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犯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等陈*、李*犯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犯强迫交易、挪用资金、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李*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陈*、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2、3月份,被告人邢*伙同李*、陈*、史*甲(在逃)、史*乙(在逃)以威胁、恐吓手段强迫刘*放弃承包村里的土地。2、2013年6月至9月之间,邢*以王*甲违规调取王*某客户信息为由,敲诈勒索王*甲20万元未遂。3、2013年春天以来,邢*多次以威胁、恐吓手段阻扰王*乙在蠡县销售涤锦复合丝。4、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期间,邢*两次私自挪用道西村集体款20000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还。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七十二条、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以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追究邢*的刑事责任,以强迫交易罪追究李*、陈*的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称被告人邢*所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有未遂情节,建议法庭对邢*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与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邢*及其辩护人辩称在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犯罪中邢*为偿还村里修路的欠款急于把地租出去,刘*没有及时把钱凑够,错失租地的机会,起诉书指控邢*强迫刘*放弃土地承包权与事实不符。起诉书指控第三起犯罪中邢*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没有从中获得非法利益,没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没有控制影响被害人的生意,也没有达到多次,综上邢*之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定其犯强迫交易罪;起诉书指控第二起犯罪中被害人通过朋友协调此事想用钱解决此事,钱的数额也不是邢*提出的,邢*对钱是一种放任态度,最终也没有得到钱,被告的行为虽触犯了法律但属犯罪未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起诉书指控第四起犯罪中邢*所挪用的二万元钱没有归个人使用,而是为村里办事花费了,且此款邢*已归还;邢*之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积极认罪悔罪,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邢*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刘*在蠡县南庄镇道西村承包了120亩左右的土地,2014年2、3月份承包合同到期,村内大喇叭广播该土地将继续向外发包,承包费起价30万元。刘*欲继续承包此土地,遂向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邢*联系此事,但邢*没有通过招标的方式就直接将土地发包给张某某,并伙同李*、陈*、史*甲、史*乙(以上二人另案处理)以威胁、恐吓手段强迫刘*放弃承包该土地。

