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毛*等强迫交易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毛*、王*、孟*、段*、王*甲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4)冀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毛*及其辩护人刘*、裴**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2013年9月底,被告人胡*经人介绍与在冀州市经营砂石料场的被告人毛*认识,两人合伙往邯黄铁路送砂石料,期间因被告人段*甲也往邯黄铁路送料,胡*为垄断邯黄铁路的送料权,采用占料场、拦截送料货车等威胁手段在邯黄铁路阻挠段*甲送料。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乙经人介绍与被告人胡*认识并入伙,胡*找到被告人毛*,三被告人商议采用拦截、恐吓往冀州市送料的货车的方式把车统起来,然后好抬高砂石料的价格获利,并且三人进行了分工,由被告人胡*、王*乙负责拦截送料的货车、向货车发放名片,被告人毛*负责料场。因当时被告人段*甲联系的送料货车比较多,三被告人便商议只有拉段入伙才能更好的控制冀州市砂石料市场。期间被告人胡*、王*乙带领雇佣的被告人王*甲在冀州市西环路南头拦截段*甲的送料货车;被告人胡*安排雇佣的被告人王*甲及张*、孙*、孙成立在冀州市解村106国道冀州收费站附近拦截过往的送料大车,通过给大车司机发名片、留联系电话等方式恐吓大车司机送料必须经过允许才行,已达到控制送料大车的目的。

2013年10月底,被告人胡*、毛*、王*乙利用冀州市公安局北漳淮乡派出所处理胡*抢段*甲货车拿砍刀恐吓段*甲一事之机,拉段*甲入伙,段在自己的货车多次被截且多次遭到被告人胡*的恐吓致使自己的生意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同意入伙。在段入伙几天后,被告人孟*经高*介绍与被告人胡*、毛*、王*乙、段*甲等人认识并入伙。期间上述被告人商议搭伙干,采用拦截、恐吓往冀州送料货车的方式把车统起来,然后抬高砂石料的价格。后又商议在收费站、高速路口截车,恐吓司机为他们送料,借机囤积砂石料。另外采用对用料的工地少送料、不送料,迫使搅拌站、铁路、高速用料涨价,以此来从中获取暴利。

期间被告人胡*、王*、段*甲带领雇佣的被告人王*及张*(另案处理)、孙*(另案处理)等人在大广高速枣强高速口拦截过往送砂石料的货车威胁司机给他们送料;在被告人孟*的提议下,被告人胡*、王*及被告人孟*带来的张*去了清河高速口拦截过往的送砂石料的货车;被告人胡*、王*带领被告人王*及孙*、张*在恒基搅拌站门口拦截被害人霍*甲、霍*乙给恒基送砂石料的车并威胁二人不给他们送料就砸车;被告人胡*、王*带领雇佣的孙成*、段*乙在鑫泰搅拌站、解村收费站南面拦截被害人殷*乙送料的货车;被告人胡*、王*、孟*带领雇佣的被告人王*在被害人程*的料场拦截给程*的货车。通过上述拦截威胁的手段,致使外地货车不敢再来冀州送料,使冀州鑫泰搅拌站因缺料停产半天,冀*、鑫泰搅拌站及铁路、高速工地因缺料无法正常生产,被迫涨价收料,造成冀州的砂石料价格在短期内迅速上涨,冀州的砂石料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在被告人孟*入伙三、四天后,因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被告人段*甲退出,后过了几天被告人王*退出。综上被告人胡*涉案9次,被告人毛*涉案9次,王*参与截车7次、孟*参与截车1次,段*甲参与截车1次,王*参与截车6次。从2013年9月底至11月中旬,被告人胡*获利24000元、毛*获利25000元、王*获利26000元、孟*获利8000元、段*甲获利5600元、王*获利2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段*甲于2013年11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毛*、王*、孟*、段*、王*的供述、被害人程*、刘*乙、殷*的陈述、证人高*甲、殷*甲、郭*、赵*、刘*甲、张*、段*、陈*、赵*、徐*、韩*、霍*甲、霍*乙、曹*、高*乙、高*丙的证言及冀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冀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冀州市公安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补充侦查报告书一份、冀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作案车辆工具照片、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02)蟊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深州监狱释放证明书、冀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等证据所证实。

