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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犯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退回无极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1月份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秦*伙同樊某某、孟某某、王*、陈某某等人在无极县张家营村张*的厂子里威胁王*、梁*及装车的工人不准王*、梁*等人参与锯末买卖,并强迫让王*已经装到车上的锯末卸下装到秦*等人指定的姚*的车上。

2、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伙同孟某某、位某某在马桥村拦截赵*拉锯末的三马子,并恐吓赵*不准其参与锯末买卖。

3、2011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秦*伙同樊某某、孟某某、王*、刘某某到无极县杨坊村何*家威胁何*,不准其参与锯末买卖。?

该检察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秦*强迫交易罪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秦*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秦*对被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份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秦*伙同樊某某、孟某某、王*、陈某某等人在无极县张家营村张*的厂子里威胁王*、梁*及装车的工人不准王*、梁*等人参与锯末买卖,并强迫让王*已经装到车上的锯末卸下装到秦*等人指定的姚*的车上。

2、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伙同孟某某、位某某在马桥村拦截赵*拉锯末的三马子,并恐吓赵*不准其参与锯末买卖。

3、2011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秦*伙同樊某某、孟某某、王*、刘某某到无极县杨坊村何*家威胁何*,不准其参与锯末买卖。?

2014年9月23日、2015年3月5日被告人秦*分别与何*、赵*、王*、梁*乙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秦*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1年11月的一天,李某某找到我说找几个人在无极县马桥村一带收锯末,我说干吧,我去找樊某某,他也同意。我和樊某某去找孟某某,我对孟某某说去马桥那一带收锯末你干不干,你要是干再找两个帮忙的,孟某某同意。我们在无极县楼下村租了民房,李某某记账,我、樊某某、孟某某去马桥村、营里一带厂子联系货源,我们从木门厂收购锯末每吨430元,我们找拉着锯末的人对他们说以后拉货(锯末)也别争抢了,你们从我们这拉货,我们保证货源,冯家庄的王*、梁*乙不同意,别人都同意。我让樊某某、二*去张家营一个厂子,让他们把王*的货倒到我们的车上,不让他们私自拉货,对王*说以后要从我们这拉货,王*口头上说行,但他背着我们去拉货,我们知道后不让他拉,把他的货倒到我们的车上了。马桥的某林、某命、某起、某林、彭家庄的某勇、姚家营村的姚某某、冯家庄的王*、梁*乙都是我们找的拉着锯末的人,对他们说不让他们乱拉货了,统一安排货源,让他们在我们这拉货,每吨给他们60块钱,把货拉到藁城四公村卖掉,我们再去藁城四公村收账。樊某某、孟某某每人半个股,我算一个半股,剩下的就是李某某的,二*还有几个我叫不上名字的小伙子挣工资,他们的工资是1500元。李某某负责记账,樊某某主要负责谈业务、孟某某负责转货,二*他们五六个人有的跟着孟某某,有的跟着樊某某,我们控制了一个月左右的锯末市场。

2、同案犯樊某某的供述:我和孟某某、王*、位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无极县楼下村租房住了一个月左右了,我们在这一带的门厂、木线厂买锯末,然后卖到藁城市四公村的板厂。从事买卖锯末的有我和孟某某、秦*、李*、王*、位某某、陈某某等十来个人,其中有三个装车的,只负责装车,其他人都去各个门厂找锯末,跟着装好的车过磅。在我们从这些门厂、木线厂买锯末前,这些门厂、木线厂的锯末有好多散户买着,我们开车到各村的门厂、木线厂找老板谈买锯末的事情,并把印着我和小*的电话的名片发给各个厂子,我们按各厂锯末的质量谈价钱,质量好的每吨420-450元,质量次的每吨100元-200元。我们还从马桥村、营里村找了几个人给我们拉锯末,我们给他们出运费,每吨40元-80元。现在马桥村、营里村、彭家庄村、前北焦村、马村等大多数门厂、木线厂的锯末都由我们买着。

