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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3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柳在本市丰台区太平桥天宇商务楼303室及石景山区万达广场D座2118室、2101室,担任北京博**纪有限公司及北京伟**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副总经理期间,伙同赵(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先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将房屋以中介公司名义对外转租的方式变相牟利。在被害人要求收回房屋的情况,采用强行更换锁芯、卸门以及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迫房主崔、孙将房屋租赁给中介公司,或强迫房主以多退租金、交纳违约金等方式换取房屋使用权。与此同时,采用拆除隔离、损坏财物等方式,强迫房客郝退租,并以各种理由少退或不退房客租金。上述行为共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柳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相关书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柳在本市丰台区太平桥天宇商务楼303室及石景山区万达广场D座2118室、2101室,担任北京博**纪有限公司及北京伟**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副总经理期间,伙同赵(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先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将房屋以中介公司名义对外转租的方式变相牟利。在被害人要求收回房屋的情况,采用强行更换锁芯、卸门以及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迫房主崔、孙将房屋租赁给中介公司,或强迫房主以多退租金、交纳违约金等方式换取房屋使用权。与此同时,采用拆除隔离、损坏财物等方式,强迫房客郝退租,并以各种理由少退或不退房客租金。上述行为共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柳供述,证实:我目前既是北京博**纪有限公司的人,又算是北京伟**有限公司的人,虽然从名义上是两家公司,但实际上就是一家工作,因为组成人员一样、开展的业务一样、老板也都是赵。因为北京博**纪有限公司被人举报,说我租房骗房主、骗承租人钱,公司的名声就不好了,就没法再用北京博**纪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了,所以公司就搬到了石景山区万达广场,并用北京伟**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开展业务。

公司由公司文秘从互联网上搜索房源信息,把房源信息交给赵、我、经理、主管。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交给赵。大部分都是赵出面去跟房主见面,从房主手中把房子租过来。我、经理、主管也出面从房主手中租过房,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跟房主签合同,合同都是房主提供。都是以个人名义跟房主签合同。直接付给房主现金,一般是按季度付,一次付给房主三个月租金,房主要求要押金的话就再给房主一个月押金,房主不要求的就不给了。从房主手中租来房后以公司名义转租给别的人。租房时跟房主说房子自己居住。从房主手中租来房后,再进行转租时在房子里打出一到两个隔断。打隔断是为了方便分租,赚取更多的利润。房主一般都会在合同中注明不能转租、不能改变房屋结构的条款,如果房主没在合同中注明,我们也不跟房主提这些。房主在合同中注明不能转租、不能改变房屋结构的条款,还是跟房主签合同把房租过来,也不管合同中的约定,还是将房子转租、打隔断,等房主发现了再说。房主明确在合同中注明不能转租、不能改变房屋结构的条款,还这么做时赵**这样干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多挣钱。转租时跟承租人签合同,是以公司名义跟承租人签的合同。跟承租人签的合同使我们公司提供的,应该是赵*的模板。与承租人签的合同中没具体写明是打隔断后进行分租,承租人不问,我们也不提。不明确在合同中写明是打隔断后进行分租,而且承租人不问,我们也不说是因为怕说了这个情况承租人就不租我们的房了,实际上就是骗着承租人先把租金交了把房租下来,以此来挣钱。跟承租人说是我们公司代理进行中介出租的房子。

我们没有存在转租给承租人的期限超越跟房主的租房期限,都是从房主那租了多少期限,就转租给承租人多少期限。如果房主发现我们未按合同中的约定将房子转租出去了,先是主管出面跟房主交涉,主管解决不了的,由部门经理出面,部门经理解决不了的,由我出面,我解决不了的,再由赵出面。我们就跟房主说我们也是受个人委托把房租出去的,我们事先并不知道委托我们的人是从房主那租的房,而且房主规定房子不能转租,现在房子已经租出去了,我们是公司行为,如果房主不让我们继续再把房子租下去,房主就要承担我们公司的损失,我们还会跟房主说房主可以委托我们公司代理出租他的房子,我们会给房主涨点钱,一般这么说了,房主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就只能默认这样了,我们就会再以公司名义跟房主签一份合同,这样就算是我们公司给房主做代理了。赶上不认可我们这种说法的房主,就跟房主说我们这是公司行为,并不违法,让房主到法院起诉我们。还有个别特别较真的房主,自己就把承租人轰走了,把门锁换了,我们就再换成我们的锁继续出租。

