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甲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翟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张*、崔大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甲雇佣李*(已判决)与王*、阴*(具体身份不详)等人,在高碑*寓小区通过对该小区业主自己联系雇佣的搬运工人进行言语威胁并强行轰走、在小区拦截其他工人进入、在社会上散播其垄断该小区装修材料搬运的消息等手段,以达到该小区住户只能接受他们服务的目的,谋取非法利益。其中:

1、2013年8月份,高碑*寓小区7号楼3单元1102室业主田*乙被迫接受该团伙搬运队的服务,并被收取搬运费2000元;

2、2013年9月份,高碑*寓小区9号楼4单元3104室业主韩*被迫接受该团伙搬运队的服务,并被收取搬运费2000元;

3、2013年10月份,高碑*寓小区7号楼1单元1101室业主魏*被迫接受该团伙搬运队的服务,并被收取搬运费1800元;

4、2013年10月份,高碑*寓小区9号楼3单元1604室业主高*被迫接受该团伙搬运队的服务,并称搬运费每平米20元,后由于高*报警未得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的供述,被害人韩*、田*、高*、魏*等人的陈述,证人王*乙、田*、李*、郭*、录德成、王*丙、刘*、黄*、李*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李*被判处刑罚的(2014)高刑初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雇佣他人,为获取利润,以威胁、散播消息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搬运队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后,被告人王*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量刑时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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