2、同案犯孟某某的供述:2011年11月18日下午6点左右,无极南马村的秦*和小*找到我,让我和他们一起去无极县前北焦村、马桥村一带收锯末,然后卖到藁城市四公村,并说是想算股还是想挣工资,挣工资一个月四五千,算股让我再找个人干活,找的人由我负责开工资,我挣入股分红的钱,我当时觉得不错,同意入股了,晚上我找了位某某,让他过来干活,每个月给他三千块钱,他同意了。第二天,我和位某某、秦*、小*碰面后开始跟着他们干了。无极县马桥、前北焦一带有很多生产木门、木线的厂子,原来有人购买这些厂子的锯末,然后卖到藁城市四公村挣差价,我跟着秦*、小*先找到这些买锯末的人,威胁他们不让他们买了,如果再买就砸车,这样吓唬过几个人,记得有王*、梁*、赵*、何*,一般是小*说吓唬人的话,我们充人头。后我们再到这些木门厂、木线厂找老板谈,说以后把锯末卖给我们,已经和原来买锯末的人说好了,他们不买了,都由我们买。我们干之前,别人从厂子里买锯末450元一吨,我们开始干后,从厂子里买锯末每吨430元,因为都是我们买,价钱都统一了,这些木线厂、木门厂不卖给我们的话就没办法继续生产,现在无极县产锯末的厂子基本上都由我们来买。我们每天多的时候买七十吨左右,现在好多厂子生产量小了,每天买30吨左右,每吨纯利润110元左右,干了一个多月。从事买卖锯末的有我、秦*、小*、李*、高*、位某某、王*、刘某某、高*、陈某某,还有三个刚来的山西人,这三个人只管装锯末。我们分工是秦*管事,李*负责管账,小*负责业务,我带着其他几个人负责看锯末,哪个厂子满了我就通知拉锯末。

3、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2011年11月份,秦*找到我让和他一起做锯末生意,把无极县的木门厂、木线厂产的锯末都揽起来,让我拿一部分钱用作购买锯末的资金,并让我管着记账,分红按照十个股算,我占一个半股份,我同意了。过了几天,秦*打电话让我拿些钱去找他,我带了一万块钱找到他,当时还有几个不认识的男子,后来才知道这几个人是小*、孟某某、王*、位某某。秦*安排我负责账目和过磅,让小*、孟某某、位某某、王*跟着秦*去联系这些木线厂以及原来那些拉锯末的人,当时说了,去联系业务的时候,不能打架、砸车,如果原来拉锯末的这些人不同意,可以吓唬他们,让他们别拉了,可以雇佣他们的车给我们拉,让他们挣运费,之后,马桥村、营里村一带的买卖锯末的生意基本都让我们揽下了。从开始干到现在一个多月一共挣了约十万元左右,开销花了五万,和两个厂家签协议的时候每家付给了一万元定金,其他是流转资金,在小*那,一直没分过钱。

4、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2011年12月13日,我来到无极楼下村找陈某某,陈某某让我跟着小*和小位做锯末生意,每月给我1500元至2000元,小*说让自己的人从木线厂拉锯末,不能让其他人拉,在车的后备箱有两根铁管,一般情况下不必拿出来,把其他拉锯末的人吓唬跑就行,我们每天转木线厂。厂里锯末多了,小*打电话让自己的人来拉锯末,李某某结账。我和小*、小位平均每天收五六车,每车五吨。小*带着陈某某和三四个小伙子,在其他地方收锯末。我来无极半个月了,小*没给过我钱,在转几个木线厂期间,我们没碰到过其他人来收锯末。

5、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2011年11月初,小*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无极来看锯末生意,每个月给我2000元的工资。到了后,小*让我和位某某负责无极马桥村的锯末,小*让我俩开车转门厂,主要是看门厂里有没有锯末,有没有拉锯末的车,有了锯末或有别的拉锯末的车就给小*打电话。我们转了一个星期左右,碰上了别的拉锯末的车,江*就给小*打电话,小*过来后就拦住那辆车不让走,过了好几天,才让那辆车走的。后来又碰上过这辆车,我给小*打电话,小*说别管他了,现在给咱们拉锯末了。