我在博雅兴**有限公司,伟弘**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如遇到我们对房客进行清退,房客要求继续租住,不同意退房的情况,我们公司就派人到出租的房子去,先把锁换了,如果换锁后房客还是不搬,我们就强行把房客的东西搬出来,并把隔断拆了,以此来达到让房客搬走的目的,还会跟房客说这是合同纠纷,房客可以去法院起诉我们公司,换锁、拆隔断、搬房客东西是赵**的。我们公司员工有换锁、堵锁眼等方式强行房主继续承租房屋的行为,但具体都谁干过这种事、房主是谁、房子在哪,我记不得了,我没干过这样的事。采取换锁、堵锁眼等方式强行房主继续承租房屋这种行为也是赵**这么干的。

我们公司有变相收取房客违约金、租金这种事。房主因为发现我们公司背着房主把房子打隔断转租要求收回房子,房客知道了我们公司跟房主之间有纠纷要求退租,让我们公司退钱的,我们就跟房客说,房子没到期不住了是违反了合同,公司要扣除一定费用,还会跟房客说这是合同纠纷,如果不认可的话就去法院告我们公司。这就是一种说辞,目的就是为扣房客的钱,一般是刨去房客实际居住天数的租金,再扣除房客预先支付的一个月押金和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等费用,实际就是变相扣房客的钱,扣除的这些钱也是我们公司收入来源的一部分。变相收取房客的违约金、租金,是赵*使这么干的。

2,证人赵2013年12月11日证言,证实:我目前经营着北京博**纪有限公司和北京伟**有限公司。北京博**纪有限公司之前是叫北京明远置地房地**限公司,2013年3月份我花了1.3万元人民币从朋友苏东周处买下了该公司的经营权,开始在丰台区太平桥天宇商务楼303室开展经营,2013年5月份我将该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北京博**纪有限公司,同时也把办公地点变更为丰台区太平桥天宇商务楼303室。2013年9月底左右我又把北京博**纪有限公司搬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万达广场D座2118室和2101室办公,但注册地址没有进行变更。北京伟**有限公司是2013年10月份我注册的,注册的办公地点是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万达广场D座2118室和2101室,实际办公地点也是这,没变更过。

北京博**纪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我爱人的姐夫吴,北京伟**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我爱人的姐姐申1,但他们并不参与公司经营,这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都是我,出资人也是我。因为我经营公司过程中被人举报我租房骗房主、骗承租人,我的名声不好,我怕用我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就没法拉到业务了,所以我不敢用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就找亲戚帮忙,用他们的名义注册了这两家公司。我把北京博**纪有限公司搬到石景山区万达广场D座2118室2101室后,就不再用该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了,而是用新注册的北京伟**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因为北京博**纪有限公司先前被人举报,说我租房骗房主、骗承租人钱,所以我就新注册了北京伟**有限公司继续开展业务。北京博**纪有限公司和北京伟**有限公司机构设置、组成人员都是一样的,实际上就是同一家公司。

我是公司的总经理,我下面是副总经理柳,柳下面有两名部门经理,分别是朴和顾,部门经理下面有主管,朴下属的主管有赵、袁、张*、储,顾下属的主管有余、张*,每名主管下属都有两、三名业务员和文秘,业务员和文秘的名字我就叫不上来了。另外公司的财务是我妻子申*,她受我直接领导,公司的前台叫高,她归柳领导。公司总共30人左右。

