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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戊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知考、高*、高*、高*、高*、高**、高*、高*、高*、高*、高*、高*、高某子、郑*、诸*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叶亚会、项国友、叶*、杨*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后恢复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间,万城*限公司(以下称万城房产)将其在建的铂金公馆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给联华物业,合同期限至2013年10月止。2011年,被告人高*与高*、高*、高*(另案处理)等人得知万城*限公司兴建“铂金公馆”后,针对“铂金公馆”的物业和水泥、沙等装修建材的买卖,伙同被告人高知考、高*、高*、高*、高*、高*、高*、高*、高*、高*、高某子、高*、郑*、诸*与高*、高*、高知存、高*、高*、高*、余*、高*、高*、高*(均另案处理)等44人组建了乐清市*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东物业)和乐清*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东建材)。后新东物业与万*地产铂金公馆项目部签订协议,约定在新东物业符合万城房产的要求后,万城房产将所属“铂金公馆”的物业管理及搬运委托给新东物业管理。

2013年5月份左右,“铂金公馆”项目完工后,由于新东物业没有相关的物业管理条件,万城房产不同意新东物业进入小区进行管理,联华物业继续负责铂金公馆小区的物业管理。被告人高*、高*等人为了能够获得获取“铂金公馆”的物业管理权以及能够垄断小区的装修建材的买卖等非法利益,于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在柳市镇东村村办公楼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被告人高知考、高*、高*、高*、高*、高*、高*、高*、高某子、高*、郑*、诸*与高*、高*、高知存、高*、高*、高*、高*、高*、高*(另案处理)等30余人均参加会议,会议主要讨论关于新东物业如何入驻“铂金公馆”的事项,后会议上确定“铂金公馆”小区门口的路是属于东村的,如果万城房产不将物业交给新东物业管理,就用泥土将小区路口堵住,以此逼迫联华物业离开小区。会后,由到会股东将开会的内容告知了未到会的股东。之后为了争得“铂金公馆”的物业管理权,新东物业的部分股东将泥土运来倒在出入小区的路止,并阻止他人将门口的泥土铲开,被告人高*、高*、高知考、高*、高*、高*、高*、高*、高*、高*、高某子、高*、郑*、诸*等等二十来人均在现场。新东物业采用上述堵路的方式,迫使万城房产将小区的管理权交给新东物业,迫使联华物业离开小区。至案发,新东物业已经收取“铂金公馆”小区的物业管理费达60万元以上。

新东物业入驻“铂金公馆”后,将新东物业和新东建材的牌子都悬挂在小区内,并明确小区的业主的装修材料沙子、水泥、砖、石灰都应该在新东建材购买,业主不能在外面购买。高*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被告人高*、高知考、高*、高*、高*、高*、高某甲和高*等人相继任管理人员,被告人高*与高知存、高*、余*飞任小区的保安,并赚取工资。新东物业的管理人员从市场购进沙子、水泥、砖、石灰等建材,以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小区内的业主只能从新东建材内高价购买装修建材,小区的业主基于新东物业以堵路的方式进场所留下的恐惧感,从新东物业进场至案发,除小部分东村本村的业主外,小区其他业主的建材均从新东建材购买,交易金额达100余万元。

新东物业入驻后,部分股东同时参与了搬运工作,而由高*、高*、周*、马*、周*、杨*(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的吉祥*运队已在小区内负责搬运工作,因此周*(另案处理)以两家*运队在小区内搬运很混乱为由向高*等人汇报,希望高*解决此局面。2013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高*、高知考、高*和高*、高*、高*、高*等人为了让新东物业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陆续和高*等人进行洽谈。但对于股份的比例分配则双方一直争执不下。后吉祥*运队与新东物业达成统一意见,2014年1月份开始,所有的搬运合同以及搬运费均由新东物业的管理人员负责签订和收取。周*、周*、马*、周*、杨*等人依然拥有搬运费的40%的股份,剩余的60%搬运费由高*、高*等四人和新东物业一起分配。2014年1月份至案发,吉祥*运队在铂金公馆内强行搬运了25家业主,收取搬运费143200元。

