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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犯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何*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邢台县晏家屯镇北景家屯村建设东联阳光尚城居民住宅小区,被告人陈*和王*(在逃)、王*(另案处理)为向工地供应建筑材料,多次拦截其他供货商及建筑商的料车,致使陈*已签订的供货合同无法履行,迫使该小区6号和10号楼的建筑商曹*只能使用陈*提供的建筑材料,交易金额90余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甲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建筑材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只是给陈*打工的,陈*每月向其支付工资,其所签订的协议是陈*让其签订的,其不知道具体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王*具有强迫交易的事实基本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构成强迫交易罪不能成立。首先,王*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因供货问题与其他供销商发生口角,应属于民间纠纷;其次,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王*在本案中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没有获利;最后,王*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受害人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退一步讲即使王*的行为构成犯罪,王*也具有如下减轻或从轻情节:1、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2、王*系初犯、偶犯,且没有犯罪前科,应从轻处罚;3、王*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4、王*有自首情节,应认定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5、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除处罚。综上,辩护人认为对王*可以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邢台县晏家屯镇北景家屯村建设东联阳光尚城居民住宅小区,被告人王*甲伙同陈*(已判刑)、王*(在逃)为向工地供应建筑材料,拦截其他供货商及建筑商的料车,致使陈*已签订的供货合同无法履行,迫使该小区6号和10号楼的建筑商曹*只能使用陈*提供的建筑材料,交易金额9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记录及受案登记表。证实调查匿名举报线索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陈*、王*、王*等在阳光尚城工地扰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强行以高价向承包小区建筑工程的曹*推销河沙、商品混凝土等建材,至2013年10月,交易金额达85万余元。

2、被告人王*的供述。证实陈*是帮开发商协调一个迁坟的事,从开发商那儿要了供应沙子的活儿,因为当时陈*说其和别的供应商有矛盾,不能签其的名字,签合同的时候,陈*让他签的字,但实际上是陈*干的。后来陈*就说让他给其帮忙干活,每月给他2000元的工资,他才开始在邢台*城工地那儿帮陈*的忙,主要负责收料、去向建筑商要账、要料款。他还签过供应砂石料的协议,是和六、十号楼的工地的一个负责人签的,他知道对方的老板姓曹,当时是陈*叫他去的。定的砂石料的价格每方是45元,所有的建筑商都一样。签协议的时候,他和陈*、王*都去了。有的建筑商不同意每方45元的价格,但陈*说工地的建筑商都是一样的,有意见也不行,必须价格统一。陈*说话的时候挡不住声嗓高点,喊喊一顿,不用不行,就都签了。陈*、王*和建筑商都谈过好几次了,具体怎么谈的不清楚,告诉他的时候已经谈好了,就是让他去签协议的。他向四、六、八、十号楼的建筑商要过沙子、水泥和混凝土的账,要账的时候没有发生过争执。水泥签的是260元一吨,协议是和砂石料的协议在一块的。商品混凝土的事情具体怎么回事不清楚,就是去给六号楼姓曹的建筑商要过账,要回来的钱都给陈*了,他没有陈*到现在为止一共给了其2000元。他没有投资,也没有拿钱,就是给陈*帮忙打工的,陈*所说砂石料每方挣的5元钱其中有他的五分之一不是事实。

2012年秋天,他们和邢*联阳光尚城工地一个打泵送商品混凝土的车缠缠了,当时那个打泵的混凝土车支在路中间往路上打商品灰,打空泵了还堵住路,弄得他们送水泥的车子过不去,他当时开车去别的建筑队要账被堵住也过不去,后来就和泵车的司机缠缠起来了,他当时说了些不好听的话,后来“二毛”给陈*打电话,陈*就过来了,陈*喝了酒,从地上捡起来铁棍要打对方,他赶快拦住,没有打起来。

他记得陈*和东联阳光尚城工地的建筑商缠缠过一次。他当时和“二毛”(王*)一起是去工地收料或要账,走到工地大门西侧,其看见陈*堵住一辆拉沙的大货车不让进工地,陈*和丁*在那儿缠缠,当时他没管,也没有说话,待了一分钟就走了。