柳是2013年3月份我开始经营北京明远置地房地**限公司的时候就跟着我干了,他最开始是部门经理,2013年9月底左右公司到石景山区万达广场办公后我就把他提拔成公司副总经理了。*是2013年7、8月份左右来的公司,来公司后就任主管,我们被抓前的十几天,我提拔他当了部门经理。顾是2013年10月份以后来的公司,来公司后就任部门经理直到现在。赵、袁都是2013年5、6月份左右来的公司,来公司后就任主管直到现在。张*是2013年7、8月份左右来的公司,来的时候先当业务员,我们被抓前的十几天,我提拔他当了主管。储百胜是2013年8、9月份左右来的公司,来公司后就任主管直到现在。张*是2013年3、4月份左右来的公司,最开始干业务员,2013年7、8月份左右,我提拔他当了主管。余是2013年6、7月份左右来的公司,来公司后就任主管直到现在。我妻子申**司一成立就在,她一直是干财务。高晓*是2013年5、6月份左右来的公司,在公司一直干前台。

我负责公司总体事务,公司是由我经营,我给公司其他人员制定每月需完成的业绩,就是每月租出去的房子给公司交回的钱款。

公司获取房源信息是由公司文秘从互联网上搜索房源信息,把房源信息交给我、柳、部门经理、主管。大部分都是我出面去跟房主见面,从房主手中把房子租过来,柳、部门经理、主管也出面从房主手中租过房,但这种情况比较少。我们跟房主签合同,合同都是由房主提供,都是以个人名义跟房主签合同。房租是直接给房主现金,有的是按季度付,有的是半年付。我们从房主手中租来房后以公司名义再转租给别的人。租房时跟房主就说是自己居住。从房主手中租来房后,再进行转租时就是在房子里打出一到两个隔断。一般的房主都会在合同中注明不能转租、不能改变房屋结构的条款,如果房主没在合同中注明,我们也不跟房主提这些。转租时是以公司名义跟承租人签合同。跟承租人签的合同是我从网上下载的模板,再下发给业务员。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没具体写明是打隔断后进行分租,但会跟承租人说明是打了隔断,承租人租的就是其中一间房。跟承租人说房子的来源就说是我们公司代理进行中介出租的房子。

每次都是收一个月押金和三个月房租,也就是押一付三。还收取承租人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维修基金。卫生费一般都是收取一年的,共365元,有线电视费也是收取一年的,共216元,维修基金也是按年收,一次交300元。收取承租人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维修基金,我们公司本身给承租人提供不了这些服务,但比如说有线电视费,房主都不管出,房主都说谁看电视谁交费,我们收取了承租人的有线电视费也是再付给房主。卫生费、维修基金就有些巧立名目的成分了,卫生费我们是收取承租人365元,因为卫生费小区规定不一样,有的小区一年收120元、有的是收180元、有的收240元,还有的小区不收,这样承租人交的卫生费我们怎么都能落下一部分。维修基金就是我们自己定的,没有任何依据。

如果房主发现我们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房子转租出去了,找我们来了,先是主管出面跟房主交涉,主管解决不了的,由部门经理出面,部门经理解决不了的,由柳出面,柳解决不了的,再由我出面。我们就跟房主说现在这个事已经既成事实了,但我们只是违反了合同规定,并没有违法,房主要是不认可的话就把租金退给我们,以此来让房主默认这个结果,大多数房主都是没什么办法,只能默认,继续跟我们履行合同,赶上不认可我们这种说法的房主,就说让房主到法院起诉。还有个别特别较真的房主,我们就只能让承租人走,给房主腾房了,但这种情况很少。还有房主把门锁换了的,我们就再换成我们的锁继续出租。房主直接找承租人,让承租人交房,出现这种情况,承租人来找我们的情况挺多的,有了这种情况,我们会跟承租人说让他们别理房主继续住,让房主来找我们谈,如果承租人说他们不想再住了,让我们退钱,我们就跟承租人说是他们没有到合同约定的租房期限就退房是违反了合同,他们要承担损失,我们要扣除费用,比如承租人交了三个月租金,住了一个月发生了这种情况,承租人要求退两个月的租金的话,我们就让承租人承担一半的损失,也就是只退给承租人一个月的租金,还会扣除承租人一部分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维修基金。我们还跟承租人说这只是合同纠纷,我们公司并没有违法,承租人要是不同意这样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我们,基本上承租人都是怕麻烦不去法院,按我们说的人,扣除承租人钱后,承租人就腾房走了,我们扣除的这些钱就归我们公司了。

