述

2010年一天,其和刘*强、刘*亮在某某收羊头。南岗北一家找的刘*杰跟他们到某某杀羊,这家嫌其收购羊头价钱太低拉走了,刘*强给邸*庆打电话。不一会儿邸*庆、刘*学、邸*缺等人过去了,邸*庆见羊肉已经入库嫌其打电话迟还说了其。邸*杰说南岗北这家的羊肉不合格,不让出库。但这家还是把羊头拉走了,邸*杰*生气,把刘*杰家的电断了,后来听说刘*杰给邸*杰交了5000元钱,才把电给他接上

(6)同案犯刘*亮供述

2010年快冷的时候,刘*领着南岗北村的两个人来某某公司杀羊,那两个人觉得羊头价格低不卖,硬把羊头拉走了。后来听说是那两个杀羊的人找了村干部摆平了这件事。因为刘*领着南岗北村的人来杀羊没有卖羊头,村干部在邸某杰的指使下停了刘*家的电,还罚了他5000元钱。

(7)被害人王*亮陈述

2010年,其和高*好找的刘*去葛堡村杀羊。杀完羊后因为葛堡市场收羊头的价格低,其就把羊头拉回来了。刚拉到村口,高*合给其打电话说让把羊头拉回去,否则肉不让出库。其找尤*说情,并给了刘*300元钱。

(8)被害人高*好陈述

其陈述内容与王*的陈述基本一致。

(9)证人高*合证言

其证实内容与二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

(10)证人王*证言、证人刘*杰证言、证人邸某坤证言与刘*学供述基本一致。

9、2010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唐县葛堡村董*的500多只羊在某某公司屠宰。刘*强、宗*连、刘*亮欲以每斤低于市场1元多的价格收购其羊头,董*嫌价低拒卖,宗*连给赵*打电话通报情况,赵*到场以村里什么事不好办相威胁,董*不得已以将羊头低价全部卖给刘*强等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赵*在侦查阶段供述

其在某某收肉时,刘*的女婿董*去杀羊,当时收羊头的是刘*强,别人谁在记不清了。董*他们嫌羊头价格低不卖给刘*强他们,其就给董*做工作,董*同意卖了羊头。

(2)同案犯刘*强供述

具体哪年忘了,董*来某某杀羊,嫌其收购羊头的价格低,不愿将羊头卖给其,后来怎么让他卖的忘记了。

(3)同案犯宗*连供述

刘*国家在某某杀羊300只左右。其收购羊头价格比市场价每斤低一块多钱,他们不卖,让刘*刚把羊头拉走了。其给赵*打电话,赵*找人跟刘*国他们谈。过了一个多小时赵*通知其给刘*国每斤加几毛钱,让其去南店头加油站地磅那儿拉羊头。

(4)被害人董*陈述

2010年8、9月份,其在某某屠宰场杀羊,收羊头的定的羊头价格低,其不卖。其妻和刘*刚把羊头拉走了。后来赵*过来让其把羊头卖给他们,没有办法把羊头又卖给刘*强他们。

5、证人刘*红证言、证人刘*刚证言、证人刘*国证言与被害人董*的陈述基本一致。

10、2010年10月16日早上,唐县南店头村李*的660只羊在某某公司屠宰。邸*、刘*、李*(在逃)欲以每斤低于市场1元多的价格收购其羊头,李*嫌价低拒卖,拉走了部分羊头。邸*给赵*打电话通报了情况,邸*庆、刘*、邸耀某等人到场,邸*庆和刘*让公司工人停止屠宰李*的羊,以羊肉不合格为由不让羊肉入库相威胁,让李*将拉走的羊头拉回。后李*不得已将拉走的羊头拉回,按邸*等人出的每斤低于市场价1.5元的价格将羊头全部卖给邸*等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邸某庆在侦查阶段供述

2009年或2010年的一天,南店头村的李*去某某公司杀羊,当时收羊头的是邸*、刘*、刘某某媳妇。李*嫌价格低不卖给邸*他们,刘*通知其,其就赶到某某公司见了刘*。其问刘*怎么着了,他说解决好了,具体怎么解决的其没问,就离开了。

(2)同案犯邸耀某供述

2010年秋天一天,邸*庆给其打电话,让村干部到邸*杰地磅处集合。邸*庆开车拉着刘*、董*和其,到某某屠宰场。杀羊的是南店头村李*社,李*社嫌羊头价格低不卖,邸*庆和刘*就说李*社家的羊肉有问题,不让羊肉入库,没办法将羊头卖给刘*他们。

(3)同案犯宗*连供述

其听说有一次在某某,南店头村的李*嫌羊头价格低闹过,他们吓唬说羊肉有问题,李*交了羊头。

(4)同案犯邸某辉供述

2010年秋天,南店头村李*社和他媳妇、他儿子李*辉、他女婿娄*和到某某屠宰场杀羊。他们不同意把羊头卖给其,其中一个人说拉走了一部分羊头,其就赶紧通知了赵*。过了一会儿邸*庆和董*等人来了,他们进了车间找李*社,后来邸*庆到外边找到其说收他们的羊头,他们把羊头拉了回来。

(5)同案犯刘*供述

2010年的一天,南店头村李*社和家人到某某公司杀羊。他家里人拉走了一部分羊头,邸*辉就给村干部打电话,后来邸*庆带着人去了,说羊肉不合格,不让入库,李*社家人把羊头拉回来卖给其。

(6)被害人李*陈述

2010年10月16日,其和儿子李*、妻子臧*强等人去某某屠宰场杀羊。到一半时,邸*辉打电话,村干部刘*、董*、邸*等人开车到了。邸*和刘*大声喊不让杀了。其上前和邸*交涉,邸*说羊头不卖给他们就杀不成羊了。邸*和邸*辉得知其女已经拉走了20多个羊头,就说把弄走的羊头拉回来,要不别杀羊。其只好拉回来那20多个羊头。这次的羊头每斤比市场价低1.5元。