3、同案犯陈*的供述。证实他2011年刑满释放后,在本村东联阳光尚城工地干了些活,给工地供应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是从2012年9月份开始干的。他是跟王*一块干的,他姐夫王*甲帮帮忙、跑跑腿,挣他俩工资。他出来时,王*就干建筑这方面的活,正好他村工地开工,王*就找他一起干了。他给他村的村干部说了一声,要在工地找些活干,村干部答应了,结果工地开工时没有他的事,他就直接去找开发商了,要往工地送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开发商说已经答应给别人了,他说给村里说了,得让他供应些建筑材料,开发商就让他给已经说好的人谈谈。后来开发商安排他们见了面,他和已经说好的人协商了几次,没有协商成,后来他就往工地送货,签合同的人不让他们进,说合同是签给其的,他当时就堵住其拉货的车,不让其进,双方堵了两回车,缠缠了两回,后来开发商谁也不让他们谁干了。后来施工时开发商将村里一家人的坟地挖开了,开发商就找他让他给被挖坟的那家说了说,做通工作,就把进沙的合同签给他,后来他帮忙给处理好了,开发商就让他从中干活,但不能签他的名字,就以他姐夫王*甲的名义签的合同。他和王*、王*甲一起干的,他给王*、王*甲开工资。

他在工地上还和一个叫丁*的争执过,丁*自己开了两栋楼,比一期的工程开得晚,他们发现其那儿往里拉沙子,就拦住了一辆车,后来丁*来了,他就对其说有合同的,丁*说不知道合同的事,双方缠缠了一会,其非要往里拉,他就没有再拦了,当时他和王*的车,王*甲是后来去的。他让丁*签供料合同,其不同意,说他进的料价格高,要按其说的订合同,他订的价格是45元每方,其要订40或42每方,后来就没有给其进料。他给一期工程的第1、2号楼,3、7号楼,4、8号楼,6、10号楼,5、9号楼的建筑商供应沙子、水泥、商品混凝土,4、8号楼的混凝土是建筑商自己供的。沙子都是45元每方供应的。因为他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其得用他的沙子,得统一价格,有的建筑商和他搞过价,他说都得按45元每方沙子,都是同样的价钱,因为价钱高低,他和建筑商没有发生过争执,建筑商都同意他说的价,就3、7号楼的建筑商说他的价格高,其是本地人,后来结算是按每方42或43元结算的。对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建筑商都没有提出过价格高的事,水泥是每吨270元,商品混凝土是c30的带泵送,每方295元。水泥每方挣10元,商品混凝土每方挣10元。

他还和一个叫老金的缠缠过一回,是在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姐夫王*甲打电话说其在工地被打了,他就过去看看,到了后看到有十几个人围着其。他就说是谁打了,老金就往前走,他从地上拾起一个钢管就要打其,后来没有打起来,就被人推走了。他没有和6号楼的施工人员发生过争执。

他还和二期的一个叫张*的建筑商缠缠过几句,是在2013年的年初,他去找其签合同,张*说他去年签的价格高,要低些,其说的价格比他的价格低5元钱,他就没有同意。因为东联阳光尚城工地的供应建筑材料的合同在他那儿签着呢,所以其要用建筑材料,合同就应该签给他的,由他给其供应建筑材料。合同是开发商拟的格式,没有写价格,他按市场价定的价格,然后找建筑商签字的,当时合同时每方45元的沙子,水泥是每吨270元。后来就因为价格的高低缠缠了一回,他说少个两三元也行,其就得少5元,其也知道他是跟开发商签的合同,但是其就是不同意,一直说不到一块,但是没有发生冲突。他没有给其提过分的要求,也没有给其要过钱,他是跟王*一起去的,后来也没有中间人说过。