我以这种方式从大约四、五十名左右房主手中租过房,有丰台区三环新城的、西城区三里河的,具体的情况我记不清了。公司目前是亏损的状况,还没有盈利。我公司目前大概有100套左右从房主手中租到的房源,大概有80多套已经租出去了。

被告人赵2014年1月16日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我开始独立经营北京明远置地房地**限公司,照是从被人手里买过来的,今年5月份我将公司的名称变更为了北京博雅兴业房地**限公司。2013年10月份我又成立的北京伟弘房地**限公司开始经营。我经营的这几家公司所开展的业务就是先找到房源,把房子租过来,再进行转租。具体模式就是先由我公司的文秘从网上查找房源信息,然后由我或公司副总柳、部门经理、主管出面以个人租房的名义从房主手中将房子租过来,并以个人名义跟房主签订合同,房子租到手后,不管合同中有没有不能转租、不能改变结构打隔断的条款,我们都会将房子打隔断进行转租、分组。我们还会再以个人名义给我们公司写一份授权委托书,大概内容就是我们以个人身份授权委托我们公司代我们将房子出租。然后由我公司业务员去发小广告找承租人,把房子转租出去,以公司名义跟承租人签订合同,并收取承租人三个月房租,一个月押金及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维修基金。如果房主发现了房子被打隔断转租找到公司,我们就跟房主说公司也是受个人委托出租的房子,公司有授权委托书,现在房子已经租出去了,如果房主不让继续出租下去了,房主就要承担我们公司的损失,要把预先支付给房主的租金退回来,大多数房主都会跟我们协商解决,我们就再以公司名义跟房主签一份合同,这样就算是房主委托我们公司代理房子出租了。如果不认可我们这种说法要求退房的房主,我们就以房主违反合同为由,让房主把我们预先支付的租金退了,房主要是退了租金,我们就清退承租人,给房主退房。房主不退租金的我们就以合同纠纷为名,继续占据房屋进行出租,并让房主到法院起诉公司。房主要是自行清退承租人换门锁的,我们就把门锁再换过来,以此跟房主争夺房子的控制权。房主自行清退承租人,承租人要求公司退钱的,我们就跟承租人说,房子不是我们公司不让住的,承租人要是不住了就违反了合同,公司要扣除他们一定费用,一般是刨去承租人实际居住天数的租金,再扣除承租人一个月租金和部分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维修基金。还会跟承租人说这是合同纠纷,如果不认可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公司,承租人基本上都是怕麻烦不去法院,让我们扣一部分钱就腾房走了。

公司采用的这种模式是我这些年在从事房屋中介行业过程中一点一点的学来的。在我所经营的公司,是我授意手下的员工这么干的。房主再次与我们公司签订代理房子出租合同的情况是房主不想遭受损失,不想找麻烦,在无奈地情况下才跟我们公司签订的代理出租合同。承租人的心理都是不情愿的,也是在无奈地情况下才搬走的。清退承租人的事都是我手下的公司员工去办理的,我跟他们说过不让他们对承租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就让他们跟承租人说房东要收房不租了,他们如果继续住下去也住不踏实,这样承租人也是怕找麻烦,就自认倒霉搬出去了。

