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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为了购买雄县大营镇“某某网吧”,在该网吧负责人明确告知不转让后,杜某某到该网吧内驱赶正在上网的人,威胁网吧负责人,网吧不卖给我,你们也别开,并用刀将网吧负责人贾某某脖子划伤,最后迫于无奈将网吧转给杜某某。经鉴定,贾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提交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杜某某具有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法定刑期内从轻处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欲购买由贾某某、陶*、于*、王*共同经营的位于雄县大营镇“某某网吧”,被拒绝后,杜某某到该网吧内驱赶正在上网的人员,威胁网吧负责人,并用刀将贾某某脖子划伤,最后迫于无奈将该网吧转让给杜某某。经鉴定,贾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受害人贾某某、陶*、于*、王*对被告人杜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贾某某陈述证实,和几个人在大营镇共同经营一家网吧,网吧生意一直不错,挺赚钱的。2014年5月16日晚上10点多,杜某某来到网吧,将网吧的监控关掉,将上网的人赶出去,并把网吧一扇玻璃门踹坏,之后他和网吧的另一合伙人王*到雄县世纪城对面好滋味饭店谈网吧的事,杜某某说网吧必须卖给他,不买谁也别开,并用刀将贾某某脖子划伤。过了一天,杜某某又来到网吧,把上网的人赶出去,用自己带来的链子锁将网吧门锁上。后经几个合伙人商量,如不卖给他我们也开不了了,过了几天和杜某某签了一份协议,将网吧以三十万元转给他,协议后次日杜某某开始经营了。我们这家网吧总价值在四十万左右,杜某某要求二十五万元转给他,我们不同意。

2、王*证言证实,来报案。5月16日晚10点,杜某某来正在营业的“某某网吧”将网吧的监控关掉,把正在上网的人赶出去,他与网吧老板之一贾某某说要收购我们的网吧,把网吧的玻璃门踹碎,之后杜某某约其到好滋味饭店说事,在饭店杜某某和其说网吧必须卖给他,不然谁也别开,后来贾某某来找其来要钥匙,杜某某和他说网吧必须卖给他,贾某某没有同意,他俩到饭店外边杜某某用刀子划伤了贾某某的脖子,过了一天,杜某某又来到网吧,把上网的人赶走,用他自己带来的链子锁将网吧的门锁上不让我们营业,后来我们没有办法就将网吧以三十万元转给他,网吧价值四十万。

3、陶*证言证实,自己和于*、王*、贾某某在大营镇开一家“某某网吧”,主要是贾某某在网吧经营管理。有一天贾某某和我们几个股东说有一个叫杜某某的要买我们的网吧,还和贾某某发生矛盾用刀划上了贾某某的脖子,我们怕杜某某还来闹事,就同意将网吧卖给了他。

4、于某证言证实,一天其正在北京晚上12点多了,杜某某打电话要买我们的网吧,当时感到很奇怪,告诉他不买,杜某某坚持要买,电话里骂街,过了一会,网吧另一个股东贾某某打电话说杜某某用刀把他的脖子划伤了,从北京回来,我们四个股东商量,觉得不买给他他还会来捣乱,以后也不好挣钱,网吧总投入四十万元左右,三十万元卖给了他。

5、梁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16日13点左右,在某某网吧门前见有很多人,听说是杜某某要盘下贾某某的某某网吧和贾某某打架,把网吧的门踹坏了,第二天在网吧上网听说头天晚上,杜某某用刀把小贾的脖子划伤了。

6、徐*证言证实,一天晚上10点多,正在网吧上网,杜某某来到网吧一拍桌子说,全部都下机都滚,杜某某和王*吵架说要盘网吧,王*说那几个老板都在县里,杜某某要去县里,并把网吧的玻璃门踹坏,王*就同意和他去县城,杜某某拉上我和金星上了车一起去县城,在好滋味饭店杜某某和王*说盘网吧的事。

7、周*证言证实,杜某某和其借款三十万元买网吧的事实。

8、辨认笔录证实,经贾某某辨认,指认杜某某就是强行购买其网吧的人。

9、网吧转让协议书证实,于*、陶*、王*、贾某某将位于大营镇大营村的某某网吧以30万元转让给杜某某的事实。

1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贾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11、杜某某供述供认,其某某网吧的转让事实,并供认其持刀将贾某某划伤的事实。

12、谅解书证实,网吧股东贾某某、陶*、王*、于某对被告人杜某某表示谅解的事实。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某某1988年3月16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他人正在经营的网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得到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致一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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