他们在工地上一共堵过三次车,一个就是先签合同和他们协商的那个人,他堵了两次车,那时工地刚开工,他的一辆拉料的车来了,其不让他的车进,后来其那来了两辆拉沙子的车,他就站在其的车前面不让其的车过,其让司机往前开,司机不敢,其就上去开车,轰了几下油门也不敢往前开,堵了一段时间,后来,其把沙子卸到工地门口东边的垃圾堆处了,后来沙子都被别人用完了。第二次和第一次差不多,他往工地拉沙,其不让进,其有两辆车拉沙,他们也不让进,后来开发商派人过来制止了说不能影响施工,就都卸到工地里去了。后来开发商杨*就把他和其叫到一块协商,最后开发商让他和其都别干了。第三次是堵丁*的车,没有堵多长时间,车就进去了。王*每次都是跟他去,王*甲去得晚。

他们供应龙*司的混凝土,他们和龙*司的老总贾*乙熟悉,他一家一家的商品混凝土站都转了,龙*司给的条件优惠,并且垫的楼层高,垫到5层才给其钱,所以才用其的混凝土。龙*司给他们的是c30的商品混凝土每方285元带泵送,他们给建筑商每方295元,挣10元钱的差价,因为他们给建筑商垫的楼层高。一期工程基本上都是用的他们的商品混凝土,4号、8号楼用的是自己的。6号、10号楼的建筑商的建材是他们供应的,他们拿了开发商的合同后,自己去找其,其没有提出什么,说人家都签了,也签吧。开发商也给建筑商开过会,同样价钱,同样质量优先使用他的。6号、10号楼用了他200吨水泥,他一吨挣10元钱,用了他1000来方混凝土,也是每方挣10元钱,用多少沙子不记了,整个一期一共用了2000方沙子,沙子每方挣5元钱,一共挣了10000多元钱。他对邢台县*鉴证中心评估2012年在工地因进料造成对方两车粗沙损失的价格为每方43.5元,两车共计60方,总价为2610元的鉴定结论中的沙子每方43.5元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每车拉不了30方,最多拉20-22方。

4、被害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他往晏家屯*城小区上过砂石料,因为当地一个叫陈*的人捣乱,没有干成。当时他听说邢台县晏家屯村要搞开发,就通过朋友结识了开发商杨*。经协商,杨*觉得他的条件合理,就同意让他供应工地的砂石料。当时公司跟他订的口头协议,并安排人带他到工地上跟各个建筑商都见了面,建筑商对他的质量和价格标准都挺满意。2012年8月份工程开工后,他就联系大车往工地送砂,送了两车之后,他的车就经常被陈*等人拦截,说路是他们村的,不能随便过。他就找陈*商量,陈*说想要上料必须分给其一半工程,他不同意。之后陈*就带人不断拦截他的车。他为了能让建筑商认可,就找到公司给他补了一份合同,并让建筑商都看了合同,但是沙子还是送不进去。听一个南方的建筑商说,陈*带着好几个人挨个和他们见了面,威胁必须得用其的砂石料。他的料进不去,就是进去了也没人敢收,所以只好放弃。按照合同规定,一期十几栋楼都由他供应沙子,至少得用两万方,按每方36元计算,合同造价大约60多万元。陈*他们拦车主要是三个人,一个陈*,一个大胖子,一个瘦瘦的人。有的是缠缠一顿,双方僵持不下,陈*那儿有车来他也不让其进,他是有合同的,后来双方都让了一步,进去几次。还有两次,他的两车拉沙车就没有进了门,就把沙子卸到门口处,这些沙子后来就被别人用小车拉走了,每车最少拉30方,一车沙子最少1000元。因为陈*天天在那儿堵他的车,沙子给开发商送不到,开发商嫌他的合同履行不好,就停止了合同。经辨认,陈*指认出堵车的那名瘦瘦的男子就是王*。