6、同案犯王*的供述:2011年11月19日,孟某某让我跟着他收门窗下脚料,一天给我100元。第二天,他开车来接我,车上有小*、位某某他们三人,我们开车到马桥村后,秦*和李某某也开车过来,当晚我们在村子里转木门厂和木线厂,然后看有多少收锯末的车。过了二三天,我们把收锯末的汽车和三马车拦下,小*和小*对拉锯末的人说,你们别拉了,如愿意拉,可以给我们拉,每吨40元,要自己再拉,就砸了车。我们开着车在村里和厂里转,发现有偷着拉锯末的,不让他们走,吓唬他们,他们就不拉了。后去找木门厂和木线厂,对厂子老板说,我们收他的锯末,430元一吨,老板说别人450元一吨,不让我们收,后来没有别的收锯末的车了,就让我们收了。秦*是我们带头的,李某某是管钱的,他在磅房给老板钱,收卖了锯末后工人带回来的钱。小*、小*负责业务。现在,马桥村、楼下村、彭家庄、磁河店村、姚家营村、张家营、王家营、甄**、林*、前北焦村、藁城*木门厂和木线厂的锯末基本都是我们来收。

7、同案犯位某某的供述:小*说让我帮忙收锯末,一个月给我3000元,收锯末的有小*、小*,他们两个是收锯末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工作分配和联系货源、车辆事宜。开始小*、小*开车拉着我和王*在马桥村生产锯末的厂子看锯末,与老板谈价钱,谈好后就联系工人装车。过一段时间,我们就自己看货,并电话联系小*找人拉货。要是看到不是我们的车收锯末,就打电话告诉小*,小*过来后一块拦住车,吓唬他们,不让他们再拉了。我上班20多天,跟小*、小*他们拦过三四辆车,现在马桥、营里一带的锯末基本都是我们来收,但现在一分钱也没给我。

8、被害人王*的陈述:我有一辆货车,在张家营村的木线厂里拉了锯末后卖到藁城市四公村。最近有人威胁我说不让我拉了。2011年11月中旬一天上午,梁*乙接到一个男子电话说他们现在管着拉锯末的事,不让我们拉了,再拉就教训我们,并说在泽源木业厂门口找我们谈谈。我和梁*乙来到泽源木业厂门口,从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下来三个男的,其中一个叫小*的说别找不自在,我说我们还得干就开车走了。过了几天,我和梁*乙在新旺达木线厂拉了一车锯末,走到马桥村的东西公路时,这辆黑色现代越野车把我们拦住,车上下来三个年轻男子不让我们走了,我和他们说了很多好话才让走了,并说这是最后一次。第二次在张家营村张*的木线厂门口,小*带队开着四辆车二十多个小伙子拦住我们,把我们车上的锯末卸到他们的车上。第三次是被秦*开着一辆黑色越野车带着四五个小伙子拦住,警告我们说再拉就砸车。秦*已经向我们赔礼道歉,我们谅解了他的行为,出具了协议书和谅解书。

9、被害人梁*的陈述:2011年11月份上午,一个男的打电话让我到甄***的厂子找他,我叫上王*过去后,有个东北口音的男子说以后别干了,我说干了好几年了,他说现在别人都不让干了,他们已经垄断这个行业了,你以后别干就行了,说完就走了。过了两三天,我去无极张家营张*乙的鑫*线厂拉锯末,一个叫小*的给我打电话说不让我装,如果装就把车砸了,我当时没敢装。过了两天,我到张家营蒋军红的木线厂拉锯末,小*带着几个年轻的小伙子过来不让装,我也没敢惹他们就把车开出来了。又过了两天,我们在张家营村蒋军红的木线厂拉锯末,小*带着几个小伙子开着一辆没有牌照的黑色越野车过来,不让装车,我没有拉成。我和王*开着车拉着一车锯末路过无极县东庄化肥厂时,秦*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拦住我们,过了会儿小*和另外三个男的来了,他们不让我走,还说这是最后一次,再看见我们拉就砸我们车。这些人威胁我们不让我们拉锯末已经耽误一个月左右了,平时的话这一个月可以挣一万元左右。秦*已经向我们赔礼道歉,我们谅解了他的行为,出具了协议书和谅解书。

