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吴**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启刑二初字第0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8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