新东物业及新东建材的44位股东均已经分得5500元,本案各被告人均已上交赃款5500元;另被告人高*、高*、高某子、高*、高*均上交赃款1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高*、高*于2014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高*辛于2014年7月9日被抓获,被告人高*丙、高*己、高*戊、高*癸、高*子、高*壬、高*乙、高*丁、高*庚、郑*、诸*等人陆续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高知考、高*、高*、高*、高*、高**、高*、高*、高*、高*、高*、高*、高某子、郑*、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账册、账单、收款收据、搬运协议、照片、协议书、挂靠资质书、营业执照、QQ截图、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邵*、汪*、谭*、朱*、朱*、朱*、叶*、朱*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害人南**、徐*、马*、刘*、李*、蒋*、罗*、黄*甲、叶*、南某乙、陈*、郑*、金*、陈*、蒋*、陈*、付*、郑*、叶*、郑*、朱*、王*、陈*、郑*、黄*乙、何*、宋*、赵*、黄*丙、汤*、陈*、高某丑、周*、胡*、陈*、缪*、张*、黄*丁、瞿*、陈*、叶*、黄*戊、赵*、钱*、张*、高**、南某丙、雒*、刘*、赵*、陈*、朱*、陈*、朱*、南某丁、郑*、黄*己等人的陈述,被害人单位负责人高*、李*的陈述,同案犯高定崇、高*、周*、周*、高*、余*、高*、高*、高知存、高*、高*、高*、高*、高*、高*、高*、高*、高**、高强豹、高福金、高*、高*、高*、高*、高祥槐、高峰、高*、黄*、高*、高元奶、高*等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对控辩争议的问题评判如下:

一、关于通过堵路取得物业管理权的行为的定性

根据在案证据,虽然万城房产曾承诺将物业管理权交给新东物业,但该承诺对已经取得物业管理权的联华物业没有任何约束力,且新东物业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时也无法要求万诚房产履行合同,其要求取得物业管理权没有合法依据,因此,新东物业以堵路相威胁,强迫联华物业退出管理,强迫万诚房产委托其管理小区物业的行为,属于强迫交易行为。新东物业违法取得物业管理权,并据此从万诚房产获得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入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的犯罪数额。因此,被告人高*辩护人提出堵路行为仅是一种不妥当的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应认定为强迫,以及被告人高*的辩护人提出通过堵路让联华物业退出不属于强迫交易行为,不应将物业管理费认定为犯罪数额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二、关于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三部分事实所应承担的责任及作用大小

(一)庭审中被告人高*乙辩解在其任职期间没有听说被害人不自愿购买建材的情况。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本案主要犯罪手段是借助新东物业实际管理小区物业的平台,通过堵路行为造成的威慑力以及新东物业管理人员的言语威胁,迫使被害人在物业内购买高价建材,由于在案证据没有反映被告人对业主采取明显的暴力行为,双方之间亦未发生明显的暴力冲突,因此,高*乙辩解没有听说被害人表示不自愿,与查明的事实并不矛盾,但被告人高*乙作为新东物业的总经理、直接管理人员,负责新东物业的实际经营,还商量决定新东物业装修建材的出售价格,其明知当时负责装修材料销售的高建锋、高*甲、高知考等人,不允许业主在外面购买装修材料,仍共同参与本案,应对该犯罪事实承担责任。

(二)被告人高*、高*、高*甲相继为新东物业的管理人员,负责新东物业、新东建材的日常运营,直接与被害业主接触,三人虽有分工,但在强迫建材销售、接受搬运服务等行为中起重要作用,应对起诉书指控的三部分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同时考虑到三被告人在新东物业中担任重要职务,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均不宜认定为从犯。因此,对被告人高*辩护人提出高*虽是副经理,但没有积极的行为,只是盲目跟随者,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高*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被告人高*虽负责记账,仍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高*甲辩护人提出高*甲并未参与收取搬运费,不应承担责任,高*甲只是一般管理人员、保安,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高*、高*、高*、高*、高*丁、高*、高*、高*、高*、高*、高*、高*子、郑*、诸*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迫他人退出合法的经营活动,强行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高*、高*、高*、高*子、郑*、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高*、高*、高*丁、高*、高*、高*、高*、高*子、高*、郑*、诸*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高*、高*、高*、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对被告人高*、高*、高*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高*、高*、高*丁、高*、高*、高*、高*、高*、高*、高*子、郑*、诸*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高*丁、高*、高*、高*、高*、高*、高*、高*子、郑*、诸*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对上述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高*、高*、高*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高*、高*丁、高*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高*、高*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高*、高*子、郑*、诸*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建议对被告人高*丁、高*、高*、高*、高*、高*、高*、高*子、郑*、诸*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高*、高*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知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

二、被告人高建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

三、被告人高*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

四、被告人高*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五、被告人高*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

六、被告人高某丁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被告人高*戊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被告人高*己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被告人高*庚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被告人高某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一、被告人高*壬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被告人高*癸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三、被告人高*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四、被告人郑*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五、被告人诸*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六、追缴各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其中暂存于本院132500元),返还各被害人。

以上罚金、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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