3,证人申2证言,证实:我们公司现在的名称是北京伟**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在石景山区万达广场D座2118,该公司成立的时间是2013年10月份。公司变更过名称、办公地点,之前是2013年3月份成立北京博**纪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在丰台区太平桥西里天宇商务楼303。现在北京伟**有限公司的员工有的就是原来北京博**纪有限公司的人员。我们公司经营的业务就是房屋租赁,我们从房东手中租过房子之后是不允许私自改装和打隔断的,但是不打隔断公司支付给房东的租金是回不来的,为了盈利挣钱,我公司将租来的房子打隔断再出租给房客,这样就能多租些人,多收取租金。但是房东发现之后不同意我们这么干,就不租我们房了,我们又没有办法给房客交待,因为这些产生的纠纷。

与房东签的有的合同上写明不允许我们转租,有的合同上没有写,但房东也不让转租,我们还以个人名义租房、转租是为了挣钱。跟房东签合同之后我们就打隔断,这块的事情是业务主管联系装饰装修的个人施工,干完之后打隔断的人拿着主管签了字的条直接找我报账,我给对方以现金的形式结账。房东发现我们私自打隔断、私自转租等情况我们双方调解,业务主管谈不了由业务经理谈,尽量能履行合同,不成就退房,我们公司与房客谈的时候说过找法院解决,是我爱人让业务主管或业务经理这么说的。跟租客的纠纷是房东发现我们打隔断之后把房子收回,租客无法继续住,但是预付了租金我们没有退。我们这么做不对,明知不对还不退钱是我丈夫不让退的,他说房子不挣钱就不退。没有给租客退钱的房客有十多个人,大概有4、5万元,具体的我不太清楚。

4,证人张**,证实: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我在北京博**纪有限公司任业务主管。如遇到我们对房客进行清退,房客要求继续租住,不同意退房的情况,我们公司就派人过去先把房子门锁换了,换了门锁房客还是不搬的,我们就强行把屋里的隔断拆了,把房客的东西搬出来,然后跟房客说这是合同纠纷,让房客到法院起诉公司,这样做就是为了达到让房客搬走的目的。换锁、强行搬房客东西、拆隔断,是我们公司老板赵**我们这么干的。有过采取换锁、堵锁眼等方式强行房主继续承租房屋的行为,我们公司有人干过这样的事,但具体是谁、房主是谁、房子在哪我不记得了。我曾干过房主要求收回房子,我让房主退我们预先支付房钱的事,这些做法目的就是为了跟房主争夺房子的控制权,我们公司把房子控制住,往外出租挣取利润。采取换锁、堵锁眼、让房主退钱这些方式跟房主争夺房子控制权也是赵**的。

我还干过强行清退房客的事,房客叫马**,马**用手机给我拍照、录像,我就骂马**,具体骂他的原话我记不清了,后来马**就报警了,劲**出所民警去了后把我们带回了派出所。

5,证人朴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7月份到北京博**纪有限公司上班的,2013年10月份公司改名为北京伟**有限公司,法人叫申*。

公司获取房源信息是由公司文秘从互联网上搜索房源信息,把房源信息交给赵、副总经理、区域经理、主管,这些人都出面以个人名义跟房主签合同,付给房主的现金,一般是按季度付,一次付给房主三个月租金和一个月押金。没有不给房主房租的情况。从房主手中租过来房后以公司名义转租给承租人。租房时跟房主说房子是自己居住。从房主手中租过来房后,再进行转租时就是在房子里打出一到两个隔断。打隔断是为了分租,赚取更多的利润。有的房主会在合同中注明不能转租、不能改变房屋结构的条款,也有的房主没在合同中注明,我们也不跟房主提这些。房主在合同中注明不能转租、不能改变房屋结构的条款,也跟房主签合同把房租过来,租过来后还是将房子转租、打隔断,等房主发现了再说。这样做是赵**这样干的。转租时是以公司名义跟承租人签合同,合同是我们公司提供的,都是去申2那取合同。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中没具体写明是打隔断后进行分租,但会写明是租给承租人其中一间。跟承租人说是我们公司代理进行中介出租房。

