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BB、王CC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BB、王CC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棉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BB、王C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4月份间,被告人王BB、王CC等为承揽位于中牟县姚家镇的郑州*限公司的工程,多次用车堵住该公司工地大门,阻挠工地施工。2014年4月8日下午,王BB、王CC等人再次用车堵住工地大门,被害人刘DD出面协调,双方发生争执,王BB用砖头将刘DD砸伤。经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DD所受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王BB、王CC家属向刘DD和郑州*限公司赔礼道歉,刘DD和郑州*限公司均对王BB、王CC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BB、王CC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刘DD的陈述,证人朱EE、王F、刘GG、张HH、鲁II、王*、刘KK、宋LL、王MM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BB、王CC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对被告人王BB、王CC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强迫交易致一人轻微伤。第二,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第三,经赔礼道歉取得被害方谅解;第四,无前科劣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BB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CC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