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省*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许*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许*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魏*、许*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许*撤回上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