赵给主管级以上员工开会时多次说过让我们用堵锁眼、少退或者不退房租等形式解决与房主、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在博雅兴**有限公司的时候,赵是在他办公室和他办公室外面的大厅给主管级以上员工开会时跟我们大家说的,在伟*房地产时,赵是在他办公室给主管级以上员工开会时跟大家说的。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

赵说的原话大致内容是:“如果与房主、承租人发生了纠纷,人家要求咱们退房、退钱的,你们不要害怕,我告诉你们怎么处理”,然后他就在会议上交给我们具体方法,他教的具体方法就是我以前说的强行清退承租人、不退或者少退承租人租金、采取换锁、堵锁眼等方法跟房主争夺房屋控制权,具体原话我学不上来的,赵还在开会时跟我说:“如果与房主、承租人发生了纠纷,你们按我教的方法做就行,不用再向我汇报了,具体过程我也不管”。

6,证人顾证言,证实:我是北京伟**有限公司区域业务经理,具体负责解决客户与房主之间的纠纷。

我在伟弘**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听说过,如果有房客不同意退房的,我们公司的人就强行把房客的东西搬出来,并换门锁,以此来达到让房客搬走的目的,但这样的事具体在我们公司都有谁干过我不知道。我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如果遇到房客不同意退房的,我就交给赵、柳处理了,他们具体怎么处理我就不知道了。我在公司期间听说过公司员工有采取换锁、堵锁眼等方式强行房主继续承租房屋的,但具体都谁干过这事、房主是谁、房子在哪,我就不知道了,我没干过这样的事。

赵没有亲自向我授意过什么,我听员工张2书说赵**他用换锁的方式跟房主争夺房子的控制权,我还听其他员工说赵**他们用少退或者不退房租的形式解决与房客之间的纠纷。

7,证人赵**,证实:我是2013年5月份到博雅**有限公司工作,老板都是赵。与房东或房客解决租房打隔断的问题,老板授意过叫我们往租客门锁以堵锁眼的方式,插根牙签,胶水和小木棍,还有不给其水、电、燃气卡和将其隔断打开。我没堵过房客锁眼,但我让之前手下的业务员干过,这些业务员现在都不干了。这些房源的水电燃气卡都在财务室里,房客需要时告知我们,由我们去财务处要,如果房客要的话就要先交押金200元人民币。

采取换锁、堵锁眼等方式强行房主继续承租房屋的行为,我们公司主管以上的都应该干过这样的事,但其他人干这样的事,房主是谁、房子在哪我就不知道了。

8,证人袁、张*、余、房、金、王*、李、王2、牛、芦证言,证实:赵公司的经营模式。

9,证人王3、洪证言,证实:涉案公司租赁相关办公场所的情况。

10,证人申1证言,证实:我是申*的亲姐姐,申*在伟**产公司做财务。我不知道伟**产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的事实。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申*到我的家里,对我说借我的身份证用一下,当时她没说用途,我也没有就把身份证给了她。过了一个多月,申*才把身份证还给了我,也没有和我说什么。伟**产公司我感觉是我妹夫赵在经营,经营项目就是房屋的出租,具体我也不清楚。我没有向伟*公司出资,也没有分得利润。申*借用过我丈夫吴**的身份证,大概是2013年2、3月份的一天,申*对我说,想借我丈夫吴**的身份证用一下,我也没有说什么,就把身份证借给了她。当时她也没有说干什么用,过了一个多月才把身份证还给了我。

11,证人吕**,证实:我是北京市**局租赁科科长,我从市政建委网站上进行查询了,博雅兴业**纪有限公司,北京明远置地房地**限公司,都没有在房屋管理局进行过备案,北京伟弘房地**限公司是在石景山区备案的。我单位的上级机构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住建委。