原判认定被告人胡*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八千元;被告人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被告人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已缴纳);被告人段*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二百元(已缴纳);被告人王*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二百元;被告人胡*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元,被告人毛*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王*乙违法所得二万六千元,被告人孟*违法所得八千元,被告人段*甲违法所得五千六百元,被告人王*甲违法所得二千一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胡*、毛*上诉称“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毛*、原审被告人王*、孟*、段*甲相互勾结,雇佣原审被告人王*等人,拦截运输砂石料的车辆,以打人、砸车等语言对运输砂石料的司机进行威胁,强迫运输砂石料的司机与其进行交易,从而获取更多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胡*供:2013年9月份,经过赵*的介绍,王*乙和他的儿子王*甲也加入了,后来我、毛*、王*乙三个就在毛*的料场商量着一起合伙送砂石料,挣的钱平分。为了多赚钱,我们就商量着把给其他人送料的大车用砸车打人的方式威胁大车司机,逼迫他们为我们送料,不听的话就把他们都赶跑,剩下我们一家就能挣着钱了。之后,我们就在解村收费站、枣*、清河高速口截车,以砸车、打人的方式威胁大车司机给我们送料。我和毛*、王*乙获利都是3万左右。别人分多少我不清楚。我分了30000元左右,和毛*、大辉差不多。

2、王*乙供:大约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我通过赵*认识了大*(胡*),我让他给我找个送料的地方,大*就领着我去了解村毛*的料场,说是我们三个合伙干往铁路上送料。我就同意了。我说咱们得把价格统一起来,想办法把车弄过来,不让他们给别人拉,就好办了。过了两天,在毛*的料场,我和毛*、大*说,只要把拉料的车在收费站这儿截住,让他们给我们拉,不给别人拉,并且在枣强和清河高速口截住车,让他们给只给我们拉,这样就能把来冀州的车们统起来了。干了没几天,段*甲入伙时,大*说他带人和我去路上截车,就能把车统起来,就好干了,我和毛*、段*甲就都同意了。商量时就是说以打人、砸车吓唬外地司机给我们送料。毛*没有参与过截车。我分了30000元左右,和毛*、大*差不多,别人分多少我不清楚。

3、毛*供:我自2006年左右开始在冀州市解村附近经营砂石料。2013年9月,通过龚*认识胡*,开始打伙。过了几天,大*(胡*)介绍认识了王*。当天,我和大*、王*三人在我家中一起商量怎么合伙的事情,当时我们说往冀州铁路、高速、搅拌站送石子的价格,知道铁路和高速的价格高,搅拌站的价格低,王*就提出来说把价格统一起来,想办法把送石子的车都不给别人送,都给我们拉就好办了。过了两天,我们三个就商量只要是拉石子的车在收费站这截住,让他们都给我们拉,再把段*甲*过来,这样一来,冀州的车我们就能统起来。当时大*说他手底下有人,咱们吓唬车上,让他们给我们拉料。我没有参与过截车。我分了25000元左右。

4、孟*供:我来冀州找到高*丙认识了冀州收砂石料叫大*的,他们是四个人合伙,后来知道他们四个是大*、毛*、王*、还有一个姓段的,大*说咱们以后一起供应冀州的砂石料,赚了钱咱们五个人平分。我当时觉得往冀州送砂石料可能必须经过他们,他们四个应该把冀州的砂石料都统起来了。王*说去清河高速路口截车去,因为他们比我的车多,我也没说话的地位,就默许了。我分了8000元钱,有4000元说是给高*丙的,我给高*丙,他没要。

5、段*甲供:我的货车往铁路上送石料的时候,为送料,大*我们打架了,后来漳淮派出所处理的我们打架的事情,从派出所出来,毛*找到我,在车上对我说,让入他们的伙,并说,你要是不入伙,光给你捣乱,你也干不成。并把我喊到了他的料场里,在场的有王*、大*、毛*,毛*说他们几个合伙干着哩,你加入后,咱们价格就统一了,也不捣乱了,谁给的价格高就给谁送料。后来就一起商量着每人入些股,让我拿3万元,别人拿多少我不清楚。因为他们老给我捣乱,还要打我,截我的货车,逼得我没法干,我被迫无奈,只好加入了他们。他们之所以让我入伙,是因为在冀州送料的车,就是我和王*车多,我入伙后,他们就把市场垄断了,价格他们就能控制了。当时商量入伙时,大*说他和王*去公路上拦截来冀州送砂石料的车,吓唬司机,往冀州送料必须经过我们。给他们发名片,留下车上的电话,让他们给我们拉,或不敢来,这样,我们就能控制来冀州的货车了,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了。我合伙期间挣了5600元,其他人分了多少不清楚。

6、王*甲供:我父亲王*乙在衡水这边经营沙石料大约有两年了。今年10月初,他给我打电话说生意挺忙,叫我从老家过来帮忙。我跟着大*、我父亲在收费站、公路上、搅拌站、高速口、料场等地拦截、恐吓司机砸车、打人,好让他们给我们送料。大*让我们截车给我们拉料,不给别人拉料,把往冀州送料的车都统起来。

