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甲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4)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7、8月份,在邳州市汇龙国际花园小区五期工程施工工地,被告人王*甲为了得到该工地的道路硬化工程,无故开车堵住工地出入口,赶走施工挖机,阻止邵*、卢*等六家承建商正常施工。邵*、卢*等人被迫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将该道路硬化工程转让给王*甲,后被告人王*甲又以3万元的价格转给张*。

2、2013年5、6月份,卞*在邳州市汇龙国际花园小区承建51、52号别墅工程时,被告人王*甲通过阻止工程施工的手段,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强揽该工程土方,谋取非法利益。

2014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甲在邳州市运*建筑公司内被邳州市公安局运东派出所民警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王*乙、邵*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卞*、邵*等人的陈述,建设工程附加条款协议书,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使用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甲的犯罪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其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同时结合具体案情,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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