12,证人焦证言,证实:2013年8月18日,我从博雅**公司租过房子,租的房子位于海淀区上地佳园3号楼1单元,我是从博雅兴业北京**有限公司租的房子,我和我男朋友郝在京同住,跟我男朋友签合同的人叫余,男20多岁,自称是业务员。我们交了房租住进去以后大约3、4天,博雅兴业就开始在屋内打隔断,开始的时候他们说要打一个隔断,把客厅变成两个房间,后来他们打了两个隔断,变成了三间房,租给我们的房间面积就变小了,我们还跟余理论来着。后来房东发现了房屋被打了隔断,就和我们商量,让我们把房租直接给房东。这样房东就给我们停水,到后来发展到换锁、堵锁眼,最后中介公司也没解决与房东的纠纷。我们当时实在没办法就搬走了。

我们与房东发生纠纷后,中介公司过来让我们续交房租,我们不交房租,他们就威胁我们,说我们要是不交房租就帮我们搬,意思就是把我们的东西从屋里扔出去。还有一次余还带着两个人过来看房,顺便把大门锁换掉。我们就打电话给房东,房东委托了一个人过来,结果我们要一起去警察局,余带来的一个男的不让我们关门,我们就打电话给房东,房东委托了一个人过来,结果我们要一起去警察局,余带来的一个男的不让我们关门,我们就发生了冲突,那个男的还把我的脖子给抓了一下,有一道血印。我男朋友看见了就上去和那个男的扭打在了一起,警察见状就把他们给劝开了,之后我们就去的派出所。我认识孙**,她是与我们合租房子的人,她当时住在次卧。孙**应该是受骗了,当时孙**跟我们说她租房子的时候中介说的是不打隔断,结果还是打了隔断。从发生纠纷开始,加上房租、押金和其他费用,我们共计损失4000多元人民币。

13,被害人崔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的房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1号院丰体时代花园,2013年8月24日我和一个叫赵的人签的租房合同。他自称是贸易公司的老板,他说他自己带着爱人和孩子要住这个房子。房子租金人民币5500元一个月,租期一年(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4日)按季度支付房租。水费、电费、电话费、燃气费、卫生管理费、电视收视费由赵自理。我已经收到了三个月的房租共计人民币1.65万元,房屋不允许擅自改装房屋装修和结构,租户如未征得房主书面同意不允许转租第三方。2013年8月24日我就把房子的钥匙给他了。

2013年10月中旬,北京**丰体南路1号院丰体时代花园小区物业给我打电话说“你的房子有很多人住,问我是不是租给中介了”,我当天就去北京**丰体南路1号院丰体时代花园小区去看我的房子情况了,我就发现锁被换了,敲门进去之后看见被打了隔断,好多家具都没有了。我之后一直打电话联系赵,一直联系不上就来派出所报案了。

2013年11月底有个叫张*的人来我租房的地点,他让我继续租房给他,我不同意,要收回房子,他说让我给他们5个月的房租3.3万元,我不同意,他说不给钱就要继续出租我的房子,租金也不给我,要不就让我去法院告他们,他说你就是告下来了也拿不到赔偿,你跟我们闹没有什么好下场,之后他就走了。过了几天我到石景山博雅兴业去找赵,他不在,一个叫柳的人接待的我,他还是向我要5个月的赔偿,不给钱就继续租我的房子,后来我家里人都挺害怕的,而且老人因为这件事急病了。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8日在石景山万达广场ATM机取了1.14万元钱退给了张*。

