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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以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以高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茶叶,非法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端午节前、中秋节前及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张*以言语威胁的方式三次强迫迁安市闫家店乡卫生院院长满某购买3盒茶叶,共得赃款人民币9000元。

2.2014年端午节前及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张*以言语威胁的方式两次强迫迁安*卫生院院长金*购买2盒劣质茶叶,共得赃款人民币5300元。

3.2014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张*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迁安*中心学校校长裴*购买2盒茶叶,共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

4.2014年端午节前及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张*以言语威胁的方式两次强迫迁*达集团董事长高*购买茶叶,共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5.2014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张*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迁安市传染病院院长马*购买茶叶,共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综上,被告人张*共强迫5人、9次购买茶叶,交易总数额共计人民币18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被告人张*的供述,被害人满*、马*、金*、裴*、高*的陈述,证人王*、赵*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条,迁安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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