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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邸春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邸进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邸春钢、邸*、赵*、刘*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刘*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刘*、宗*、刘*、邸*、刘*、刘*、刘*、邸耀辉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唐*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邸进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佰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认定被告人邸春钢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柒拾万元。认定被告人邸*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认定被告人赵*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元。认定被告人刘*敏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壹万元。认定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认定被告人刘*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认定被告人宗*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认定被告人邸*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认定被告人刘*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认定被告人刘*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认定被告人刘*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认定被告人刘*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认定被告人邸耀辉犯强迫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邸*、邸春钢、邸*、赵*、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经河北*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邸*、邸春钢、邸*、赵*、刘*敏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刘*、刘*、宗*、刘*、邸*、刘*、刘*、刘*、邸耀辉犯强迫交易罪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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