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李*甲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李*甲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为统一管理玉田县鸦鸿桥辖区内的申通、*通、圆通、天天、韵*公司,从中谋取利益,找到被告人李*甲(鸦*物流副经理)商议此事。被告人吴*、李*甲经过商议,以鸦*物流的名义找到玉田县申通快递负责人姜*、*通快递负责人张*、园通快递负责人张*、天天快递负责人王*、韵达快递负责人王*,并找到这些快递公司在鸦鸿桥辖区内的负责人,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这些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以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李*甲为谋取利益,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甲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为统一管理玉田县鸦鸿桥辖区内的申通、*通、圆通、天天、韵*公司,从中谋取利益,找到被告人李*甲(鸦*物流副经理)商议此事。被告人吴*、李*甲经过商议,以鸦*物流的名义找到玉田县申通快递负责人姜*、*通快递负责人张*、园通快递负责人张*、天天快递负责人王*、韵达快递负责人王*,并找到这些快递公司在鸦鸿桥辖区内的负责人,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这些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以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吴*、李*甲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姜*、王*、李*乙、张*、王*、张*、张*、张*陈述笔录;证人尹*、王*、王*、张*、王*、张*、刘*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合作经营协议书;中*信通话查询;河北省唐山市古治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李*甲为谋取利益,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李*甲犯强迫交易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