(7)证人李*辉证言

2010年10月16日,其和父亲李*社、母亲臧*强、妹夫娄*等人到某某公司杀羊,其母告诉邸*说羊头拉出去卖。邸*就打电话叫来村干部邸*庆、刘*、董*等人,邸*庆和刘*就让停止杀羊。其父上前和邸*庆、刘*交涉,无奈又把拉走的20多个羊头拉回来并按他们定的价格全部卖给他们。

(8)证人臧*强证言、证人李*敏证言与证人李*辉证言基本一致。

(9)证人邸*缺证言证明李*社杀羊,村干部到场的情况。

11、2010年夏天的一天下午,唐县葛堡村刘*的260只羊在某某公司屠宰。刘*强、刘*亮,宗*连欲以每斤4元的低价收购其羊头,刘*嫌羊头价低拒卖,宗*连便打电话,赵*、邸*、刘*敏、刘*学等人到场说羊肉有毛病得检疫,不让收肉人对羊肉过磅,不让拉走羊肉、羊头。刘*怕肉变质,造成更大损失,不得已以每斤低于市场价2元左右将羊头出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邸某庆在侦查阶段供述

二三年前一天下午,刘*打电话让其去某某冷库,其去后村干部刘*、刘*学已到,是刘*国杀了羊后嫌羊头价钱低不卖,赵*也在场,一直是赵*在处理这个事,后来刘*国把羊头卖给了他们。

(2)同案犯刘*学供述

三四年前一天,邸*庆带着其、刘*、董*去了某某牧业,当时收羊头的是刘*强、宗*连、刘*亮,杀羊的是刘*国和他儿子刘*涛等人,刘*国嫌价格低不同意卖羊头,其说刘*国家的羊肉有问题不让入库,刘*国只好把羊头卖给他们了。

(3)同案犯刘*强供述

2009年或2010年,刘*涛在某某屠宰场杀羊后嫌羊头价格低,村干部去没去记不清了。刘*忙、赵*去来,其给他加了些钱,他卖了羊头。

(4)同案犯宗*连供述

在某某,刘*和他儿子刘*去杀羊,他们嫌价格低不愿意卖羊头,后来村干部去解决的,当时的具体情况想不起来了。

(5)同案犯刘*亮供述

2010年,刘*和他儿子刘*涛到某某杀羊,刘*认为其出的价格低不愿意卖,将羊头拉出了某某公司。宗*连就给赵*打电话,赵*就以羊肉有问题不让入库,刘*敏领着几个村干部来了,最后收了所有羊头。

(6)被害人刘*陈述

2010年夏天,其到某某公司屠宰羊,其父刘*、弟弟刘*伟跟着去来,当时刘*和刘*亮、宗*连收羊头。其嫌他们收购价格低不卖,宗*连就打电话,邸某庆、刘*敏、赵*去了。赵*说羊肉有瘦肉精,只好把羊头卖给刘*他们。

(7)证人刘*国证言、证人刘*证言、证人刘*伟证言、证人刘*彬证言、证人刘*忙证言与被害人刘*涛的陈述基本一致。

12、2011年秋天的一天,邸*扣的400多只羊在某某公司屠宰。之前羊头商贩李*刚欲收购其羊头,屠宰后刘*强三户欲收购其羊头。邸*扣嫌价低拒卖,刘*强向人邸*庆打电话通报情况。后赵*、邸*庆、刘*敏、刘*学等人到场,通过刘*强传话给邸*扣,以羊肉有瘦肉精要检查、不让商贩收肉相威胁,最后每斤涨价1元收购了其羊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邸某庆在侦查机关供述

两三年前的一天,邸*扣杀羊,因为羊头价格低不同意卖,村干部去解决。其和邸*扣是亲戚,没有到跟前去,最后怎么解决的说不清。

(2)同案犯刘*强供述

2010年或2011年一天,邸*扣去某某屠宰场杀羊,嫌羊头价低不卖。其给邸*庆打电话,一会儿邸*庆让其给邸*扣每斤加点钱将羊头收了。

(3)同案犯刘*亮供述

2011年秋天,邸*扣来某某杀羊,不卖给其羊头,后来刘某敏、邸*庆等人到了。他们说邸*扣的羊喂着瘦肉精需要检疫,又给他每斤加价一元钱,邸*扣将所有羊头卖给我们。

(4)被害人邸*扣陈述

2011年秋天,其去某某牧业杀羊。其给刘*强说羊头不卖,时间不长村干部刘*学、刘*敏、邸*、赵*等人就到了。他们说每斤给其涨一元钱,把羊头卖给了他们。

(5)证人刘*证言

邸*扣是其妹夫。2011年秋天,邸*扣在某某杀羊,邸*扣嫌羊头价格低不卖,后来村干部邸*庆、刘*、刘*、赵*去了,邸*扣把羊头卖给刘*强他们了。

(6)证人李*刚证言

邸*扣在某某杀羊,其想收他家的羊头,其记得邸*扣没能把羊头从库里拉出来,其没有收到。

另查明,2008年底至2013年9月期间,因知道邸*等人控制、垄断着羊头市场,葛堡村及周边区域222户养羊户在某某公司或某某公司屠宰后,被迫将羊头低价卖给邸*安排的被告人刘某某等六户,致使每个养羊户遭受不同程度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借治理私屠乱宰之机,以威胁手段在长达近五年的时间里垄断羊头市场,违背他人意志,低价收购羊头,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因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强迫交易行为,使广大养羊户遭受经济损失700余万元的指控,由于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无任何其他证据与之佐证,故该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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