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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苏*组织多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黄瓜收购户李*之、代*、马*等人集中到寿光市洛城街道丁楼村其经营的菜市场内交易,并从交易款中提取1.5%的管理费。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苏*已赔偿代*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000元。庭审中,被告人苏*获取李*之的谅解。

2014年9月19日,公安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苏*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被告人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之、丁*甲、丁*乙、成*、代*、马*、韩*、孙*、高*、张*、张*、张*、张*、丁*丙、丁*丁、郎*、孙*、丁*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本院(2011)寿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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