另查明,被告人邢*已取得刘*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邢*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2014年2、3月份道西村内100多亩承包土地到期,村里准备将地继续承包出去,遂在大喇叭里广播此事,并讲明承包费起价30万元。之前承包该土地的刘*给其打电话称想继续承包该土地,其要求刘*将承包费凑上。过了几天,张*某找到邢*也想承包该土地,因其与张*某私人关系非常好,就想无论如何得想办法让张*某承包此地,如有其他人想承包,就想办法让别人退出,且其任本村村支书,村里没有村主任,包地的事其自己说了算,承包土地本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由谁承包,但如果通过招标的方式应该优先让刘*继续承包,其为了让张*某顺利承包此地,没有组织招标,就直接把地发包给了张*某。因该土地中18亩有问题没有解决,张*某先交纳了15万元,双方约定待问题解决后再给付剩余的15万元。过了一两天,刘*因其将土地承包给张*某的事给其打电话,二人在电话里对骂起来,其得知刘*在刘*丙家,遂纠集李*、陈*、邢*乙并对众人称:“刘*为了包地的事骂我,去打他一顿”。其来到刘*丙家时发现刘*不在,李*、邢*乙、邢*甲、陈*在刘*丙家门口附近,陈*拿着一把砍刀,其要求陈*等人在刘*来后拿刀吓唬刘*,另安排李*给刘*说好话,目的是让李*等人有唱红脸的有唱白脸的,吓唬刘*,让他放弃承包土地。后*来到刘*丙家,按照计划陈*等人持刀往院子里冲,刘*丙拦着陈*等人不让他们过去,李*到屋里劝说刘*放弃承包土地。另证实史*乙也持刀去刘*丙家了。在庭审过程中其辩称没有强迫刘*放弃承包土地,刘*给其打电话称想继续承包土地时其向刘*讲明三、四天内交纳承包费,如交不了就视为刘*放弃承包土地,因刘*未在其讲明的时间内交钱,且其急于偿还村里修路所欠的工程款才把地租给了张*某,其吓唬刘*的目的是为了不让他再闹了;(2)、被告人陈*供述2014年2、3月份的一天,邢*打电话说有事,其找到邢*,邢*称因为村里土地承包的事,要求其陪同邢*去找原承包户,其与李*、史*乙、史*甲驾车跟随邢*,路上李*接听邢*电话称邢*安排自己与史*乙、史*甲拿刀在门口吓唬原承包户,邢*、李*进去说事,总之不能让原承包户继续承包该土地。当车行至道西村小学对过的商店时,按照计划邢*、李*往屋里走并骂街,其与史*乙、史*甲每人拿一把砍刀往院子里冲,做出想要打架的架势,被人拦出,几人持刀站在门口,后一骑电动车的中年男子过来,李*说“就是他”,因邢*没看见该男子,李*也未做何表示,其没有采取其它行动,后因其有事,驾车与史*乙、史*甲离开的过程;(3)、被告人李*供述刘*承包了道西村内120亩左右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刘*想继续承包,但邢*不让刘*承包,为此刘*总找邢*闹。2014年2月份的一天,邢*打电话要求其帮忙去刘*丙家打架,其与陈*、史*甲、史*乙驾车跟随邢*乙去刘*丙家,路上邢*给其打电话要求几人拿刀吓唬刘*,不让刘*继续承包土地,其将邢*的安排告诉陈*。在刘*丙家门口邢*再次与几人商量由陈*、史*甲、史*乙拿刀吓唬刘*,其给刘*说点好话,唱白脸。待**来到刘*丙家,邢*和刘*因为承包土地的事情吵了起来,陈*、史*甲、史*乙拿刀围住刘*并做出想砍刘*的架势,其拦着陈*等人,刘*躲到屋里后其劝说刘*放弃承包土地,后该地承包给了张*等情况;(4)、被害人刘*陈述其与他人合伙承包了道西村117亩土地,2014年1月1日承包合同到期。2014年2、3月份的一天,村里的大喇叭广播:该地将继续承包,有意者去找邢*,承包费起价30万元。因其想继续承包该土地,就给邢*打电话说明此意,邢*要求其准备承包费。第四天其将30万元承包费准备好并给邢*打电话告诉他钱准备好了,并询问什么时间竞标签合同,邢*没有给其答复。后其听说有人想承包该土地,并且已经去丈量土地了,其给邢*打电话询问此事,并要求公平公正竞拍,邢*没有答复就挂断了电话。过了两三天,其看到张*在平地,就去阻止,当天下*支部委员刘*丙、刘*乙给其打电话叫其去刘*家解决承包土地的事,邢*也给其打电话问其在哪,其告诉邢*说快到刘*丙家了,其来到刘*丙家看到门口停着两辆轿车,站着七个人,其中有李*、陈*,其他人不认识。其来到屋内,过了一两分钟,门口那几个人中除了李*外,其余的六个人每人手持一把砍刀冲进院子,叫其出去,刘*丙和刘*乙阻拦那几个人,不让他们进屋砍自己,这时邢*又给其打电话说:“你害怕了吧?不包地了吧?”