5、被害人曹*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阳光尚城工地承建6号、10号楼的建筑。2012年他进场时,就有本地的人找到工地,要给他供应建筑材料,他不愿意用他们的,他们就说不用他们的,材料是进不了工地的。别的工地因为进料被他们堵住进不来闹过几次事,他是外地人出门是求财的,迫不得已只好用他们的。沙石料和混凝土都是他们供应的,他们拿着写好的协议逼着他签,他们的价格比市场价要高出好多,沙子、石子比市场价贵5元左右,水泥贵15元左右,混凝土贵15元左右。订立协议过程中倒是没有采取打骂、威胁的手段,他听说他们几个人很厉害,都说惹不起人家,他不愿意惹事就用了他们的料了。他们一共有三个人,一个胖胖的,一个黑黑的,一个瘦瘦的。经辨认,曹*指认出其中那个黑黑的胖胖的、整天缠着他要钱的男子为王*。

6、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他和邢台市的武*合作在邢台县晏家屯镇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东联阳光尚城,一期共14栋楼。在进场之前,陈*通过朋友找到他,说想在这个项目中供应点砂石料,经协商,他们就达成了口头协议。后来景家屯村一个叫陈*的人找到他说想往工地上砂石料,他对其说这个活已经有人包了。过了一段时间,施工单位反应沙子供不上用,他就问陈*怎么回事,陈*说景家屯村的人经常找事,对方一直跟其争上砂石料的活,其要求公司给其补个合同。但是补了书面合同后,陈*还是供不上料,他就和其谈了一次,说如果还是供不上,就得另想办法了。结果陈*的沙子还是进不去,其自己就退出了。后来他听说上沙的活让陈*干了。陈*和公司有书面协议,是王*和公司签订的,王*和陈*还有一个胖子是一伙的。他的项目地址在景家屯村,陈*就是本村的。当时村里好几个人都来公司要活干,他知道得罪不起当地人,为了工程顺利进行只能照顾他们。在项目建设中,开发公司对于使用哪家公司的商品混凝土没有规定,各建筑商可以自行选择,水泥要求用邢台县水泥厂的仙翁牌水泥。建筑商没有向他反映过有人强行推销商品灰的情况。2013年时陈*和一个叫张*的建筑商有了纠纷,他知道后把双方都叫到办公室说了一顿,不允许他们在工地上捣乱。

7、证人武*的证言。证实他们公司开发的项目在邢台县晏家屯镇南边,叫东联阳光尚城,是2013年秋天开始进场的,进场后有个叫陈*的通过他的合作伙伴杨*找到公司,想给开发项目供应砂石料,双方签订了合同。后陈*就开始往工地上料,但是景家屯村一个叫陈*的经常给其找事,不让陈*走路,后来陈*还找杨*给陈*协调过,没有协调成,最后陈*被迫放弃了这个工程,陈*和其姐夫把陈*撵跑后包了砂石料的活。他记得陈*是给一个领导开车的司机,岁数不大,开始和杨*熟,通过杨*承包的活。陈*刚从监狱出来,其想控制这个小区的砂石料供应,但是陈*签了合同,陈*就堵着路不让陈*车过,陈*干不成了,陈*就能干了。一期工程十四栋楼,大部分都是用的陈*的商品灰,工地上都反映他的灰比别人的贵,但到底贵多少,他也不清楚。他自己有门窗厂,但是陈*和本村的景清林包了这个工程,当时他和杨*主要是考虑到陈*是当村的,让其帮忙迁坟,其要是捣乱,工程就干不顺当,不愿得罪其,才让其干了。

8、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2年秋天,他朋友陈*在邢台市东边一个工地承包了供应沙子的活,而且跟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在10月份的一天,陈*说当地几个混混老是给他的运沙车找事,已经堵了两次车了,让他带摄像机过去,把事情经过录下来。到了后他见一辆大货车被一辆小轿车堵在路上不能过,大车前面站着几个年轻人,陈*下车和他们交涉了一会,双方僵持的时间不短,他记不清最后拉沙的大车进没进到工地里面。后来陈*说那帮小混混一直找事,其根本没法干,就被迫放弃了这个活。

