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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及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苏*到瑞安市*子场办公室内,以自己刚从监狱里出来,是社会闲散人员为由,要求黄*所在的岱*子场出让部分股份给他,被黄*回绝。后被告人苏*得知石子场股东之一潘*非岱西村人,遂要求黄*将潘*的股份转让给他,黄*让其自己跟其余股东进行商量,被告人苏*遂打电话给石子场股东之一林*,约其晚上一起吃饭,被林*拒绝,被告人苏*就威胁林*“你不给我面子我以后也不给你面子”。在旁的黄*当即称自己晚上不去吃饭,被告人苏*遂对黄*进行殴打,致使黄*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案发后,岱*子场股东潘*(潘*儿子)因被告人苏*行为,出于恐惧,表示要出让该石子场股份。

本院查明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苏*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系犯罪未遂,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惩处。

被告人苏*辩称,1、殴打黄*与股份转让无关,黄*要我打电话召集其他股东商量股份转让的事,他本人却找借口不去,他在愚弄我。2、我没有免费索要股份,准备以市场价格予以受让。

辩护人赵*的辩护意见是,1、陶山*石子场未经工商登记,不属于公司、企业;2、被告人殴打黄*与股份转让无关,不属于在交易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情形;3、指控强迫交易的对象、数额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苏*到瑞安市*子场办公室内,以自己刚从监狱里出来,是社会闲散人员为由,要求被害人黄*所在的岱西石子场出让部分股份给他,被被害人黄*予以回绝。后被告人苏*得知石子场股东之一潘*非岱西村人士,遂要求被害人黄*将潘*的股份转让给他,被害人黄*表示需经股东商量决定,被告人苏*遂打电话给石子场股东之一林*,约其晚上一起吃饭,被林*拒绝,被告人苏*威胁说“你不给我面子我以后也不给你面子”。在旁的被害人黄*也随即称自己晚上不去吃饭,被告人苏*遂对被害人黄*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黄*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该石子场股东潘*之子潘*乙在现场看到被告人苏*行为,产生恐惧,事后建议其父亲潘*出让该石子场股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苏*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月11日下午15时左右,我在岱西村的石子场办公室里和黄*商量腾办公室的事情,他不同意。后来我对黄*说我刚从监狱出来,日子不好过,让石子场的股东都腾点股份卖给我,黄*说他一人说了不算,我就说把一外地人股东赶出去,他的股份0.9股卖给我。黄*又说他一个人说了不算。于是我打电话约其他股东吃饭商量股份转让。我先是打电话给股东林*,他说有事不来,我就在电话里跟他说最好过来,他这次不给我面子我以后也不给面子。这时黄*在边上也说自己不去,我听了很生气,挂掉电话后,冲上去打黄*的头,被黄*甲拉到外面后,我拿扫帚把黄*捅倒在地,用脚朝他的身体踢了两三脚,然后离开。

2、被害人黄*的证言:2015年1月11日下午15时左右,苏*在岱西村的石子场办公室里要我腾一间办公室给他,我不同意,他就跟我说石子场的股份免费分给他一些,我说我一个人说了不算。后苏*听说有个莘塍人占有0.9股份,就开始骂人,扬言把那个人赶出去,股份给他,并让我牵头召集其他股东。我被逼得没办法,就把股东林*的号码给他。他打电话约**吃饭,遭到拒绝后,就在电话里威胁说林*要是不过来,以后他也不会给他面子。我在旁说自己晚上有事,站起来准备离开。苏*就说你敢不去,用拳头朝我的头部,用膝盖顶我的腹部几下,被边上的人拉住后,苏*又拿了扫把将我捅倒在地,用脚朝我的肚子踹了几下。当时在场的有股东黄*甲、股东潘*的儿子潘*。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苏*。

3、证人黄*的证言:2015年1月11日下午,陶山镇*办公室,苏*对黄*说自己刚从监狱出来,石子场的股份免费给他一些。他听说有个股东是莘塍人,扬言让那个股东滚出去,股份都给他。黄*说石子场有好几个股东,他说了不算。于是苏*让黄把股东的电话号码给他,他打电话约其中一股东吃饭,不知道对方说了什么,听到苏*在电话里说“你不给我面子我也不给你面子”。在旁的黄*说自己晚上有事,苏*就用拳头在黄的头上打了好几拳,在办公室外面又拿扫把将黄*捅倒在地,用脚踢黄*。

4、证人林*的证言:2015年1月11日下午15时左右,我接到苏*的电话,他说自己刚从监狱出来,没事情干又没钱,让我把石子场的股份免费给他一些,还说请我们股东吃饭,被我拒绝后,苏*说你最好晚上过来,你要是不给我面子的话,我今后也不会给你面子。我刚想和对方解释,就听见他在电话里说阿*,你也不去啊,然后电话就挂断了。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苏*。

5、证人潘某甲的证言:2015年1月11日下午,我从外面回到石子场办公室里,当时股东黄*甲、黄*丙在办公室,边上有一个穿黑色外套的男青年,他对黄*丙说自己刚从监狱出来,石子场的股份要免费给他一些。随后该男青年听说莘塍人有股份,就说让他死出去,股份都给他。因为莘塍人是我父亲,他骂得这么凶,我怕他打我,吓得一句话都不敢讲。黄*丙说石子场有好几个股东,他一个人决定不了。于是苏*让黄把股东的电话号码给他,他就打电话约其中一股东吃饭,具体讲什么内容我没注意听。他挂掉电话后,在旁的黄*丙说自己晚上有事不去,苏*就用拳头朝黄的头上打了好几拳,在办公室外面又拿扫把将黄*丙捅倒在地,用脚踢黄*丙。回家后我和我父亲说起这事,我说自己很害怕,让我父亲把股份退出来。

6、证人金*的证言:2015年1月11日下午,我送苏**和他儿子去陶山,之后,又送苏**到岱西石子场。在石子场的办公室,苏**对黄*说自己刚从监狱出来,石子场的股份要给他一些。苏**听说有个莘塍人有股份,就说把那个股东股份让出来给他,当晚请股东吃饭商量一下。苏**让黄把股东的电话号码给他,他就打电话约其中一股东吃饭,在旁的黄*说自己晚上有事不去,苏**就用拳头朝黄的头上打了好几拳,后来怎么打我就不清楚了。

7、证人黄*乙的证言、情况说明,证明其系石子场的股东之一,在苏王*出狱后的某一天,苏王*向他打听他有多少股份,他曾开玩笑的说可以把股份转让给他,但没有正式讲股份转让的事。

8、岱西石子场的投资情况,证明该石子场的投资人及股份情况。

9、病历、和解协议书、收条、请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报告,证明被告人苏*与被害人黄*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苏*的前科材料。

11、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苏*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苏*为达到取得石子场股份的目的,对石子场的股东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或相关利益人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不以被告人自身的认知为标准,应以是否对被害人或相关利益人产生精神强制为衡量。本案中,被害人黄*丙、证人林*、黄*甲、潘*均认为被告人在索要股权过程中,遭到股东林*拒绝后,用言语对林*进行威胁,随后又对股东即被害人黄*丙进行殴打,且证人潘*因害怕建议其父亲潘*退出股份,故足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公司、企业的股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以致被害人或利益相关人心生恐惧,产生被迫服从被害人的意志,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苏*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市场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王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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