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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翟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10月份,被告人赵*伙同罪犯孟*(已判决)、孟*(已判决)在高碑店市锦绣华庭小区向各业主推销沙料、水泥等房屋装修用的原材料以及承揽原材料的搬运工作。为达到垄断生意并牟取利益的目的,在房屋交付前提前将沙子囤放到各业主的房屋内,此后雇佣罪犯赵*(已判决)上门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沙料款;同时,采取威胁手段禁止业主雇佣其他劳务人员搬运装修用原材料,只能使用被告人的搬运队搬运,且对搬运费用自行定价。被告人赵*等人采取上述方法,先后对锦秀华庭小区宋*、巩*、杜*、张*、贾*等业主予以强买强卖或强迫其接受服务。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孟*、孟*、赵*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宋*、巩*、杜*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本院(2013)高刑初字第1231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同他人以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及强迫他人接受其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交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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