9、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2年时,他往晏家屯电站对面的工地送沙子时,在快到工地门口处时被一辆白色小轿车拦住,有一个年轻人不让往里拉。当时他见有人在门口处缠缠,因为怕惹事就没有下去。但大约过了一个小时,有人招手让他往里拉,他就直接进去了。后来,他就没有再往那里拉过沙子。

10、两份砂石料供货合同。证实第一份显示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甲方为河北东*有限公司,乙方为陈某,项目约24万平方米,价格约定按市场价根据所需供应给建筑商,不得高于市场价,不得低于建筑商要求的质量标准。第二份显示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甲方为河北东*有限公司,乙方为王*甲,项目约20万平方米,其他内容同第一份合同。第一份合同上有“作废”字样。

11、证人张*的证言。证实他舅舅曹*在东联阳光尚城承包了6号、10号楼的建筑工程,他进场后先是用开发商提供的黄沙,等用完后,当地有几个年轻人找他,要供应黄沙和水泥,黄沙每方45元,水泥每吨270元,他觉得黄沙比原来用的高5元,起初没有同意。后来其他工地上的人就告诉他,这个工地的黄沙和水泥供应被他们几个垄断了,别的车进不来,实在没办法,他只能按45元的高价用了他们的黄沙,水泥价格倒是不高。他只知道他们是当地村里的人,后来知道一个叫王*、一个叫陈*、一个叫王*。工地上的工人告诉他说陈*住过监狱,刚放出来。当时其他建筑商都是用的龙*司的混凝土。他知道混凝土也只能用王*他们指定的,否则也开不了工,价格虽然高,也没有办法,谈好之后,他就直接和龙*司的业务员贾*甲签了供货合同。他用陈*等人供应的材料主要是怕麻烦,用别人的材料进不了场。陈*等人供应的建材的交易额详细无法统计出来了,水泥两年用的差不多,每年5万多元,但2013年夏天时,他说陈*提供的水泥贵,陈*也没有说什么,就没有用陈*的了;黄沙上一年是20000多元,2013年时3万多元;商品混凝土在2012年用了大约80万左右,2013年用了5万元。

12、证人刘*的证言。证实他的建筑队在东联阳光尚城承包的是4号和8号楼,2012年8月份的一天,当地的一个叫建*的找他说工程必须得用龙*司的商品灰,他说已经和天*司签了合同,但对方说话口气挺硬。后来通过公司协调,这个叫建*的没有再找过他麻烦,他一直用天*司的商品灰。2012年10月下旬,王*甲又找他让用砂石料,他问了下价格,和市场价差不多,就用了他们的料,也是怕他们找麻烦。

13、证人霍某致的证言。证实他在东联阳光尚城小区工地当过项目经理,一期工程当时共有七家建筑队,1、2号楼为林雪飞承包,3、7号楼为张书起承包,4、8号楼为刘*承包,5、9号楼为邢*承包,6、10号楼为高*承包,11、16号楼为郭*承包,20、23号楼为丁*承包。陈*控制了一期工程大部分商品灰、水泥和石子供应,建筑商都是敢怒不敢言。陈*每天带着人去工地上转悠,说自己刚放出来,每天都有人去看其,请其吃饭等,主要是吓唬住建筑商,然后再提条件,要求必须用他的料,否则就给建筑商找事,干建筑的大部分都是外地人,为了能图个平安,价格贵点也就认了。他知道陈*给丁*闹过,给陈*闹过,主要是堵路。