10、被害人何*的陈述:2011年12月19日下午4点左右,我家来了五个男的,其中有无极县南马村的秦*,其他四个我不认识,秦*说以后别拉锯末了,别人都不拉了,就剩你自己了,再拉就采取措施了,我说考虑一下。我们这好多拉锯末的都怕砸车,现在不自己拉了,给他们拉。我怕他们找我麻烦,所以来报案了。秦*已经向我们赔礼道歉,我们谅解了他的行为,出具了协议书和谅解书。

11、被害人赵*的陈述:我在马桥村一带拉锯末,2011年11月初的时候,有人开始吓唬我们拉锯末的人,想控制这个市场,我也被拦过两次,后来也不敢拉了,只能给他们拉。第一次是2011年11月初,我拉着一车锯末在我村村南公路走时,小*、小*和另外两个男的开一辆黑色普桑轿车拦住我,说不准再拉了,再拉就找我的麻烦,我给他说了些好话,才让我走了。第二次是过了十几天的一天上午,我拉着一车脏锯末送到营里村一个亲戚家烧地暖,到村东公路时,被小*和另外两个小伙子拦住,说不让你拉,你还拉,你想找麻烦,我说是脏锯末送到亲戚家,他说也不能拉,接着他把我拽到他们车上,我说了几句好话,才让我开车走了。小*他们从木线厂拉锯末每吨比我们便宜20元到30元,木门厂、木线厂都不愿意卖给他们,但他们拦我们的车,不让我们拉,这些厂子也没办法只能卖给他们。秦*已经向我们赔礼道歉,我们谅解了他的行为,出具了协议书和谅解书。

12、证人梁*的证言:2011年12月的一天,我和武*、武破虎在张家营村张*的厂子给梁*的车装锯末,突然来了三四辆车,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问给谁装锯末,我说是给梁*的车装,他们说以后不让给梁*装车了,否则就打我们,还说可以给他们装车,接着就走了。第二天梁*让我们把他车上的锯末装到了这些人的车上。

13、证人武*的证言: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我和我父亲武*、梁*甲在张家营村张*的厂子里给梁*乙的车装锯末,突然来了三、四辆车,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问给谁装锯末,梁*甲说给梁*乙装锯末,他们说不让给梁*乙装了,要是再装,就打我们,还说以后可以给他们装车,接着我们就走了。第二天梁*乙让我们把装在他车上的锯末又装到这些人的车上。

14、证人张*的证言:我开了一个木线厂,锯末都卖给王*和梁*乙。2011年11月的一天晚上,梁*乙开车到我的厂子装了一车锯末,等着第二天过秤送到藁城去。第二天上午8点多,有两个小伙子到厂子来找我,说以后厂里的锯末让他们拉,不让别人拉了。我问他们什么价格,他俩说每吨430元,我说别人每吨450元至500元,他俩说,统一都是这个价格,并给了我一张名片,说锯末满了,就打名片上的电话,让他们过来拉锯末。后来几天,四、五个小伙子开两辆车在我村各门厂、木线厂转悠,不让别人拉锯末了,只能让他们拉。

15、证人姚*的证言:我自2011年12月1日到2012年1月11日都在给小*他们装锯末。我给赵*当司机拉*已经有一年多了,以前都是从马桥村的木线厂、门厂拉*。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我把货车放在一个厂里装锯末,返回时,给我装车的几个工人说,刚才来了几个男的,说不让车走,还问车主是谁。我当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把锯末拉走了。过了两三天,有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说再有锯末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哪里拉就去哪里拉,我给赵*把这事说了,赵*让我以后听他们的,后来再拉*就是有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哪个厂子拉,我就过去,装好车后去过磅,过完磅后,有人给厂家结算,我把锯末拉到藁城市四公村卖掉后,再把卖的钱拿回来给厂家结算的这个人。

16、证人张*的证言:我是鑫旺达木业的负责人。我厂的锯末以前都是冯家庄的王*收走,2011年11月中旬,小*和小*不让他收了。2011年11月份中旬,我正在办公室,来了几个小伙子说要买我厂的锯末,不让我再卖给别人,我说有别人拉着呢,其中一个人对我说,不用我管了,他们已经和原来拉锯末的人谈好了,还给我一张名片,上面写着小*、小*的手机号。他们买我厂锯末的价格是每吨430元,原来每吨卖450元,厂里的锯末时间长了没地方放,别人也不来收,不得不卖给他们。