接着李*进屋劝说其放弃承包土地,因其害怕被砍,就答应不想承包土地了,李*出去叫着那几个人离开,后邢*没有经过村委会、党支部研究,私自将土地承包给了张*,承包费比其在六年前承包时还便宜,且合同上虽写着承包费30万元,但实际只交了15万元,后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过程;(5)、证人邢*甲证言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日左右的一天下午3时许,邢*给其打电话称刘*把邢*堵在家门口了,让其过去,其与邢*乙来到了邢*家发现没人,给邢*打电话得知邢*在刘*丙家,二人赶到刘*丙家,看到邢*、李*在刘*丙门口,二人问邢*是怎么回事,邢*说“因为土地承包的事刘*找我的事呢”,后其看到刘*丙和李*从院子里进进出出的和邢*说话,过了一会邢*说事情解决了,其与邢*乙驾车离开的过程;(6)、证人邢*乙证言证实内容与邢*甲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其感觉邢*打电话的目的是叫其过去帮忙打架。在刘*丙门口停放的轿车上还有其不认识的两个男子;(7)、证人张*证言证实2014年初刘*承包的110亩土地到期,村里大喇叭广播:该土地将继续承包,有意者交纳30万元承包费。2014年2月17日,其子张*某、宋*、刘*甲与村党支部书记邢*、村会计刘*某、村党支部委员刘*乙以及在村内修路来要账的于小路来到其家中,张*某和邢*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费30万元并一次性付清,因该土地中有20亩有争议,双方约定先给付15万元,待争议解决后再给付剩余的15万。张*某一方将15万元交给邢*,邢*先给了于小路5万元工程款,把剩下的10万元拿走了;(8)、证人刘*甲证言证实其与张*某、宋*合伙在道西村承包土地的过程与张*证言内容基本一致;(9)、证人刘*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邢*为承包土地的事给刘*打电话,二人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其怕邢*到刘*家闹事,就要求刘*到其姐姐刘*丙家去。当天下午4时许,邢*带领李*、陈*还有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手持砍刀来到了刘*丙家找刘*,其看到砍刀就往外推陈*,邢*等人没有看到刘*,就到大门外边去了。过了一会,刘*来到刘*丙家,其与刘*丙劝说刘*放弃承包土地,后李*也进来劝说刘*放弃承包土地,刘*没敢再说什么;(10)、证人刘*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邢*给其打电话要求其劝说刘*别再承包村里的土地了,因其在村委会工作,邢*是村支书,属于工作关系,且刘*是其亲叔伯弟弟,其怕他招惹邢*后对自身安全不利,于是就劝说刘*放弃承包土地,但刘*不肯。当天下午4时许,邢*带领李*和两名外村的男子手持砍刀来到其家中找刘*,其看到砍刀就往外推李*,邢*等人没有看到刘*,就到大门外边去了。过了一会儿,刘*来到其家中,其怕邢*闹事,赶紧把邢*推到东屋,把刘*推到北屋,并劝说刘*放弃承包土地,后李*也进来劝说刘*别再承包村里土地,刘*当时也没敢说些什么。后*没有承包该土地;(11)、2014年2月17日道*委会与张*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12)、谅解书、询问笔录,证实刘*对邢*予以谅解,同时请求法院对邢*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2013年6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邢*以蠡*公司员工王*甲违规调取了王*某的客户信息为由,采用投诉、找移动公司领导、堵大门等方式,以要求移动公司将王*甲开除相要挟,敲诈勒索王*甲20万元未遂。

另查明,被告人邢*已取得王*甲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邢*供述2012年11月份左右,蠡*公司工作人员王*甲违规查询了其朋友王*某的手机通话记录,为此其到蠡*公司投诉王*甲,要求对王*甲做出处理,后移动公司对王*甲作出了处罚决定,并给了其一部三星手机,算解决了此事。2013年6月份左右,其车胎被扎怀疑是王*甲所为,另外其与王*甲曾在电话里互骂于是其对王*甲怀恨在心,想报复他,其通过投诉和找移动公司领导、堵大门的方式,想让移动公司开除王*甲,如果有人出面协调此事,就趁机给王*甲要钱。后王*甲通过董*、黄*、楚某某、张*、孟*等人找其调解此事,其对这些中间人讲让王*甲给其40万元就不再追究。其当庭供述因其对移动公司对王*甲的处分不满意,于是才继续投诉移动公司,其要求移动公司开除王*甲,后张*、董*某、黄*等人调解此事时说用钱平息此事,但其不同意,其没有向王*甲要过钱,只是说过要求王*甲赔偿其一辆新车,新车大概价值20万元;(2)、被害人王*甲陈述2012年11月份其违规查询了王*某的手机号码、客户资料,后被邢*投诉,为此移动公司对其做出处罚,该公司又给了邢*一部手机才解决了此事。