14、证人贾*甲的证言。证实他是邢台市*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2年9月份,他向邢台市*建筑公司供商品混凝土是老板贾*乙安排的,贾*乙说C30商品混凝土按照每方270元,还给他陈*的电话,让他和陈*联系。他和陈*联系后,陈*告诉他地址,就直接拿着合同去了。陈*领着他去和建筑商见了面。2012年9月14日到2012年9月29日,所有的合同都签好了。签合同的时候,他都在场,陈*还有陈*的两个伙计,一个胖胖的稍高,一个瘦瘦的稍低。他就只是签了签合同,看样子陈*早和建筑商谈好了价钱,建筑商没有和他讨论价钱,只是问了问怎么付钱、怎么上灰、保证质量的事。去给工地的各个建筑商签订合同,负责售后服务。一般来说,签合同之前建筑商还要了解公司资质、地址什么的,还会讨论价钱。但陈*带他签合同的建筑商是签合同的同时算向他了解了一下。C30的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是行业的一个标准,其他标号的混凝土是低一个标号低10元,高一个标号高15元。C30商品混凝土价格每方270元的价格受付款方式、工程量大小、路途的远近等影响,当时有高的,有低的。签订合同后,各建筑商跟公司结算,他不清楚陈*怎么挣钱,是公司老板和陈*谈的。

15、证人贾*的证言。证实他是邢***限公司的老板,他和陈*、王*是在邢台县看守所关押时认识的,2012年时候,陈*和王*找他说他们村盖楼,可能要用商品混凝土,他就跟他们去了一趟,叫上贾*甲跟各个建筑商见了个面,把合同签了。当时各建筑商问了付款的方式,谈了谈价格,按市场价定好的,以c30为标准,带泵送是每方295元。这个价格是比较合理的。陈*、王*给他揽下来活了,建筑商给他结算了钱,他就每方给他们20-30元,他们刚出来让他们挣个钱,以后不能这样的,给他们的价格是很低的。一共给了陈*、王*他们有十几万元钱。

16、证人丁*的证言。证实他在东联尚城承包了20号和23号楼的建筑工程,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7、8点钟,工地上打电话说拉沙车被人堵住不能进工地,他过去见车前站着几个年轻人,其中有向他推销砂石料的陈*,陈*他们说必须用其的砂石料,否则工程就干不好,还说谁要是敢往里开车就打谁,他就跟其说再堵着车就报警了,他们看他态度挺坚决,就自己走了,一共堵了有两个多小时。后来他们也就没再找他。陈*他们也就是通过堵车,闹事这种手段吓唬住了外地的建筑商。

17、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2年秋天的一天,他在给东联*小区六号楼和十号楼的建筑商张*(音)打混凝土时,陈*他们在外一个楼供灰,张*先联系好泵车,等泵车来了以后,张*和陈*他们因为争泵车发生争执。后来,陈*一方又来了几个人都挺横的,其中有一个高高胖胖的,几个人来了就吵着要砸了张*的车。张*一看是本村的人惹不起就走了,到最后泵车和罐车都去给陈*供灰的楼干活了。

18、证人李*的证言。证实他的老板丁*承包了东联阳光尚城小区20、23号楼工程,进场之后,老板安排他在工地负责收料。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7、8点钟,丁*打电话让他赶紧去工地,他赶到后看到5、6个年轻人站在拉沙车前面不让进工地。堵车的人跟丁*说必须用他们的建材,还威胁谁敢往工地里开车就打。丁*说要是再堵着或敢动手,就报警。他们堵了两个多小时,后来不知是怎么说的,车算是进了场。现在知道堵车的是景家屯的陈*、王*、还有一个大高个叫小*等人。

19、证人张*提交的2013年砂石料、水泥、混凝土记录。证实他所负责的东联六号楼和十号楼2013年所用黄沙、水泥和混凝土的情况。

20、龙岗*限公司出库记录两份。证实东联阳光尚城6号、10号楼共计用商品混凝土2881.5方,累计876660元。

21、曹*和龙岗*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证实c30单价295每方,付款方式:正负零后,付清此混凝土的75%,五层后,付清混凝土款75%,主体封顶后,全部付清。

22、同期张*与天*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证实c30单价280每方,付款方式:二层封顶付清以下砼款,四层封顶付清以下砼款,六层封顶,付清以下砼款,主体封顶,付清以下砼款,付款均在7日内。

23、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甲于2014年12月1日到邢台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投案自首。

另有办案说明、同案犯判决书、户籍证明等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伙同他人,以堵路、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强迫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甲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犯罪中没有采用暴力手段,所采用的威胁手段强度也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且有自首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与此相符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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