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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康江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以博乐市检公诉刑诉字(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底,被告人康*通过一名叫“候*乙”的女子,了解到“世界环球之旅俱乐部”的发展模式和经营模式。2014年2月,与被告人康*加入“WV世界环球之旅俱乐部”这一传销组织(也称WV环球之旅或者WV梦幻之旅俱乐部)。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康*与康*租赁位于博乐市北京南路123号农机公司五楼一出租房开办了“博*嘉环球之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康*、康*自称其所开办的“博*嘉环球之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WV世界环球之旅俱乐部”在博乐市的工作室。被告人康*、康*利用互联网www.worldventures.com向参与人员介绍“WV世界环球之旅俱乐部”的经营模式、奖金制度等,称参与人员可通过交费入会的方式享受全球最低折扣的旅行优惠,以发展会员人数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级,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以享受最低折扣旅行的同时还可通过资本运作获取收益为诱饵,引诱不明真相人员交纳会费。

被告人康*、康*要求参与人员交纳360.91美元成为黄金会员,交纳510.92美元成为铂金会员,自入会后的下月起,黄金会员每月需交纳60.97美元月费维持会员身份,铂金会员每月需交纳110.98美元月费维持会员身份,如果会员不愿继续交纳月费,也可通过发展4名或4名以上新会员加入的方式享受终身免交月费的奖励,同时,黄金会员每发展1名新会员,公司会奖励该会员20美元推荐费,铂金会员每发展1名新会员,公司会奖励该会员50美元推荐费,根据会员发展下线的人数来确定级别,发展的下线越多,其级别就越高,获取的收益就越多。利用“WV世界环球之旅俱乐部”作为平台发展下线会员,被告人康*直接推荐了康*、朱某某、康*、兰*等人,被告人康*又直接推荐了康*、杨某某、梁*、吴某某等人,截止到案发时,被告人康*、康*发展的下线会员达100余人,下线层级达到3层以上,非法获利约7500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康*以提供旅游咨询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建议本院对其二人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适当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康*、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康*、康*注册成立了博*嘉环球之旅商*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地址:博乐市北京南路123号农机公司五楼一出租房,注册资本30000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商务咨询服务、旅游咨询服务、酒店管理咨询。2014年4月8日,公司正式开业。自公司开业以来,被告人康*、康*自称其所成立的“博*嘉环球之旅商*限公司”为“WV世界环球之旅俱乐部”在博乐市的工作室,并利用互联网www.worldventures.com向参与人员宣传“WV世界环球之旅俱乐部”的经营模式、奖金制度等,称参与人员可通过交费入会的方式享受全球最低折扣的旅行优惠,以发展会员人数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级,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以享受最低折扣旅行的同时还可通过资本运作获取收益为诱饵,引诱他人参加成为会员并交纳会费。公司推出黄金会员和铂金会员两种级别,要求参与人员交纳360.91美元成为黄金会员,交纳510.92美元成为铂金会员,自入会后的下月起,黄金会员每月需交纳60.97美元月费维持会员身份,铂金会员每月需交纳110.98美元月费维持会员身份,如果会员不愿继续交纳月费,也可通过发展4名或4名以上新会员加入的方式享受终身免交月费的奖励,同时,黄金会员每发展1名新会员,公司会奖励该会员20美元推荐费,铂金会员每发展1名新会员,公司会奖励该会员50美元推荐费,根据会员发展下线的人数来确定级别,发展的下线越多,其级别就越高,获取的收益就越多。被告人康*利用“WV世界环球之旅俱乐部”作为平台发展下线会员,直接推荐了康*、朱某某、康*、兰*等人,被告人康*又直接推荐了康*、杨某某、梁*、吴某某等人。从公司开业到案发,被告人康*、康*发展的下线会员达100余人,下线层级达到3层以上,非法获利约7500余元。

另查明,“WV世界环球之旅俱乐部”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务部授权批准的直销企业资质。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康*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直接关系图、人员信息表、常住人口信息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根联、结算总计单、中国*存根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查询“WV世界环球之旅俱乐部”直销资质的函及查关于核查“WV世界环球之旅俱乐部”直销资质的复函、证人张*某、赵*、王*、盛*甲、侯*、牛某某、巴*甲、尉*、其某甲、梁*、王*、张*、乌某某、刘某某、康某丙、吐某某、王某某、梁*某、艾某某、魏某某、赵*、托某某、李*、裴*、吴*某、其某乙、朱某某、蒋某某、宗*、王*、邓*、李*、侯*、盛*乙、吴*、波*、徐某某、巴*乙的证言,被告人康*、康*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博州)公(物)鉴(远)字(2014)002号远程勘验笔录、(博州)公(物)鉴(远)字(2015)002号远程勘验笔录,(博州)公(物)鉴(电)字(2015)006号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康*以提供旅游咨询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二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康江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康*、康江兰非法所得7500元,对供犯罪所用的电脑主机箱、平板电脑、U盘、读卡器、电子密码器、电子口令卡、银行卡、名片、笔记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博尔塔*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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