2013年6月底邢*又为此事去省、市、县公司投诉自己,并开车把移动公司大门堵了,要求该公司将其开除,其委托董*去调解,邢*称要想平息此事需要其给他50万元,经董*做工作邢*向其要20万元,董*不再调解。后其又委托黄*去调解此事,邢*还是要20万才肯罢休,之后其又找到孟*,邢*称要50万元,但看在孟*面上能少要3、5万元,在2013年春天,黄*、张*、楚某某曾一起调解此事,邢*称最少要30万元,因调解不成王*甲报警的过程;(3)、证人董*证言证实王*甲因违规调取客户资料,邢*总是投诉王*甲,移动公司对王*甲作出处罚后,邢*还不罢休,要求该公司开除王*甲,并开车堵了移动公司大门,经其调解,邢*称要想平息此事,需要王*甲给他钱,但具体数额其记不清了;(4)、证人孟*证言证实2013年夏季的一天,王*甲给其打电话称:因王*甲违规查了一个女客户的资料,邢*要求移动公司开除王*甲,还要求王*甲赔偿邢*钱,为此要求其帮忙调解。经其做工作邢*要王*甲给其50万元才肯罢休,最多少要3、5万元,后此事没有调解成功的过程;(5)、证人楚某某证言证实因王*甲违规查询一个手机号的客户资料,邢*到省、市、县移动公司投诉王*甲,后移动公司处罚了王*甲,邢*并不满意,要求移动公司开除王*甲,为此王*甲委托黄*、张*等人调解此事,其与黄*、张*叫邢*到蠡县东环“味之源”饭店调解此事,邢*称要王*甲给其30万元才肯罢休,后此事没有调解成功;(6)、证人张*、黄*证言证实调解过程及邢*索要钱数与楚某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7)、中国移动*司蠡县分公司文件、关于蠡县客户邢*投诉问题的情况说明证实移动公司对王*甲做出全县通报批评,并待岗三个月的处罚;(8)、谅解书、询问笔录证实王*甲对邢*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时要求法院对邢*从轻、减轻处罚。

三、2013年春天以来,邢*多次以威胁、恐吓手段阻扰王*乙在蠡县销售涤锦复合丝。

另查明,邢*已取得被害人王*乙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邢*供述2013年春其看到王*乙销售涤锦复合丝(俗称纱线)很挣钱,就想威胁王*乙退出在道西村一带的经营,垄断这一带的销售市场。一天上午,其让李*驾车载其截住王*乙送货的车辆,并威胁王*乙不能在这一带继续销售,王*乙没有再将货送至该村。后发现王*乙将货送至蠡县东环,用纱户自己将货拉回,其多次给王*乙打电话不许王*乙再来蠡县送货,否则将要砸送货的车辆。过了一段时间,王*乙又给道西村赵*送去了一车货,其再次威胁王*乙。因各用纱户认可王*乙销售的纱线,其自己的纱线不好卖,于是想通过入股的方式挣王*乙的钱,但因其没有出资,入股的事也没有谈成。其曾强行拉走过王*乙给赵*送的一部分纱线,转卖给其它毛巾厂并想自己占有货款,结果该毛巾厂还是把货款给了王*乙,于是其找到王*乙要求王*乙每个月给其4万元,就不干涉王*乙的生意了,但是王*乙没有给过钱。在庭审过程中其辩称没有截过王*乙,也没吓唬过他,没说过入股的事,也没有说过每月向王*乙要钱,没有强行拉走过王*乙的纱线;(2)、被害人王*乙陈述其自2011年开始代理销售“旭日”牌涤锦复合丝,在高阳县和蠡县的道西村、南高晃村一带销售,并打开了市场,销路,邢*得知后从2013年开始采用强行拦截运货的车辆等方式阻扰干预其销售活动,欲垄断蠡县道西村、南高晃一带的销售市场。第一次邢*伙同三四个人截住其送货的车辆,并威胁其以后不准再来销售纱线,之后其怕出事与用纱户联系好将货送至蠡县东环,再由用纱户自己将货拉回,此情况还是被邢*知道了,邢*多次给其打电话威胁其不准再来卖纱线,否则将要砸其送货的车辆,其只好让用纱户去高阳县接货。过了一段时间,道西村赵*急需使用纱线且没有拉货的车,其只好将货偷偷送到道西村,结果还是被邢*知道了,其再次被邢*威胁。后邢*要求入股,但并不出资。后其送到道西村一车货,邢*要求用纱户将货款给他,但用纱户还是将货款给了自己,为此再次被邢*威胁。后来邢*要求其每个月给他四万块钱,就不插手其生意了,但其没给过邢*钱;(3)、证人陈*证言证实2013年的一天,邢*给其打电话称要在道西村一带销售纱线,并且让王*乙退出在这一带销售纱线的经营活动,其将此情况告诉王*乙,后约王*乙与邢*见面,王*乙提出:“不让邢*掺和卖纱的事,实在不行给邢*些钱,让他别再为难自己”,邢*不同意。后听王*乙说邢*要以他40万元不好销售质量不好的纱线入股,并占王*乙一半的股份,王*乙称已投资了一百多万元,认为邢*是在欺负他,后来的情况陈*就不知道了。