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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九人强迫交易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韩国田、张*、陈*、张*、张*、张*、杨*、杨*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韩国田、张*、陈*、张*、张*、张*、杨*、杨*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贾*、韩国田、张*、陈*、张*、张*、张*、杨*、杨*为了向河南*限公司供应建筑材料,用铲车将河南*限公司门口路面挖断,言语威胁强迫河南*限公司接受由被告等人供应建筑材料,截止案发,九被告人共向河南*限公司供应了67545元的建筑用砖。

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贾*、张*被抓获归案;2013年5月8日,被告人陈*被抓获归案;2013年5月9日被告人韩国田被抓获归案;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张*、张*投案自首;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杨*、张*、杨*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韩国田、张*、陈*、张*、张*、张*、杨*、杨*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李*、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强迫交易拉砖收据,尉氏县公安局关于张*、张*、杨*、张*、杨*投案自首的证明及九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韩国田、张*、陈*、张*、张*、张*、杨*、杨*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韩国田、张*、陈*、张*、张*、张*、杨*、杨*等在强迫交易过程中,没有高于市场价格强卖,只是按市场正常价格挣得交易机会,主观恶性较小,且九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张*、杨*、张*、杨*投案自首,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韩国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张*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张*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张*发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张*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杨*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杨买官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上九被告人的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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