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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盛*、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在阿勒泰地区以推销“格拉斯贝格”复利理财项目为名,在互联网网站(网址:www.grasberg.bz)运作“格拉斯贝格”复利理财项目。该项目要求参加者须缴纳1500元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返利依据,每推销一人投资“格拉斯贝格”理财项目可获得300元的推荐奖,并每日获得1.67元的管理分红。被告人谢某某在运作该项目期间,积极组织他人参加“格拉斯贝格”复利理财项目培训,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组织参与“格拉斯贝格”理财项目人数达到68人,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三部移动电话,书证户籍证明、农行账户查询单、通话详单、“格拉斯贝格”网站中谢*、申某某、席某某等人会员账号网页截图、吉木乃县公安局出具《制作说明》及“格拉斯贝格”人员层级结构图、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三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杜某某、杨某某等68人的证言、吉木乃县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关于“格拉斯贝格”网站中公司宣传视频ppt的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阿勒泰地区以推销“格拉斯贝格”复利理财项目,发展下线成员,非法获利。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动坦白犯罪行为,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应当确认为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吉木乃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其所在的社区同意接受被告人谢某某在社区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谢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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