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帮雀、卢**等敲诈勒索罪,黄帮雀、卢**等强迫交易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黄*、卢*、黄*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一案,苍*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温苍刑初字第1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被告人黄*、黄*、卢*共同退赔给被害单位温州清*限公司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黄*退赔给被害人陈*人民币4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判决后,被告人黄帮雀、卢*、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4)温刑终字第617号刑事裁定。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院长发现原判确有错误,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黄帮雀、卢*、黄君焕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刑初字第127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温刑终字第617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苍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