但其认为如果王*乙不让邢*占一半的股份,以邢*的脾气肯定不干,得找王*乙的事。后来其见用纱户亲自去高阳县王*乙处购买纱线,感觉邢*肯定找王*乙麻烦了;(4)、证人李*证言证实王*乙在道西村一带销售纱线,邢*想和王*乙合伙做纱线生意,后听邢*说王*乙不让他入股。邢*对此事挺生气。2013年的一天其驾车载邢*拦截过王*乙送货的车辆,邢*威胁王*乙不准其到道西村一带来卖纱线。过了段时间,邢*让其去看看是谁又把纱线拉到了道西村,其找到送货车辆发现货是王*乙送来的,其将此情况告知邢*,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另证实其没有对王*乙及其货车司机实施过威胁恐吓的行为;(5)、证人魏*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的一天,王*乙称邢*不让其再去道西村销售纱线,双方要协调此事,魏*陪同王*乙找到邢*,邢*要求王*乙停止销售纱线,否则要求每个月给三、四万元钱。另证实邢*还给王*乙打过威胁电话说如果再看见王*乙送纱线的车,就把车砸了之类的话;(6)、证人孙*证言证实其曾陪同王*乙在蠡县卖过纱线。有一次车行至蠡县南庄镇的一条水泥公路时,被一辆黑色吉普车拦了下来,王*乙就给那辆车上的男子说好话,后王*乙说拦截其车辆的人叫邢*,他总是找王*乙的麻烦,并威胁王*乙不让其在蠡县范围内卖纱线了;(7)、证人赵*证言证实其经营的毛巾厂在2012年开始使用王*乙销售的纱线,每次都是王*乙直接把纱线送到毛巾厂里。2013年春天的一天,其又向王*乙打电话要求购买纱线,王*乙称邢*总是威胁他,不敢直接将货送到毛巾厂里,要求其在蠡县县城接货,之后王*乙没有再将纱线拉到过南庄镇。有几次毛巾厂着急用纱线且没有车去接货,其要求王*乙将货送到其毛巾厂内,王*乙总是表现的很为难,王*乙偷偷的给其送过一两次纱线,有一次王*乙又偷着把纱线送至其毛巾厂门口,还没来得及卸货,邢*开车带领白*等人过来强行把纱线装到他们车上拉走了。其认为邢*强行拉走纱线就是不想让王*乙在这一带销售了。后来其听说邢*想入王*乙的干股,王*乙一个月给邢*一些钱,但具体给多少钱、有没有商量好就不清楚了。另证实邢*强行拉走的纱线的货款王*乙要了;(8)、证人邱*证言证实其经营的毛巾厂所使用的纱线是在王*乙处购买的,附近很多织毛巾的都用王*乙的纱线,开始王*乙总是将纱线送到毛巾厂门口,后来王*乙就不再往道西村送纱线了,具体发生了什么其不清楚。后来其毛巾厂要用纱线就联系大某,要他把纱线送到南庄集市上。有一次王*乙送来纱线其去接货时李*询问此纱线是否是王*乙送来的,李*将此情况告诉邢*并对其说不要再使用王*乙的纱线了;(9)、证人白*证言证实其经营的毛巾厂使用的是王*乙销售的纱线,后邢*也拉来纱线,非要卖给自己。有一次邢*给其打电话,要其去村北拉纱线,其来到赵*的毛巾厂,赵*称纱线是王*乙给他送来的,其给王*乙打电话询问此事,王*乙确认纱线是给赵*的,但邢*说:“这货是我的,我和王*乙一块做买卖呢”,并强行向其车上装货,因其毛巾厂着急用纱线就拉走了,后来其听说这里面就没有邢*的事,其给王*乙打电话问到底是怎么回事,王*乙说邢*想入股但没入成,邢*强行把王*乙给赵*的纱线卖给自己还要收货款,其得知此情况后将货款直接给了王*乙;(10)、谅解书、询问笔录,证实王*乙对邢*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期间,邢*二次挪用道西村集体款20000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后归还道西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邢*供述刘某某是村里的会计,村里的钱让财政所保管一小部分,大部分由刘某某保管,其支过村里两万元钱并打了欠条,钱为村里办事花了,具体怎么花的其记不清了;(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任道西村会计,负责村里的账目,邢*称有事要花钱借过村里的资金,并打了欠条,其没问邢*的借款是怎么花的;(3)2012年7月18日、2013年2月3日邢*支款共两万元所打欠条;(4)、道西村收条,证实2015年4月10日邢*家属将两万元现金偿还道西村。