7、程某证:我在冀州市北漳淮乡解村经营一家沙石料厂。在经营沙石料厂期间,二*叫他的小弟来我的料场闹事,阻止我收料和送料。大辉和王*乙劳人到我料场阻拦大车给我送料,并威胁大车司机,敢送料就砸车、打人,弄的我料场经营困难。

8、刘*乙证:我是冀州*拌站的法人。前两个月,有两个叫大*、王*的人,自称是跟着二辉混的,经常来我厂子附近阻拦送料的大车给我送料,并威胁大车司机说,要是给我送料,就砸他们的车,打他们的人,吓得外地大车司机都不敢来我们厂子送料。9月中旬,因为治理环境,石家庄这边封山,我们从山东进料,用为扣吨、涨价、料送不够,逼着我们厂子必须进他们的料。因为大*、王*这伙人拦截货车,造成冀州缺料,并控制沙石料市场价格造成的。

9、殷*乙证:我在冀州市经营一个建材门市。大约20多天前的一天,我跟冀州*拌站联系好,给他们送两车料,我当时没去,一会司机打电话说,有两个人拦着车不让卸,我就开车过去,问为什么不叫卸,他们说这是给他们拉的料,我没理他们,就叫车去过磅卸料了。其中一个男子说我别走,并打了一个电话,一会,大*、王*乙带着7、8个人过来,他们下车后,威胁我说,这是二*的地盘,你不能在这卸料,你要在这卸车就砸你的车、砍你的人,把送料的车赶走了。过了几天,在解村收费站南侧,司机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姓王的截着不叫绐我送,叫我过去。我到见车被王*乙他们截着停在收费站南边,他们叫把车上的料卸在收费站南边的一个料场内。我问司机给谁送的料,司机说是给我送的,我说那你跟我卸去,司机说王*乙威胁司机,说给我卸他就砸车、打人,我说他不敢,有公安局呢,他们怕我报警才,让我把车领了回来。

10、殷*甲证:我在冀州市恒基搅拌站负责原材料供应。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有辆元氏的外地大车来给我们厂子送料,在大车还没进门时,从106国道上过来一辆红色普桑轿车,从车上下来三个男子,我见其中有一个是王*乙的儿子,其他两人不认识。王*乙的儿子时大车司机说,谁叫你来送料的,你要敢在这卸料,就等着被砸车挨打吧,随后一个人把大车司机拽一边说了些什么,一会,大车司机告诉我们说不卸了,要拉着料回去,我们老板刘*乙就报警了,这三名男子就跑了。后来大辉和王*乙过来,要强行把车带走,我们不同意,僵持了一会,他们就走了。他们想把冀州的原料市场霸占起来,今年原料上涨了不少。

11、郭*:我是冀州*拌站的老板。今年9、10月份,大*和王*乙多次阻拦并用砍刀威胁我厂子负责进料的人为厂子进料。我叫段某甲负责给我们厂子进料,我厂子给他发工资。过了一段时间,段某甲给我打过几次电话,说他不敢给厂子进料了,大*和王*乙经常阻拦他帮我进料,并威胁他。他们就是想霸占冀州砂石料市场,控制市场,价格由他们说了算。他们威胁大车司机必须给他们拉料,不同意就砸车打人,很多大车被逼的没办法,不得不给他们拉料。我被逼的用他们的料。

12、赵*甲证:王*乙是找过我,说让我给他找个送料的工地,我知道大*给铁路上送着料,给了他大*的电话。后来他们就电话自己联系的,具体他们后来怎么送的料,我就不清楚了。我也没再问过他们送料的事。

13、刘*甲证:我在冀州市毛*的料场开铲车。2013年8月左右,石家庄整治理大气污染和冀码路修路,砂石料过不来,砂石料当时紧张。毛*没有屯积砂石料。

14、张*:因为大*他们截段某甲的车,不叫他的车给鑫泰送料,段某甲被他们逼的没办法,不得不跟他们合伙。我跟大*,东北的老*他们到枣强高速路口截过一次,有我和王*的儿子、大*,当时王*对大车司机说你这车料必须卸给他,不卸给他就砸的车,不让离开冀州。那天在恒基搅拌站王*、王*的儿子、大*吓唬了大车司机,没打砸大车。

15、段*乙证:我跟着段*甲到枣强高速口去截车了。大约两个月前,晚上我正在鑫泰守着,段*甲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去枣强高速路口,我去后看到段*甲、大*、王*乙他们在那截拉料的车,其看到这个情况挺害怕,怕出事了被公安局抓起来,其就给段*甲说我去鑫泰搅拌站守着去了,段*甲叫我走了。

