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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侯*、侯*、侯*、侯*、宋*、崔某某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宋*、崔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宋*、崔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9月份,河南正岩*牙小镇项目部三工区以每方8元的价格从郑州租赁两台挖土机来工地挖地基,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和宋*等人知道情况后,到三工区工地上釆取阻碍、恐吓等手段阻碍郑州的两台挖土机施工,后郑州的两台挖土机无法施工被迫离开。河南*公司迫于无奈以每方12元的价格把一工区、三工区挖土方的工程交与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和宋*等人施工。共获利11万余元。

2、河南*公司在挖掘地基结束后,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崔某某、宋*等人经协调向河南*公司供应沙子、石子,因工期紧,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宋*、崔某某等人阻拦外面的材料进不来等客观原因制约,河南*公司三个工区被迫从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宋*、崔某某等人处高于市场价格购进沙子和石子。共获利15万余元。

3、2012年11月份,兰考县城关乡许贡庄村西班牙小镇项目建设中需要用加气块砖。河南*公司二工区、三工区从外面购买三车加气块砖,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宋*、崔某某等人知道情况后,到工地上强行用四轮车拉走工地上的加气块,迫使河南*公司从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宋*、崔某某等人处高价购进加气块。共获利2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宋*、崔某某多次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与之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持有异议,当庭辩解挖土方没有阻碍,送沙子、石子和加气块砖都是领导协调的,不存在威胁。不懂法,请求宽大处理。

被告人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持有异议,当庭辩解挖土方没有阻碍,送沙子、石子都是领导协调的,不存在威胁,加气块砖不知道咋回事。不懂法,没强迫谁。

被告人侯*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有意见,当庭辩解挖土是各干各的,送沙子、石子及加气块砖都是乡、村里协调的。请求从轻处理。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侯*对起诉书指控有意见、当庭辩解抓机挖土方价格是乡、村里协调的,加气块砖是协调好后才进的。其无罪。

被告人侯*对起诉书指控有意见、当庭辩解都是村里协调的,不属于强迫。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宋*对起诉书指控无意见、辩解其只是开车,具体咋回事不知道。

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有意见,当庭辩解其不知道咋回事。听从处理。

以上七被告人均庭后于2014年5月12人向本院递交了悔罪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河南*限公司在兰考县城关乡许*庄村立项开发“西班牙小镇”住宅项目,所征土地均为兰考县许*庄村土地。在征用许*庄村民土地时,河南*限公司向兰考县城关乡政府及许**委员会承诺,在同等条件下,城关乡许*庄村村民在“西班牙小镇”项目中有优先承包工程及干活的权利。征地结束后,河南*限公司与郑州正*限公司签订了承建施工合同。2012年4、5月份郑州正*限公司在“西班牙小镇”分三个工区开始打桩、挖土方、建主体工程。在此期间,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宋*、崔某某等人实施了下列行为:

1、2012年9月份,河南正岩*牙小镇项目部三工区以每方8元的价格从郑州租赁两台挖土机来工地挖地基,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和宋*等人知道情况后,到三工区工地上釆取阻碍、恐吓等手段阻碍郑州的两台挖土机施工,后郑州的两台挖土机无法施工被迫离开。河南*公司迫于无奈以每方12元的价格把一工区、三工区挖土方的工程交与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和宋*等人施工。共获利11万余元。

2、2012年11月份,兰考县城关乡许贡庄村西班牙小镇项目建设中需要用加气块砖。河南*公司二工区、三工区从外面购买三车加气块砖,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宋*、崔某某等人知道情况后,到工地上强行用四轮车拉走工地上的加气块,迫使河南*公司从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宋*、崔某某等人处高价购进加气块。共获利22万余元。

另查明,开庭后,七被告人均向本院递交了悔过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宋*、崔某某户籍证明;

(2)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

(3)本院(1993)兰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

(4)材料结算单;

(5)侯*等人强迫交易物品一案清单;

(6)河南*限公司证明材料证实其公司向兰考县城关乡政府及城关乡*委员会承诺情况;

(7)河南*公司三个工区的收据、领料单、出库单、送货单等证实进料情况;

(8)侯*、崔某某等七人悔罪书。

2.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陈述。

3.证人林*、林*、李*、李*、陈*、兰某某、王*、范某某、侯*证言。

4.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宋*、崔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兰考*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侯*、侯*、侯*、侯*、宋*、崔某某以威胁、恐吓手段,强迫他人与之交易,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犯罪即被告人为承建方供应沙子、石子,因无阻碍、威胁的证据相佐证,可不按犯罪处理,故对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七被告人系合伙生意,交易额在十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鉴于本案有开发方的承诺、又有村领导从中协调、加之除本院认定的两起犯罪中有阻碍行为外,其他并无过激行为,对其均可酌定从轻处罚。又鉴于七被告人庭后均递交了悔罪书,证明被告人对其行为有悔改之意,对其亦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宋*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崔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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