公诉机关另提交下列证据(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陈*,无前科;李*,无前科。邢*,无前科;(2)、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陈*、李*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邢*以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邢*利用其担任道*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20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犯罪中被告人邢*在公安机关供述、陈*、李*供述、刘*丁陈述、刘*、刘*丙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刘*丁在道西村承包了120亩左右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欲继续承包,其有能力支付30万元承包费,且有优先承包的权利,被告人邢*为使他人顺利承包该土地,纠集陈*、李*等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刘*丁放弃继续承包该土地,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邢*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邢*不构成强迫罪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李*在本起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对二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第二起犯罪中被告人邢*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被害人王*甲陈述、证人董*、孟*、楚某某、张*、黄*证言能够证实邢*以要求移动公司将王*甲开除相要挟,向王*甲索要钱财,王*甲未给予邢*该钱款后报警的犯罪事实。邢*供述中提到其向王*甲索要的钱财为40万元,王*甲称邢*向其索要的钱财为50万元,经调解降至20万元,而孟*等证人证实邢*向王*甲索要的钱财为50万、30万元不等,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起犯罪数额认定为20万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认可。被告人邢*之犯罪行为未得逞,系未遂,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称本起犯罪中邢*有未遂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起诉书指控第三起犯罪中,被告人邢*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王*乙陈述、证人陈*、李*、魏*、孙*、赵*、邱*、白*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邢*为垄断道西村附近的涤锦复合丝销售市场,多次以威胁手段强迫王*乙退出该项经营,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邢*及其辩护人辩称邢*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起诉书指控第一至三起犯罪中,邢*均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第四起犯罪中邢*及其辩护人辩称邢*所挪用的款项没有归个人使用,而是为村里办事花费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该款项现已归还道西村,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邢*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邢*一人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陈*、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此二被告人判处缓刑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邢*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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