16、赵*乙证:我是冀州*一分部2号站站长。以前送料的有好几伙,后来就大*他们一伙了。大*他们那一伙有王*、小毛、老*。我听说他们把别人吞并了。扣吨的时候,大*和老*都找过我,因为这伙人挺横,我也不愿招惹他们,就少扣他们点,都过去就算了。最近不知什么原因,老是缺料,价格有些飙升,涨到了88元左右。我们为了保障正常生产,只好价格涨了也得进料。我们对质量要求高,价格比市场一般高些。涨价原因一方面市场价也涨了些钱,另一方面和大*他仿扰乱着市场有关系。

17、徐*;我是冀*搅拌站老板。因为送沙石料没有人和我找荏。我认识毛*,他给我们送沙子、石子。今年9月中旬,石家庄因为治理环境,不开山了,今年9月底的时候,料场的料很紧张,老是不够用。我让毛*给我们送石子,当时的价格在65元左右,后来没料我给毛*联系时,他说缺料得涨价,为了保障正常生产,我答应了,一个多月时间最高涨到85元。不知道什么原因,给外地车联系他们都不来冀州送料。我的供应商不是一家,他是我家其中一家,我其他供应商也是这样子的。因为赞皇那边也在涨,后来就不再供货了,就算有供货的,比山东的还要高。赞皇县过不来货,就算过来也要很高的价格,因为河北省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大。因为货源不充足,赞皇限制开山了。我们公司没因为货源不足停产过,影响过正常生产。

18、霍*、霍*、曹*、高*乙证实:往冀州市运输砂石料时,被胡*、王*等人拦截,并威胁不给他们送料就小心挨打、砸车。

19、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02)蠡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深州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乙2002年9月26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被河北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1月9日刑满释放。

20、冀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段*甲于2013年11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

21、论志锋证:2013年8月份左右因为河北治理空气污染,石家庄封山,石子进不来,所以涨价了。再有就是修路,石子涨价。我在毛*的砂厂开翻斗车,往工地送料,砂厂当时没存料。

22、任某证:2013年10月份,我给邢*高速送料,我是垫资方,毛*给我送料。开始时是七十多,后来就八十多了,山东的跟毛*的价格差不多。

23、秦某证:2013牟年,河北省石家庄、元氏、赞皇、邢台等原材产整治理大气污染封山,造成原材料进料困难。

24、程*、郭*(鑫*业主)谅解书证:对毛某拦截其二人送料车辆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毛*、原审被告人王*、孟*、段*甲为牟取利益,雇佣原审被告人王*等人,多次以拦截运输车辆的方式,并以打人、砸车等语言对运输砂石料的司机进行威胁,强迫司机进行砂石料交易,非法获利907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予刑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毛*所诉“原判量刑重”之理由,经查,原判认定各被告人借机囤积砂石料无相关证据证实。认定各被告人采用对用料的工地少送料、不送料,迫使搅拌站、铁路、高速用料涨价,以此来从中获取暴利,及造成冀坤、鑫泰搅拌站及铁路、高速工地因缺料无法正常生产,被迫涨价收料,造成冀州的砂石料价格在短期内迅速上涨,冀州的砂石料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的事实,经查,证人刘*、赵*、徐*、任*、论志锋、徐*的证言及庭审提供的证人秦*、刘*甲的书证均证实,在此期间,因环境治理,石家庄地区封矿,原料供应相对紧张,市场价格相对上涨,据此,认定冀州的砂石料价格在短期内迅速上涨的原因是各被告人的行为所致,证据不足。胡*、毛*上诉所称“原判量刑重”之理由,经查,上诉人胡*为垄断邯黄铁路送料权,使用暴力行为,阻挠他人送料,在与他人共用犯罪中,多次参与拦截运输货车、威胁货车司机、阻拦运输货车为他人送料,应予从重处罚,但其能够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据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量刑偏重,应予纠正;上诉人毛*虽未直接参与拦截运输货车,但其参与协商并明知其他原审被告人采用威胁手段拦截运输货车,属共犯。其能够认罪,相对与参与协商并直接参与采用威胁手段拦截运输货车的胡*、王*相比,情节较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庭审中,毛*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拦载过车辆的被害人程*、郭*对毛*表示谅解的谅解书,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量刑偏重,应予纠正。原审王*曾因其它犯罪和本罪被判处过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他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判定性准确,对其他原审被告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冀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的第三、四、五、六、七项,即被告人王*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被告人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已缴纳);被告人段*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二百元(已缴纳);被告人王*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二百元;被告人胡*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元,被告人毛*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王*乙违法所得二万六千元,被告人孟*违法所得八千元,被告人段*甲违法所得五千六百元,被告人王*甲违法所得二千一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撤销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冀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即被告人胡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八千元;被告人毛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扣除先期羁押的四十三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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