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高*、周*、杨*、马*甲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叶*、陈*、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杨*、杨*、被告人周*、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袁*、被告人马*甲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后恢复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高*甲和周*、周*(另案处理)商量在乐清市柳市镇东村的“铂金公馆”小区内成立吉祥*运队。后被告人高*甲纠集了被告人高*乙和高根海、高*(均另案处理)一起参与*运队,四人分得60%的搬运费,主要负责*运队对外的相关事宜,周*、周*纠集了被告人马*、周*、杨*,五人分得40%搬运费,主要负责搬运。吉祥*运队成立后明确规定铂金公馆的搬运只能由吉祥*运队搬运,小区外面的*运队不得进入小区,小区业主不能另请他人搬运,并将*运队的牌子挂于小区内,强行确定对每套房子的业主收取2600元基础价后,每高一层加收400元层高费,所收搬运费明显高于当地社会市场价格,高价垄断铂金公馆小区内的搬运。在搬运初期,被告人高*甲、高*乙和高*、高根海经常到小区内进行视察,了解搬运情况。新东物业的高*、高知考、高*(另案处理)等人为了取得铂金公馆的物业管理权,将铂金公馆小区门口的路堵上以此强迫小区内的联华物业离开,造成小区业主对新东物业的恐惧感。新东物业入驻后,部分股东也参与了搬运工作,因此周*以两家*运队在小区内搬运很混乱为由向高*甲等人汇报,希望高*甲解决此局面。2013年7月份左右,新东物业的管理人员高*、高*、高*、高*(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让新东物业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向高*甲等人提出,希望分得搬运费。被告人高*甲等人明知新东物业是以堵路的方式入驻,为了能更好地继续垄断小区的搬运业务,也希望和新东物业合作负责搬运业务。因此,被告人高*甲等人也多次和新东物业的人员进行洽谈,但双方对具体分配比例一直争执不下。后吉祥*运队与新东物业达成统一意见,约定自2014年1月份开始,所有的搬运合同以及搬运费均由新东物业管理人员负责签订和收取,被告人马*、周*、杨*等人依然分得40%的搬运费,剩余60%的搬运费由高*甲、高*乙等四人和新东物业一起分配。经查,2013年6月份至12月份,吉祥*运队强行搬运了至少120户以上的铂金公馆业主的装修材料,被告人马*、周*、杨*和周*、周*每人均已收取至少4万元的搬运费。2014年1月份至案发,吉祥*运队在铂金公馆内强行搬运了25户业主,收取搬运费143200元。

另查明,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高*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7月2日,被告人高*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甲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周*,被告人高*乙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张*,后张*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高*乙主动退赃7万元,被告人周*主动退赃2万元,被告人杨*主动退赃1万元,被告人马*甲主动退赃2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高*、高*、周*、杨*、马*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笔记本、收款收据、搬运协议、照片、协议书、挂靠资质书、搬运管理协议、营业执照、装修合同、QQ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邵*、王*、汪*、谭*、朱*、朱*、朱*、叶*、朱*、高*、李*甲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害人南*、徐*、马*乙、刘*、李*乙、蒋*、罗*、黄*甲、叶*、南某乙、陈*、郑*、金*、陈*、蒋*、陈*、付*、郑*、叶*、郑*、朱*、陈*、郑*、黄*乙、何*、宋*、赵*、黄*丙、汤*、陈*、高*、周*、胡*、陈*己泼、缪*、张*、黄*丁、瞿*、陈*庚、叶*、黄*戊、赵*、钱*、张*、高*、南某丙、雒*、刘*、赵*、陈*辛、朱*、陈*壬、朱*、南某丁、郑*、黄*己等人的陈述,同案犯高*、周*、周*、余*、高知考、高*、高*、高*、高*、高*、高*、高春*、高*、高知考等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高*、周*、杨*、马*甲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高*、高*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高*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经查证属实,可认定为立功;被告人马*甲、周*、杨*受他人纠集参与本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故对各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的辩护人提出高*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他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考虑到本案强迫交易过程中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手段,被告人高*案发后积极退赃,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马*甲、周*、杨*等人虽参与强迫交易,但主观恶性相对高*等人较小,案发后亦积极退赃,可对上述四被告人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高*、杨*的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高*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一年四个月以上二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一年四个月以上二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甲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适当,均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高*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被告人周*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被告人杨*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被告人马*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追缴被告人高*、高*、周*、杨*、马*的共同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以上罚金、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