被害人崔辨认出赵、柳、张*。

14,被害人孙陈述,证实:2013年8月10日前后我在丰台区丰桥路8号院房屋在58同城网站的发布租房信息。2013年8月15日我接到王的电话说在网上看到我的租房信息,当天下午我们约好到房屋内商谈,王说他一家4个人居住,刚来北京做菌类批发生意。我告知他不允许打隔断,不允许转租他人,他答应了上述要求。当天我们签订了租房合同,每月租金4300元。8月18日我收到王给我的3个月房租现金1.29万元,他以经济拮据为由欠我一个月的押金并写了欠条,我把房屋钥匙给了他。我忘了是什么时间发现房屋被转租和打隔断,我发现后先联系王,王说他以把房子委托给博**业姓赵的,11月18日我去樊**出所办案了。在这个过程中,柳要继续租我的房子,否则就找几个小兄弟来找我麻烦。

15,被害人郝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17日下午16时左右,我和于约好在上地佳园3号楼1单元房屋见面,我们见面后商定要租住客厅隔断的一间屋子,租期为1年,租金为每月1500元,第一个季度要押一付二,后三个季度提前30天交下个季度的房租。我们达成口头协议后,我马上就办理了入住,并当场交给余1600元的租房押金,余给我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写着“博雅兴业**纪有限公司”的字样。

2013年8月18日,我听孙说这家公司信誉不好,后来我就上网查了一下发现这家公司劣迹斑斑,经常有人反映他们公司扔租客东西和堵门锁、撬门等方式威胁租客,我看完这些信息后就不想租他们公司的房子了,当日余来802室要带我去他们公司签合同,我就说我不想租了并要求他退还押金,但是余说:“押金不退,你要是不愿意住就现在搬走。你现在马上交租金,不然就把你赶出去。”我当时害怕去他们公司,所以就和他所代表的博雅兴**有限公司签定了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佳园3号楼1单元802室租房合同,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1500元,我前后3次一共交给余人民币5200元,其中包括两个月的租金共计3000元,押金1500元,全年的卫生费730元,当时余没有给我小区门禁卡,所以少交了30元。2013年8月29日,来了一个40多岁的男子自称是房东,他手里拿着房本对我说:“房子租给的是个人,没授权中介公司打隔断,也不允许转租或分租。”房东要求我马上搬出房屋。2013年9月1日,我到丰台区六里桥附近的博雅兴**有限公司,要求他们公司出示取得租赁权的相关文件,他们公司柳和刘二人的态度非常恶劣,不仅不出示相关文件,还扬言愿意谈就谈,不愿意谈你就去告我们吧。后来我们离开了他们公司。

大约是2013年8月17日或8月18日左右,余带人来打隔断,当时其他租户不同意他们公司打隔断,要求他们公司停止这种行为。大约是2013年8月29日左右,房东来了发现房子被打隔断了,说要断水断电,要告中介,并且要把我们赶出去。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有三个男人来的海淀区上地佳园3号楼房屋,我爱人问他们是谁,其中一个人说是物业的,我爱人就把房门打开了,打开门后才发现是余要强行进入房间,后来其中一名年轻男子推搡我爱人,然后我爱人就报警了。此时,我见我爱人挨打了就上前和这名年轻男子扭打在了一起,后来警察来了把我们带走了。对方没受伤,我的脸部划破了,我爱人胸前也划破了,我们当时没有去医院。

这件事后802室的电表被砸、门上的猫眼被损坏、门锁也被人换了,是谁干得这些事我们不知道,我们都怀疑是他们公司人干的,因为别人不会只针对我们802室干这种事。后来余又两次带人来802室收房租,第一次余带了3个男人,我直接报警了,所以没发生冲突。第二次柳、余,还有上次打我爱人的年轻男子等共8人(具体特征记不清了)来的,其中一个瘦高个男子将我按到在地,我就报警了。

被害人郝辨认出柳。

16,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收条,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向被告人退款的情况。

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证实: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18,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进行勘验检查、搜查并扣押相关涉案物品的情况。

19,银行交易记录,证实:相关账户的银行交易情况。

20,110报警记录、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公司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报警情况和民事判决情况。

21,北京**屋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报刊及说明,证实:博雅兴业**纪有限公司未备案,丰台**理局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公告送达的情况。

2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柳到案的经过及案件破获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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