17、证人赵*的证言:最近我还拉着锯末,但是和以前不一样了。以前都是我直接从门厂、木线厂里拉锯末,每吨450元左右的价格给门厂、木线厂结账,然后我以600元左右的价格卖到藁城市四公村,从中挣差价。2011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一个叫小*的男子找到我,不让我拉锯末了,说他们要拉,雇我的车,每吨给我运费40元。

18、证人田*的证言:我家木线厂的锯末原来卖给我村的赵*和楼下村的杨*,现在卖给一个叫小*的人。2011年11月中旬的一天,小*对我说以后把厂里的锯末卖给他们,我说有人拉着呢。过了三四天,小*来找我说事,这时,赵*打电话说不拉我厂里的锯末了,他说惹不起这些人,后杨*说她也不拉了,我厂里的锯末堆满了,没法生产。后小*找我,我说要拉锯末就和我厂签合同,押金一万,他说行。小*买我厂锯末每吨430元,原来别人买是每吨450元,我厂里的锯末堆满了,没法继续生产,只能便宜卖给小*。

19、证人杨*的证言:2011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我表妹田*打电话让我到她的木线厂去,我去后,她说以后别来拉锯末了,有几个小伙子不让拉了,他们还留下了两个电话,我说凭什么不让拉,她说那些小伙子挺厉害,小心报复你。我怕那些人的报复,没有再拉过。

20、证人马从敏的证言:我厂的锯末原来卖给马桥村的赵*。2011年12月初的一天,有两个人来我家,他们说以后不让我们把锯末卖给别人了,我们没答应,过了几天,赵*说以后不拉我们厂子的锯末了,后我们厂子的锯末满了,这两个人就派人来拉。这两个人买锯末每吨430元,赵*买每吨450元,厂里的锯末满了必须清走,否则不能正常生产,没有办法,只能低价卖给这两个人。

21、证人乔*的证言:我们板厂的锯末原来卖给马桥村的赵*。2011年11月份,有两个男的找到我们板厂,问了问我们板厂锯末的价格,说以后把我厂里的锯末卖给他们,当时我们没有答应这两个人,过了几天,锯末满了,我打电话让赵*来拉锯末,他说不拉了,于是让这两个人来拉锯末,他们就派人来拉锯末。

22、证人张*的证言:2011年12月初的一天,我姐夫秦*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过来给他干活,说是装卸锯末,还让我找两个人,我就和赵*来了,我们只负责装锯末。装一吨锯末给我40元,总共得了2000元左右。

23、证人赵*的证言:2011年12月初的一天,靳*让我和他一起来无极县干活,说是装卸锯末,我和他来无极了。我们只负责装锯末。装一吨锯末给我40元,总共得了2000元左右。

24、证人靳*的证言:2011年12月初的一天,我姐夫秦*给我打电话让我过来给他干活,说是装卸锯末,我过来只负责装锯末。装一吨锯末给我40元,总共得了2000元左右。

25、证人高*的证言:我认识李某某,他和秦*等人控制着马桥村一带拉锯末生意。2011年10月份,李某某找到我,让我给他找了几辆拉锯末的车,后来又让我给他们找了一个闲院住,我和李某某的媳妇是当家子,就帮他们了。李某某说给我两千元的好处费,但是被秦*拿走了。

26、证人刘*的证言:2011年夏天,高*让我拉着他去找李某某,好像说的是拉锯末的事,具体不清楚。

27、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王*、梁*、何*,证人张*、姚*、马*辨认,秦*、樊某某、孟某某、王*、刘某某、位某某、李*某系强迫粉尘交易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28、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5日被告人秦*投案自首。

2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的出生日期。

30、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08)无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秦*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31、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2)无刑初字第00054号、(2013)无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樊某某、孟某某、李*、刘某某、陈某某、王*、位某某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刑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同他人采取堵截、威胁、恐吓到马桥村、营里村一带门厂、木线厂收购锯末的车辆,致使这些被恐吓的人不敢到马桥村、营里村一带门厂、木线厂收购锯末的手段,迫使这些门厂、木线厂将锯末低价卖给自己,非法牟利,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犯强迫交易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和被害人达成协议,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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