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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及其辩护人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石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地区,以威胁等手段强行向路边大排档烧烤摊经营者杨、隋等人推销啤酒,强行销售价值数万元的啤酒。

被告人石于2015年5月25日0时许来到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某酒店门前路边烧烤摊再次以威胁手段向经营者韩推销啤酒时,被在此蹲守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湖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石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告人石定罪处罚。

被告人石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石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石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石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地区,以威胁等手段强行向路边大排档烧烤摊经营者杨、隋等人推销啤酒,强行销售价值数万元的啤酒。

被告人石于2015年5月25日0时许来到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某酒店门前路边烧烤摊再次以威胁手段向经营者韩推销啤酒时,被在此蹲守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湖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石驾驶的车辆内起获刀具3把,已移送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隋、韩的陈述,证人姜、吴、赵、梁、郑、闫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勘验检查笔录,起赃经过,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被告人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以胁迫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之物品依法予以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刀具三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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