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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薛*等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10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薛*、安*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薛*、安*于2014年5月至6月间,伙同他人在邯郸市丛台区嘉泰小区门口垄断经营沙子、水泥,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拦截其他经营者向该小区销售沙子、水泥。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薛*、安*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薛*、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薛*、安*伙同郝*、刘*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邯郸市丛台区嘉泰小区门口垄断经营沙子、水泥,并多次在该小区门口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拦截其他经营者向该小区销售沙子、水泥。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宁*陈述,2014年5月24日上午,其让搬运工刘*、高*、刘*乙往嘉泰小区4-2-1103B送沙子、水泥,刘*给其打电话说小区门口有人拦着不让进,其和刘*丁、高腾飞赶到嘉泰小区,一个穿紫红T恤的男子说外面的水泥、沙子一律不让进,装修只能用他们的沙子、水泥,并将其拽到小区大门里面,有三四个人对其殴打,有二三个人围着高*打,还有一个男子说“这个地方你别想进,再来把你腿打伤,把三马车砸了”。听说他们卖的沙子水泥比

其卖的贵。当时有10户要其的水泥沙子,能挣6000元左右,因为他们拦着不让送,住户就不要其的水泥沙子了。经辨认,宁*指认薛*、郝*、张*、安*是在嘉泰小区门口,不让送沙子、水泥的男子。

2、证人刘*甲证明,老*某让其、刘*乙、高*往嘉泰小区送沙子水泥,一个穿紫红色T恤的男子和一个穿灰色T恤的男子不让进,其就给宁*打电话,宁*过来和穿紫红T恤的男子吵起来,其见四五个人围着宁*打,穿紫红T恤的男子拿着砖,怎么打没看清,后被警察拦开了。他们垄断了这个小区沙子水泥,外面的一律不让进,其在门口呆了七八个小时,除大门西侧卖沙子、水泥的车来回出入大门外,没有见其他人往小区送沙子水泥。经辨认,刘*甲确认安*、张*是在嘉泰小区门口,不让送沙子、水泥的男子。

证人刘*乙所证穿紫红T恤的男子伙同他人不让往嘉泰小区送水泥沙子的经过与刘*甲证言基本一致。经辨认,刘*乙指认张*、安*是在嘉泰小区门口,不让送沙子、水泥的男子。

3、被害人张*乙证明,2014年5月25日下午,其和工人宋*、吴*、王*到嘉泰小区往该小区4-3-1103送沙子水泥,过来四五个人不让开小区门,以“再不走就干死你们两个”、“把腿给他敲折”、“赶紧把车挪开,要不把轮胎扎了”等语言威胁,还有一个穿紫红色T恤的男子和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也在一旁威胁其,不让其往小区送沙子水泥,其就报警了。他们把嘉泰小区装修所需的沙子水泥垄断了,外面的沙子水泥一律不让进。

证人宋*、王*、吴*所证几名男子不让往嘉泰小区送沙子水泥的经过与张*乙证言基本一致。

经辨认,张*、宋某分别指认郝*、薛*、安*、张*、边*是在嘉泰小区门口不让送沙子、水泥的男子。

经辨认,吴某指认郝*、张*、安*是在嘉泰小区门口不让送沙子、水泥的男子。

4、被害人刘*2014年5月26日其和宁*、高*到嘉泰小区门口,有人不让宁*往嘉泰小区送沙子水泥,并对宁*、其和高*殴打的情节与宁*陈述基本一致。另证2014年5月26日上午,其和搬运工赵*、赵*甲、张*往嘉泰小区2号楼16层东户送沙子水泥时,有几个黑社会的把门关了,以“赶紧把车开走,要不把车胎给扎了”、“给脸不要脸”等语言威胁、辱骂,不让其往嘉泰小区送沙子水泥,其就报警。有人在门口看门,只有他们自己的沙子水泥能进嘉泰小区,其他的一律不让进。当时有六七户要其的水泥沙子,一共能挣4000元左右,因为他们拦着不让送,住户就不要其的水泥、沙子了。经辨认,刘*确认薛*、郝*、安*、张*、边*是在嘉泰小区门口不让送沙子、水泥的男子。

5、证人刘*证明,其让宁*往嘉泰小区4-2-1103B送沙子、水泥,但没送过来,听宁*说有人堵住大门,不让外面的水泥沙子进门,还把他给打了。其就从嘉泰小区门外西侧买了沙子、水泥,比*卖的贵。

6、证人李*证明,嘉泰小区1-1-2201号是其的房子,其装修房子时,小区门口有一伙人卖水泥沙子,不让在外面买的水泥沙子进小区,只能买他们的沙子水泥,他们卖的水泥沙子贵。

7、证人张*甲证明,嘉泰小区门口有一家卖水泥沙子的,老板是薛*、张*、刘*,还有三个分别叫“峰”“旺”“杰”,其带着其儿子张*、武*、武*甲等人给薛*他们搬运水泥和沙子,干了有一个多月。嘉泰小区门口原来就薛*这一家卖水泥沙子的,别人的沙子水泥卖不进去,一旦有外面的沙子水泥往小区里送,薛*、刘*等人就把别人围住,不让进,有人报警,公安局处理过几次。经辨认,张*甲确认安*、张*、薛*是嘉泰小区门口不让别人送沙子、水泥的男子。

武*、张*所证往嘉泰小区搬运沙子水泥、别人的沙子水泥卖不进去等情节与张*甲证言基本一致。

8、被告人张*、安*、薛*分别供述,2014年5、6月间,三人伙同郝*、小*等人一起在嘉泰小区门口卖沙子、水泥,拦截别人送沙子水泥的车不让进嘉泰小区大门的经过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薛*、安*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薛*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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